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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全椒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导读: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 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 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 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 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 〔2020〕2号)、《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滁政办〔2.....

滁州市全椒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全椒县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 新体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城 市。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 知》(皖政〔2017〕52号)、《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 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 〔2020〕2号)、《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滁政办〔2016〕26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滁 州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八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 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椒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1、县政府安排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全县科技创新发展。 

二、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

2、对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技 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 新中心、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 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被市院士 助滁项目立项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5万元。上述平台在参加国 家、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再给予20 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企业建设的,被新认定为市级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创新工作站等)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5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 性奖补,在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 认定的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行评 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20万元补助。

4、对高校、省级以上科研院所来我县设立科研机构,给予 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的1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 万元,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企业与高校、省级以上科研 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发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的新 产品项目且投入生产的,分别按实际付款给予高校、省级以上科 研院所技术开发经费的1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5、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6、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7、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其首批实际国拨到 账经费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企业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对企业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 项目,给予等额省拨经费支持;对企业上年度争取到省级其他科 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给予首批经费到账额5%的补助,单个项目 补助不超过20万元。 

8、对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R&D经费)支出超过 500万元且排名前10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排名第11 名至第20名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R&D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 增幅超过15%的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对上年 度R&D经费支出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 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研发费用奖励; ;对上年度R&D经费 支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增幅超过30%以上的企业 给予企业5万元研发费用奖励。 上述两种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用于研发项 目。 

9、支持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赛区赛的 给予10万元奖补;进入省级赛区赛的,给予5万元奖补;对获 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 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决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给予15 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 励。 

10、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 国家、省奖金的50%给予奖励。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按最 高标准奖励(团队内部分配比例按照成员贡献大小,由其自行协 商分配)。 

四、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11、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全创办公司或 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高层次科技 团队,符合以下条件的,择优推荐申报市天使资金项目(特别优 秀科技团队“一事一议”)

 (1)科技团队创办的公司在全注册成立3年以内

 (2)科技团队核心成员应不少于3名,且具有较高技术水 平、丰富管理经验,有较好合作基础;科技团队累计占其创办公 司的股份不低于20%,且科技团队领军人直接持有其创设公司的股份。

 (3)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扶持资金的50%;

 (4)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 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并能在自公司注册之日起18个月内 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12、对《滁州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暂行办法》(滁 办发〔2017〕12号)所列高层次人才携带科技成果来我县创办 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 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投资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高校、省级以上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县创办企 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 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兑现。 

五、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3、对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 入增幅超过30%、40%、50%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 2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且增幅 超过15%、20%、30%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 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六、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 

14、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通过重 新认定的, ,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 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1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农业科 技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8、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险种的科技保险,按实际支出保 费的30%给予补助 

七、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9、对在全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等先进科技成果并在全 转化、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10%的一次性补 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最高补 助不超过100万元。 

20、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省审定动植物新品种且进行省科技 成果登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21、对企业当年认定的省级新产品或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 产品,进行省科技成果登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2、对企业产品当年取得行业准入证书且进行省科技成果登 记的,给予5万元补助。 

23、企业当年登记吸纳技术合同成交额1000-2000万元(含 1000万元)、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八、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24、对企业租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 年度租用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 

九、推进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2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一 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26、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 地、科技孵化器,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孵化器 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 励。 

十、其他 

27、上述各项奖补省市有奖补的,需在获得省市奖补的前提 下给予奖补,县财政奖补资金包括市财政给予的奖补资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奖补除外)。 本办法所述各项奖补与县政府已出台的其他财政奖补(包括 各项招商引资协议约定)重复时,以较高标准执行。 

28、本办法发布之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政策,按新政 策要求执行。 

29、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 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科技创新发展奖励政策的 通知》(全政办〔2017〕80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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