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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平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远县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导读:平远县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

梅州市平远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远县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平远县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县创新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进一步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为动力,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与服务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推进我县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作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中心环节。依托省级高新园区平台,抓住我县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和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瓶颈技术,加强组织协调和联合科技攻关,全面提高产业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为加快我县振兴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目标任务

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9〕21号)为指导,紧紧围绕平远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构建创新型平远,实现我县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构建我县区域创新体系。积极融入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明确目标,加强重点领域协同创新,推动发展方式加快向创新驱动转变、实施协同创新计划,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营造协同创新的良好环境。大力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提高传统产业创新发展能力;进行农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积极探索协同创新模式,立足企业、学校、其他事业单位等各类创新主体自身优势和特色,实现形式多样、多元开放、集成高效的协同创新体系;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构建协同创新平台,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

力争到2025年,全社会科技研究与开发(R&D)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1.2%,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件,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数达到23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达17家以上,拥有技术创新平台数量达到30个,地方政府科技投入额度占本级财政支出比例达到2%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县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

1.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县政府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需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全县计划用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利用新增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2.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其运营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对运营时间达到1年以上的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县财政给予每年2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培植时间不超过2年。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孵化器的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对经认定为省级科技孵化器的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补。

3.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鼓励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转移落户平远后,在该企业动工建设及企业重新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未被认定期间(不超过3年),县财政每年给予该企业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奖励(补助)资金同等额度的工业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二)增加科技创新投入

5.鼓励企业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县政府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

6.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通过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积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

7.县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力争到2025年,地方财政科技投入额度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2%以上。保证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例。加大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强化政府对企业科技投入的引导,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全县生产总值的比重。

8.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按照已获得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2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

9.县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县科技创新“十四五”发展规划重点技术领域科技攻关、重大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重大专项的实施。“十四五”期间,重点扶持稀土龙头企业建设“广东省南方离子型资源绿色开发与应用技术创新中心”,由县财政一次性奖补50万元。加大对县工业主导产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10.对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鼓励县内工业企业积极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县政府对获得省级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按省级科技计划立项资金的30%—50%配套,以各级财政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为原则,确保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11.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鼓励县内金融机构对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企业贷款给予优先安排和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配套的金融服务,逐步探索建立科技金融结合的路子。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信贷支持。积极引进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及民间资本投向创新创业企业。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上市,特别是“科创板”。

(三)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12.建设农业科技服务信息平台。围绕我县新农村建设实际,整合城乡科技资源,集成传统与现代信息传媒技术,构建农业科技传播与服务平台,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农业技术,展示现代农业,交流市场信息,助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支持力度,使之成为科技兴农的主力军。

13.构建科技合作平台。政府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盟,探索建立产学研合作资金,为引进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创造条件。加强与高校等院校科技合作交流,争取成为科技合作的重要基地。加强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科技企业的合作,组织联合攻关,攻克一批重点产业关键性技术。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对其引进(合作)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14.鼓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本县设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县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15.鼓励国(境)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或个人来本县创办研发机构,开展专项技术开发,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合作研究等,县科技计划实行择优资助。

(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16.鼓励县属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研发和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对经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鉴定(验收)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确认登记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经县级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并确认的县级科技成果项目给予0.5万元的奖励。

17.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装备的跟踪服务。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企业和使用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按税收贡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资助。

18.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

19.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在3—5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20.加大对稀土新材料等县重点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引进的重大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进行了产业化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资助。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21.推进本县的专利申请,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对本县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国内专利予以资助;对县重大专利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经费进行适当补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的企业,给予8万元专项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优秀奖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专项奖励;对获得授权的PCT专利奖励2万元/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件。

22.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对专利、商标、品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政府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援助体系提供咨询服务。

23.支持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支持企业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推进对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项目建设,并给予适当的资助。

(六)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24.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建立科技拔尖人才评选制度,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激励机制。逐年增加培养投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着力抓好职业技能提升工作,加强各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使优秀人才上得来、留得住、用得上。加大农民科技培训的投入,培养一大批科技型农民。相应奖补按照《中共平远县委平远县人民政府印发〈平远县人才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委发〔2019〕13号)执行。

(七)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25.鼓励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行期权、期股等激励政策。高层次人才自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县创办企业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的优惠政策。

26.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叶剑英基金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人才(以上奖项,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必须是隶属平远的),给予适当奖励,按国家级奖项不低于30万元给予奖励,省级奖项按获奖等次及排名进行奖励:一等奖按项目成员排名第1位人员奖励10万元为标准,按排名依序减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二等奖按项目成员排名第1位人员奖励5万元为标准,按排名依序减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市级奖项奖励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领取奖金,并有权合理支配奖金,奖励标准为:一等奖项目5万元,二等奖项目3万元,三等奖项目1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奖,不重复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

27.凡获得市级科技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在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评比中可作为优先评选的条件。

28.鼓励单位选派科技人员承包、创办、领办、租赁企业;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来我县企业兼职;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创办科技企业或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保障科技人员的收益分配。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在项目投产后的盈利期内,应从该项目每年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分配给有关研发人员。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科技成果的,应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有关研发人员。

(八)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29.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等“军工四证”的民营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九)加强领导协调,营造科技创新氛围

30.建立推进科技创新的工作机制。各镇各部门要把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一把手要亲自抓,将科技进步目标责任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全面推动我县科技进步。

31.强化科技创新管理职能。健全科技管理部门的综合职能和机构,发挥科技管理部门在统筹科技资源、科技计划专项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职能,落实事业编制。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镇要落实好分工,明确分管领导,要有专、兼职科技工作人员。逐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科技工作机制。

32.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科技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树立大科技意识,统筹协调实施“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有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使用和监督好财政性科技专项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33.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创新意识。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加强科普工作,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将提高科学素质列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企业负责人培训教育规划和相关计划的重要内容。增加科普投入,鼓励科普作品创作,普及科学知识。积极发挥图书馆、博物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及学校等科技资源的作用,努力营造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以上条款的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科工商务局每年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的各获奖项目进行核定后向县政府提交奖补方案后实施。同一项目,同一年度获国家、省、市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发”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平远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平远县推进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府办发〔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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