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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龙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川县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导读:龙川县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精神,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加快培育龙川县“3303”产业集群,着力推动电子信息、现代建筑、空气能、新材料四大主导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县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一、资金扶持范围本政策重点扶持奖励在龙川县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河源市龙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川县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龙川县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精神,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加快培育龙川县“3303”产业集群,着力推动电子信息、现代建筑、空气能、新材料四大主导产业集聚发展,实现县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资金扶持范围

本政策重点扶持奖励在龙川县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企业需同时满足投资强度≥300 万元/亩、产出强度≥350 万元/亩、亩均税收≥20 万元/亩、研发经费投入强度≥2.4%、项目用地容积率≥2.0(特殊行业项目或亩均税收达 30 万元人民币的高效益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符合下调条件,由县政府常务工作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依法下调)。

本政策适用对象,须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鼓励类、允许类且符合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环保、能耗、安全生产等要求。每家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县级地方财力贡献量。

二、加快工业项目落地

第一条 工业生产项目建设生产厂房、员工宿舍和办公楼,按投资合同约定如期开工、投产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奖补 100 元,项目全面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厂房、宿舍、办公楼建筑类别为混凝土结构、钢架结构,其中,当建筑物层净空高超过 8 米,该建筑面积按2 倍计算。单个钢架结构建筑面积最多按二倍计算,具体面积由县企业服务中会聘请第三方现场认定核查为准。(由县工商信局牵头,县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参与)

已享受过项目土地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此政策,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款(不含税)。

第二条 无尘车间建设补贴:建设万级无尘车间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千级无尘车间按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百级无尘车间按6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总补贴费用不超过500 万元。企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由县工商信局牵头,县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三条 为减轻企业生产负担,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扶持补贴。补贴标准:在我县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工业项目,自项目签约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 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 亿元(含3 亿元)至 5 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购地建设或购买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 40%;对租赁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生产设备投资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少于70%)。以上奖补自项目供地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由企业提供相关凭证经核实后确认。(由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县工商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参与)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投资力度。经深圳帮扶引进,符合《宝安区支持对口帮扶和协作地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条件要求的企业,投资额达 3000 万元,一次性予以扶持50万元,每增加投资额 1000 万元,增加扶持10 万元,最高扶持不超过 100 万元。(深河对口帮扶指挥部牵头负责,县乡村振兴局、县工商信局参与)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 鼓励县内企业上规模发展,对首次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不含省、市对新上规企业的奖补。省、市奖补资金根据省、市最新相关政策执行),奖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 10 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和应缴税收对比上年保持正增长的,每年奖励1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统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六条 企业年度实际纳税(指企业主营业务税收,不含企业厂房、车间等建设产生的建筑、安装增值税和企业个人所得税)首次突破 300 万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 500 万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突破 1000 万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首次突破 2000 万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首次突破 1 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 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企业纳税额等数据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由县税务局牵头负责,县工商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七条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 5 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首次突破 10 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首次突破20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首次突破30亿元(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首次突破50 亿元(含)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参与)

第八条 鼓励支持优秀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发生环境突发事故、未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未拖欠工人工资、未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企业产值与税收均排名前五位且较上一年有增长的企业,由县政府授予年度优秀企业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龙川分局参与)

四、积极推进企业上市

第九条 实行企业上市激励机制,县内注册的工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创业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持续挂牌时间满6 个月,给予一次性奖励5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县金融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五、加快推动企业升级改造

第十条 支持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符合产业政策且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未获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 200 万元,按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1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以上扶持方式以项目申报通知为准。(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互联网开展数字化改造。对新认定的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六、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

第十二条 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万元、3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七、加大科技创新扶持

第十四条 对首次和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广东省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15万元;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十五条 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龙川并经重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200 万元。其中:年主营收入达2000 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年主营收入达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年主营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单个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参与)

第十六条 对企业开展的重大中间试验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的按中试研发费用的 50%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十七条 对新组建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十八条 对新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十九条 对新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二十条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20万元。对批准组建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其获得资助额的 30%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海智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二十一条 对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创新平台建设类除外),其所获拨款额在 100 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30%的配套支持;其所获拨款额超过 100 万元的,在支持30 万元配套基础上,其超出 100 万元部分,给予5%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二十二条 多渠道鼓励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级技术经纪人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 2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二十三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50 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对参加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运营评价,获得通过优秀评价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参加广东省孵化器运营评价的孵化器,获 A 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获B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科技创新扶持项目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河府〔2019〕63 号)文件执行。

八、支持人才引进

第二十四条 鼓励高端人才到龙川园区就业,在工业园区企业就业满 3 年并在龙川县域内购房,给予相应购房补贴,购房(含公寓)补贴于员工就业满3 周年后一次性发放,分别给予:全日制本科大学毕业生或纳入市级储备人才库的按照300 元/m²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或纳入省级储备人才库的按照 600 元/m²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全日制博士毕业生或纳入国家储备人才库的按照900元/m²的标准给予购房补贴。奖补金额以购房面积计算,员工购房面积<100m²,按照购房面积计算购房补贴;员工购房面积≥100m²,按照100 m²计算购房补贴。(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参与)

第二十五条 鼓励职校、技校毕业生和各种技术人才到园区实习和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和高端人才到园区就业和发展,在园区就业满两年的,给予生活补贴,具体如下:职校、技校等中专毕业生和大专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选择到园区企业连续就业(含实习期,实习期最多算6 个月)满两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1 万元;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选择到园区企业连续就业(含实习期,实习期最多算6 个月)满两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 2 万元。(由县工业园管委会牵头负责,县工商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参与)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聘用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深圳帮扶引进,符合《宝安区支持对口帮扶和协作地区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条件要求的企业,聘用龙川脱贫劳动力的,按照脱贫劳动力人数每人每月200 元的标准予以扶持,并对所聘用的脱贫劳动力按照每人每月200 元的标准发放就业扶持资金。支持经费计算以连续就业时间3 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劳动力人口为基数。(由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参与)

九、加大金融扶持

第二十七条 扩大企业增信贷款规模。规范管理龙川县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增信贷款业务,逐步提升融资增信贷款规模,力争 5 年内将增信贷款规模扩大到5 亿元人民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县金融局牵头负责,县工商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第二十八条 对购置设备技术改造500 万元以上,未获得省、市技改补贴的,银行贷款购置设备给予贷款利息总额2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贴息年限2 年,期满后由贷款主体偿还贷款本息。(由县工商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参与)

十、鼓励全民招商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项目的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成功引进自建生产厂房工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以下两种奖励办法,由项目引进人自选其中一项:1.按引进工业项目用地面积 3 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按引进工业项目正式投产之日实际到位资金 1‰的标准计算奖金,在项目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到位资金依据企业提供的发票通过现场查验核计。(由县招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参与)

十一、监督和管理

县工商信局和县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支持资金效益。建立支持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由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支持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附则

对投资超 10 亿元或年纳税5000 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龙头项目,世界 500 强、中国 300 强直投项目,独角兽、瞪羚企业等,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本政策措施由县工商信局负责解释,牵头建立相关政策落实机制。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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