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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导读: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公司并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的省外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省市产业政策、地方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 均欢.....

陇南市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陇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注册公司并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的省外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省市产业政策、地方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 均欢迎各界投资者来我县投资经营。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省外投资者在我县辖区内投资产业项目( 不包括房产开发、基础设施类项目),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250万元每亩以上的,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1%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奖励事项由县招商局、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和涉及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负责认定落实。)

第四条  项目用地支持。

( 一) 对确定优先发展项目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由县招商局申报审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项目用地。)

( 二) 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15% ~ 5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由县招商局申报审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项目用地。)

( 三)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未利用地。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 除房地产开发类) 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分批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原则上在一年内缴清。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在两年内全部缴清。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 不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由县招商局申报审定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项目用地。)

第五条  配套设施支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招商引资新建的生产经营类企业,县政府负责“ 六通” ( 道路、给水、排水、供电、天然气、通讯设施通到用地红线界址)、“ 一平” ( 项目用地红线内民房拆迁,青苗、竹木等地面附着物清除)。经认定属劳动密集型且安置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申请县政府或成县中小微企业孵化园区管委会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办公用房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减免 50% 租金,三年后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对“ 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好” 的企业可采取“ 一企一策” “ 一事一议” 的方式,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可根据投资规模、经济效益及对当地税收贡献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定价;对当年纳税额在成县中小微企业孵化园留成部分达到实缴租金2倍及以上的企业,享受标准化厂房租金全免政策。成县中小微企业孵化园标准化厂房政策以园区制定的使用管理办法为准执行。( 由县工信局、县招商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分别认定落实。)

第六条  财政奖励支持。

(一)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对投资额度大、回收周期长、现金流需求高的项目,由县政府协调金融机构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引导政府类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惠便捷服务,利用融资担保业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担保。鼓励支持招商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 和甘肃省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利用好资本市场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按照《陇南市企业上 市挂牌融资奖励办法》( 陇政办发〔2021〕75 号) 给予扶持奖励。( 奖励事项由县金融办负责认定申报。)

(二)技改创新补贴:1.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平台( 含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人民币奖励。2.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 含境外国家及地区) 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 5万元/ 项,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奖励 5000 元/ 项,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奖励 1000元/ 项。( 由县科技局负责核实,县招商局负责奖补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

(三)用工补贴:1. 对组织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 元/ 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鼓励企业与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作,对校企合作每年向农产品加工及食品加工企业输送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按每人600元或 1000元给予奖励( 按入驻企业工作满6个月以上 600元/人,满一年以上 1000元/人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2.凡本县籍外出务工人员回成在成县劳务办登记,并在招商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人一次性500元返乡入企就业补助;连续工作满1年的员工,从次年起给予 500 元/人·年稳岗补贴,每增1年连续工龄,增加500元/人·年稳岗补贴( 共发放 2 年)。( 由县人社局负责认定,县招商局负责奖补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

(四)人才补贴:1.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县人才相关支持政策。2.对在成县招商落地的文旅、农特产品加工、食品加工、电子元件加工等新型工业类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一次性补助5000元,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一次性补助10000元。3.招商企业通过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引进的从事行业科技研发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分别一次性给予安家补助15万元、6万元 ,按月发放岗位激励奖金800元、200元( 共发放2年)。4.对引进省外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工业且连续3年正常纳税300万元以上项目的引资人( 非公职人员),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 奖励社会引资人( 单个项目上限100万)。( 由县人社局负责认定,县招商局负责奖补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

(五)电商、新经济、新基建补贴:1.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成工商注册缴税的,一次性落户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2.外地企业来成投资建设电子商务信息系统、交易平台或电商产业园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 不低于3000万元 ) 的 1% 补贴( 上限50万元)。3.落户成县创建成县本土电商品牌,新增年网销额3000万元以上,一次性补贴10万元。4.对数字技术企业、新基建企业宽带租赁给予30%费用补贴,补贴期3年,每年不超过30万元。5.在成注册开展 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基建项目,按固投额不超过1%补贴( 上限100万元)。( 由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大数据中心分别负责认定,县招商局负责奖补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

(六)创新品牌补贴: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备案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 3万元。对来成投资并创建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来成投资并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奖励40万元、1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企业, 奖励 10万元。投资落户成县的招商引资项目执行本条政策的基础上,再参照中共成县委办公室、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构建创新发展新格局若干措施的通知》执行。(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分别负责认定,县招商局负责奖补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落实。)

第七条 规费减免。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有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 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八条 固投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相关政策的落实,按照“ 不来即享” 的原则兑现落实。( 由县招商局负责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九条 其它政策。

(一)重大招商项目“ 一事一议” 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投 1 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投 5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类重点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采取“ 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 方式。( 由县招商局负责提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二)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发布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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