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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连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连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导读:连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市场准入的产业,以独立法人落户我县,年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企业及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平台企业。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含BOT、PPP)、融资.....

河源市连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连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连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推动我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市场准入的产业,以独立法人落户我县,年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企业及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平台企业。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入类(含BOT、PPP)、融资代建类、捐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棚改区类、土地综合开发类、房地产类项目除外。

对重大项目、优质项目落户我县,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一、土地政策

符合《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时可按我县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出让年限最高50年。

二、贷款贴息政策

对落户我县的企业,其建设厂房、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若银行已提供借款期限1年以上中长期贷款,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25%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年,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企业上规财政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上规模发展,对首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上规获得通过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成功申报上规的,参考其当年度在我县财政贡献量的50%给予企业扶持;第4、5年成功申报上规的,参考其当年度在我县财政贡献量对比上年新增部分40%的额度给予扶持(中途下规不再享受后续奖励)。

(三)对已落户我县符合国家产能政策的企业增资扩产,实行财政扶持政策,以企业增资扩产前,上一年度对我县财政贡献量为基数,待企业增资扩产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部分我县财政贡献量的40%资金一次性扶持企业发展。

四、技改、品牌、科技创新政策

(一)对规模以上的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机器换人等技术改造的项目,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按其购置更新设备金额的2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

(三)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扶持;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扶持。

(四)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的企业,达规模以上要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未达到上规要求,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扶持。

(六)对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扶持。

五、外资、外贸政策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含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产,不含房地产、金融业、类金融业和外方股东贷款项目),按当年累计实际投入外资金额300-500万美元(不含本数),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金额的1%(按当年末汇率折算成人民币,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实际投入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按其实际投入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对外贸企业首次发生进出口业务的,且当年进出口金额累计达300万美元以上,每1美元给予1分钱人民币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对外贸企业进出口业务当年金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且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企业,以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为基数,按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1分钱人民币的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六、企业上市政策

实行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县内注册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的,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七、平台企业扶持政策

对落户我县的平台企业,并在我县依法缴纳税收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按其(含其平台内注册企业)当年度对我县财政贡献量给予最高50%资金扶持,具体扶持标准如下:

(一)当年累计缴纳税款达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5000万元(不含本数,下同)的,按其(含其平台内注册企业)当年对我县财政贡献量的20%资金扶持。

(二)当年累计缴纳税款达5000万元-1亿元的,按其(含其平台内注册企业)当年对我县财政贡献量的30%资金扶持。

(三)当年累计缴纳税款达1亿元-1.5亿元的,按其(含其平台内注册企业)当年对我县财政贡献量的40%资金扶持。

(四)当年累计缴纳税款达1.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其(含其平台内注册企业)当年对我县财政贡献量的50%资金扶持。

八、人才扶持政策

(一)对落户我县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大专以上学历以及中级职称以上的非连平县户籍员工,协助解决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就学问题,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二)对落户我县企业生产或管理一线就业的技师和高级技师,服务期满三年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和2万元奖励补贴。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

(一)对落户我县的企业从项目立项、注册直至投产运营实行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二)对落户我县省级产业转移园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减免缓征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13〕33号)文件规定减免和缓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附则

(一)本政策由连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奖励扶持资金申请受理,对申报企业的资格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会同县财政、税务和政策涉及的部门对奖励扶持资金额度进行核算,并将核算情况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扶持。

(三)同时符合本优惠政策条款及国家、省、市其他政策的,本着从高从优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自2021年4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五)原有已出台的同类政策停止执行,与本政策有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

(六)2018年4月30日印发的《连平县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实施办法(试行)》(连府办〔2018〕12号)、《连平县促进高端制造业快速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连府办〔2018〕13号)、《连平县大力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办法(试行)》(连府办〔2018〕14号)、《连平县鼓励高端人才投资创业激励办法(试行)》(连府办〔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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