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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梅州市强化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导读:梅州市强化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央和省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

梅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梅州市强化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梅州市强化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央和省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技创新支撑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创新平台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一)对经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二)对经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奖励100万元。

(三)对在我市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化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对以科技成果入股在梅州新设立公司,且实缴注册资本达200万元以上且有10名以上全职员工的,给予实缴注册资本×10%的企业科技成果入股团队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全市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个入股团队(符合奖励条件入股团队超过10个时,奖励对象按当年实缴注册资本金额前十名确定)。

三、质量品牌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一)政府质量奖。

⒈对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梅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分别资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对获奖个人分别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⒉对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梅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提名奖获奖个人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以上资助,获得同一奖项的,不重复给予资助。

(二)制定标准奖励。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每项标准最高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主导上述标准修订的,按对应资助额的50%执行。

(三)知识产权奖励。

⒈对获得中国专利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⒉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奖励10万元。

⒊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

⒋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拥有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资助2万元;完成“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首个认证周期的企业,再资助3万元。

⒌商标资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商标,资助30万元。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分别资助15万元。对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的商标,每件资助注册官费的60%(按成功注册国家计算),每件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件商标最高资助10万元。

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对获得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质押融资,产生银行利息、评估费用、担保费用,并已结清银行贷款的,给予单笔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最高9万元的银行利息资助;单笔最高5万元的评估费用资助;贷款金额1%、单笔最高6万元的担保费用资助。每家企业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银行利息、评估费用和担保费用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⒎对在梅州新设立并开展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5名以上工作人员,且每年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不少于30件、专利分支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不少于15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资助10万元、5万元。全市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机构,且优先使用省级经费进行奖励。

⒏鼓励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对经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企业给予补助1万元。

⒐支持企业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对企业在国内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且获得赔偿款超过5万元/件(含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奖励执行标准调整规定

为体现“稳就业”政策导向,凡属本细则奖励对象的市场主体,就业人员应不少于50人。实际就业人数不少于50人的,各项奖励按规定标准计付;实际就业人数少于50人的,除细则条款另有规定不受就业人数限制奖励项目外,其他项目奖励均按每少1人奖励标准降低0.4%计付,实际奖励标准=规定标准×[1-(50-实际就业人数)×0.4%]。

五、监督管理

(一)本细则扶持政策的认定、审核、解释等权利归责任单位所有。本实施细则涉及扶持项目均实行事后奖补,由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年度终了后一定时间内统一组织申报,申报时间、程序、资料要求等内容由各责任单位按年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二)获扶持对象应当如实填报数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骗取挪用专项资金、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应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由负责扶持资金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追回,并取消其5年内申报我市各类政策扶持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实施相应的失信约束。

(三)给予同一对象的扶持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同一年度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实施细则中有专门说明不适用本条款的除外。梅州综保区内企业按本细则规定所需奖励资金,暂不受其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总额及就业人数限制,由市本级财政和梅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且第一、二、三年市本级财政最高承担不超过1050万元、2200万元、2750万元。本细则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市同类型资金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已享受的省级以上政策需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的,除有规定外,应在同类型市县扶持资金中予以抵扣。本细则中所有扶持资金,均为税前奖励,涉税支出由获扶持的对象自行承担。

六、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但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细则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细则与上级规定;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

(二)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梅市府〔2019〕21号)、《梅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13〕3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16〕45号)、《梅州市开展科技创新上新水平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年)》(梅市府办〔2019〕14号)、《梅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梅市质监〔2010〕109号)、《梅州市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奖励补贴办法》(梅市市监〔2019〕67号)、《梅州市知识产权事业资助奖励办法》(梅市市监(2021)85号)同时废止。

(三)支持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在坚持产出思维、贡献约束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补充奖励政策或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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