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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天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天长市科技创新奖励补助法(试行)

       导读:天长市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滁发〔2017〕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优化整合科技资源,使经济发展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

滁州市天长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天长市科技创新奖励补助法(试行)

天长市科技创新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滁州市实施四大工程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滁发〔2017〕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优化整合科技资源,使经济发展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对新认定(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实验室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获批)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国家级企业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国家、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3.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补。 

4.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绩效评价情况,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奖励;每孵化毕业一家在本市征地落户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奖励。 

5.加强天长市智能装备及仪表研究院建设。每年设立1000万元专项发展资金。企业与研究院分支机构共同实施的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产业共性项目单项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6.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7.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创办、合办产业技术研究院和研究所,经认定合格的,给予当年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部分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其创办的研究院或研究所规模,前三年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由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领军来我市建立产业研究院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在创新资源集聚的大中城市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经认定合格的,给予当年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关键研发仪器设备的30%补助,连续补助3年,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8.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9.对租用已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10.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对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20%、30%、4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工业总产值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总产值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万元奖励,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对当年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10%、20%、30%、4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11.在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给予承担单位不高于项目研发投入的20%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实际国拨到账经费的5%奖补给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补不超过60万元。 

1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滁州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13.鼓励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赛区赛的,给予5万元奖补;进入省级赛区赛的,给予2万元奖补;对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决赛相应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补。同一项目以获得最高奖项进行奖补。 

三、鼓励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保护 

14.加大专利创造支持力度。对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报的,每项给予申请人1000元资助;由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每项给予申请人3000元资助;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万元;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项分别给予1000元、700元资助;对获得国际发明专利、其他专利授权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其中每件国际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两个国家申报,国际实用新型专利享受一个国家授权资助。 

15.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10万元。 

1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贯标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17.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一次性补助;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推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18.对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天长转化,形成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9.对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补;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的,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类项目为1项。 

20.开展科学技术进步奖评比表彰。每三年开展一次市科技进步奖表彰活动,对获得科技进步特等、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 

五、鼓励各类创新人才引进和培育 

21.吸引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来天长创办或共办公司。通过天使基金投资、长期债权、无偿资助的方式,择优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三个档次的扶持,支持申报安徽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 

22.对于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的科技人才,且企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给予每人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科研成果实现产业化并独立核算的,五年内给予每年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 

23.以科技型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和科研人员为重点,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或优质专业培训机构,通过分层次教学、走出去学习、联合发达地区办班等方式,分批次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按培训费用给予每人50%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贴。 

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24.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推进科技与金融保险合作,建立“银保贷”专项风险补偿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风险补偿金规模,提供不低于10倍的授信额度为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保险机构以信贷保证保险等方式承担一定比例的信贷抵押风险。单个企业申请贷款规模不超过200万元。

25.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6.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的,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七、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文件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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