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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导读: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加快完善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充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动力,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措施。一、加快种子期企业健康成长 (一)对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或概念验证中心,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对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的场地租金补贴等支持。二、加强初.....

福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完善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培育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充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动力,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一、加快种子期企业健康成长 

(一)对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或概念验证中心,按年度服务性收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一定的场地租金补贴等支持。

二、加强初创期企业孵化培育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市级补助金额的30%予以奖励;

(二)对新认定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三)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6万元奖励;对促成技术成果在福州高新区转化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其促成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促进成长期企业高速发展 

(一)对新认定的福州市院士工作站,给予设站企业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学会创新驱动服务站,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8万元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四)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600万元(含)、2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6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在福州高新区落地转化,按照单个项目实际成交额(不低于20万元)的6%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四、支持成熟期企业发展壮大

(一)对新获批建设(含重组入列)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25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三)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福州市科技重大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市级补助的50%给予配套补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市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列入福建省院省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按省科技厅资助资金的5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五、其他事项

1.以上措施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2.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

3.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4.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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