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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广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皖发〔202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高质量发展,现将我市相关政策整合修订如下。第一条 鼓励企业做优做强1......

宣城市广德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皖发〔2021〕9号)、《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21〕10号)、《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皖发〔2022〕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高质量发展,现将我市相关政策整合修订如下。

第一条 鼓励企业做优做强

1.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

持续开展工业企业发展“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为A、B、C、D四类,规下企业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在企业培育和资源要素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开展实力效益大比拼

开展工业企业综合实力20强、综合效益10强等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综合实力20强企业、综合效益10强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6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首次进入省民营企业营收百强、制造业综合百强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3.鼓励企业发展上台阶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法人代表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开展“培大育强”行动计划,按企业成长效果给予对应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对应奖励。①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5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②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5亿元(含)以上,且增幅4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③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10亿元(含)以上,且增幅3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40万元。④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且增幅20%(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纳规且在库存续期满1年的“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金融扶持壮大企业

积极运用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市内主导产业、重点培育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发展。(责任单位:市经开集团)

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重点增加对科技创新、“专精特新”等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增信支持作用。对有发展前景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为符合条件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

支持电子电路(PCB)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技术改造、融资担保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对拟上市企业规范性股改后较前三年平均缴税新增部分,在企业成功辅导备案受理后,按照实际地方留存额度,自规范性股改完成年度起连续三年予以等额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支持本地企业上市和异地上市企业迁至我市,最高奖励1400万元。本地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上市后,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在A股科创板上市的再增加200万元奖励;上市并完成首发融资后,根据融资额最高奖励200万元。本地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指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港交所主板)成功上市,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万元。在沪深北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地企业将上市主体注册地及纳税地迁至我市,经认定后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支持本地企业在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股改挂牌。企业直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基础层企业晋层至创新层的,奖励50万元。企业在安徽省股交中心科技创新板、专精特新板、农业板及其他基础板块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规范性股改后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板精选层成功挂牌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已在省股交中心各基础板块挂牌的,经股改后转板(晋层)的,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挂牌企业转至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按总奖励金额补足差额。(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

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上市企业首次实现再融资,并将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本地项目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异地上市企业将募集资金投资我市的,根据在我市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前成功在场外市场或引入私募基金实现融资,并全部投资于本地项目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对列入拟上市挂牌企业,市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优先给予融资担保支持,并实行担保优惠费率。(责任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国投公司)

第二条 鼓励企业加大投入

6.鼓励新项目投资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含土地出让投资)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税收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非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和非市政府控制布(局)点类项目的工业项目,自约定建设期满、达到协议约定投资或税收要求的,给予相当于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对应金额“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本市企业追加投资上述类型新项目达到要求的,给予其相当于在原先基础上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对应金额“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以上所述固定资产金额以企业提供合法票据为准。本政策出台前已经签约落户的非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和非市政府控制布(局)点类项目的工业项目,尚在本条所列的优惠政策扶持期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达300万美元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申报。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市主导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一企一策”,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招商合作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实行亩均税收奖励政策。新签约企业自供地之日起两年内给予相当于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应金额奖励。已投产企业按照年亩均贡献8万元(含)-10万元,给予相当于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0%对应金额奖励;年亩均贡献10万元(含)-15万元,给予相当于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0%对应金额奖励;15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应金额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7.支持企业融资租赁

制造业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期限2年期以上业务,按照融资金额5%的比例对融资租赁中小企业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对新引进在市经开区(含东区、西区、北区)租赁生产和办公用房的企业,符合条件的,一定期限内给予租赁费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经开区管委会,新杭镇、邱村镇、誓节镇)

8.鼓励企业利用境外资金

对于境外法人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招商、惠企政策及省市相关政策,并按照外资到位进度给予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或以股权收购形式参与的外资企业(仅工业企业)合同外资(注册资本中外方应认缴资本)达到3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不含)的,按年度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合同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年度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美元注册的,按资金缴存当日汇率折算实到资本额)。存量外资企业新增合同外资按同等奖励标准实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支持嫁接盘活重组。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合并、转让等方式取得存量土地、房屋资产,对符合我市规划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间嫁接重组,按其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相当于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对应金额给予奖励。各相关部门对嫁接重组后企业办理各项证件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国内外行业前20强企业实施资产重组的,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可实行“一事一议”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第三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0.鼓励走科技创新之路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建立重点科技专项“揭榜挂帅”攻关机制,引导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对成功立项的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专项等), 获得省立项支持的,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20%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获得省、宣城市其他研发项目立项支持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及其专家团队共同开展科技项目研发,按实际支付技术研发经费的20%予以补助, 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险种,获省立项支持的,按不高于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30%的标准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予以补助,单项成果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科技支撑。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乡村振兴科技专项,引导和支持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年研发投入达300万元以上企业开展的合作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10%的标准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开展“十强”科创型企业年度评选。对获得我市“科技创新十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工业设计大赛、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技能大赛等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对获得安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奖励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地方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奖励20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20万元;对前述机构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0万元;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我市企业牵头组建新认定的国家(试点)、省(试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省给予奖励的,我市先行奖补;对经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并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孵化类创新创业平台等,对其导师服务、创新创业活动等直接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产业研究院及各类研发机构,本市将在土地用房、办公条件、人才落户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经年度绩效考评合格后,对产业研究院及研发机构的运行经费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在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绩效评价中排名靠前,获得省相关政策支持的,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开展市域内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评优活动,对获得优秀的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新认定或新引进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或检测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年度评价优秀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企业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投入强度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规定比例,且连续两年研发费用保持增长的,按不超过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11.鼓励走品牌提升之路

鼓励发明创造。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和质量品牌提升专项资金,鼓励专利创造和质量品牌提升。当年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万元(最多两个国家)。当年国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给予每件4万元的奖励;对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且高价值发明专利近五年未发生专利权失效且未转出广德市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在市本级排名前3位(数量不低于3件)且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广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宣城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获得安徽省工业精品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新产品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工业美术大师工作室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皖美品牌(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认定为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的,奖励30万元;对推动本地特色产业发展,获政府指定并成功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组织或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元;对新申请注册成功的商标,每件奖励0.1万元。企业成功注册国际马德里商标的,每件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与制定上述标准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对新获AAA、AA、A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获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和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创建标准化示范AAAA、AAA、AA级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对当年获国家、省、宣城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备案且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的企业,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专利维权资助标准按核定后维权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的2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促进重大专利技术引进实施与产业化。对当年获国家、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企业从市外(含境外)购买引进高价值发明专利并纳入我市高价值发明专利数据库统计的,单件专利补助4万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服务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运营等活动,经组织验收通过的,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已认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公共网点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单位,奖励5万元/年。对落户在本市执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一个年度内所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达3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的1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同一类消费品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诚信企业奖励。工业企业新获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诚信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此项不重复享受奖励,按最高项目计算奖励额(诚信企业评定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安徽省政府权力清单法定职责开展。企业获更高级别奖励后,仅奖励差额部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质量发展

13.鼓励走“专精特新”之路

动态管理市本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并进行动态调整,对年度评选为优秀的在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小巨人”和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4.鼓励走绿色节能集约之路

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对企业已经备案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项目竣工后年实际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以上的,对节能量部分按每吨标准煤200元标准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对安装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按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对获得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省级、宣城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资源综合利用领跑者、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

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入围“五个一百”目录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省级主管部门认定为优秀的企业,再奖励10万元。对当年列入安徽省清洁生产导向计划,并当年完工验收的清洁生产项目,奖励5万元。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获得国家级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和省级、宣城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水利局)

鼓励企业集约节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鼓励新建高标准厂房,逐步提高我市开发区工业用地容积率。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符合规划且达到协议约定容积率,建设三层(含)以上标准厂房且单体单层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自建、用于自我生产的,新入驻企业按照《项目投资协议》在约定时限内竣工并投产后,对第三层按每平方米200元、第四层及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原企业改扩建的参照执行,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15.鼓励走数字发展之路

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建立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评估培育库。对首次通过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评估,评估等级在2A、3A、4A、5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获得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获得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奖励50万元。对被评为省行业级和企业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宣城市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改造。建立工业互联网改造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及时开展工业互联网改造并接入我市产业大脑平台且通过专家组验收的,按照项目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获评我市工业互联网行业特色型平台、工业互联网企业专业型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完善工业互联网人才体系建设。引入一批工业互联网专业人才,多层次多方位开展工业互联网素质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人才发展中心)

引入一批工业互联网服务商来广落户。对在广注册的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年服务广德本地企业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6.支持企业技改转型升级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经过技改备案的工业企业,新购置设备投入500万(含)-1000万元且单台(套)3万元以上,按照设备投资额5%标准给予补贴;1000万元(含)以上且单台(套)3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6%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新购设备中含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4个自由度)、3D打印机、全自动化生产线先进设备的,按设备投资额10%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经过技改备案的工业企业,对围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以车间成线改造为重点进行银行贷款,贷款用于购置项目设备,贷款期限为3年及以上,项目申报年度上一年仍在贷款期限内,并有利息发生,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的2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第五条 推动企业引才引智

17.鼓励企业培育引进人才

支持企业培育技能型人才。鼓励企业面向技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培训后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按照每人一次性15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给予工资外薪酬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正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4000元、2500元、600元、300元薪酬补贴;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200元、800元、300元薪酬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发展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

对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正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可以免费租住人才公寓3年或分别给予为期3年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600元、300元的租房补贴;工作满3年,在广首次购房的,可以分别给予每人20万元、10万元、6万元、2万元安家补助费。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满3年,在广首次购房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分别给予每人15万元、10万元、5万元安家补助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人才发展中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国家级、省部级人才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定具体住房和生活补贴标准,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按实际项目合作支付经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电子电路企业、新能源产业企业柔性引进的人才按实际项目合作支付经费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发展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

支持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企业引进的省级以上领军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高技能人才、高管人才、高科技人才,工作满1年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所得部分予以全额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18.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支持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对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给予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团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才发展中心)

对入选“桐汭英才”创新团队、创业人才的,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并优先申报省“特支计划”、省“115产业创新团队”、 宣城市“宛陵英才”和各类国家、省、市人才专项培养计划。(责任单位:市人才发展中心、市经开区管委会)

第六条 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19.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民营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国际徽商大会等大型展会,引导企业组团开拓“一带一路”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览展销等经贸活动,对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国际性(不含境外)会展,按参展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全国性、区域性会展,分别按参会企业展位费实际出资的40%、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鼓励中小民营企业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加大政府采购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参加“精品安徽、皖美制造”央视宣传活动,宣传推广费在省市奖补的基础上,再按宣传推广费10%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工商联)

20.鼓励企业开展军民合作

大力推进军工产业升级、推进军民科技资源深度共享、推进“民参军”向深度拓展、推进军工经济与市域经济深度合作。企业当年度获得军工3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中任意一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可累计。“民参军”企业或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民参军”类项目补助资金的,市本级按照获得补助资金量5%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本政策原则上实行年度申报,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应条款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兑现办法。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问题的,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为C、D类或丙、丁类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项目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申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若干政策(修订)的通知》(县办〔2017〕78号)同时废止。此前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奖励扶持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对于本政策规定的项目奖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一般不重复享受。享受支持上市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需做出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不迁出广德等相关承诺,否则不予兑现。财政部门统筹做好资金管理安排,项目所涉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乡镇(街道、园区)受益财政各按50%进行承担。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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