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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梅州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导读:关于促进梅州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进一步加快梅州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梅州综保区”)建设发展,提升综保区竞争力,打造辐射带动粤东北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大平台和强大引擎,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一、适用对象本措施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梅.....

梅州市综合保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梅州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关于促进梅州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梅州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梅州综保区”)建设发展,提升综保区竞争力,打造辐射带动粤东北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大平台和强大引擎,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梅州综保区管辖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所涉进口、出口指一线进、出境,进出口数据以海关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最终统计在梅州综保区的数据为准。

二、支持加工制造类企业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厂房建设投入5000万元—2亿元,按实际金额的3%给予奖励;2亿元及以上,按实际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机器设备投入5000万元—2亿元,按实际金额的3%给予奖励;2亿元及以上,按实际金额的4.5%给予奖励,每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二)外资落户增资扩产奖励。对区内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亿元的新项目、超过7000万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实际外资金额超过2亿元的新设项目,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

(三)贷款贴息。项目投资建设之日起3年内,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总额20%额度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工业规模发展奖励。鼓励区内工业企业上档次,工业年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该年度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生产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年进出口额达7000万元、2亿元、3.5亿元的企业,该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年进出口额达到7亿元以上的,在上述最高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五)高新技术和上市企业奖励。对区内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拟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证券交易所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拟在香港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取得有权审理部门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培育研发设计和检测维修类企业

(六)研发机构建设奖励。区内企业新设并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在国家、省予以奖励的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配套20%—30%进行叠加奖励,单个项目市、区两级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和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资助。

(七)发明专利及生产许可奖励。区内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以项目在梅独立企业法人为主体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奖、生产许可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发明专利获奖的,每项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奖励;获得生产许可并在梅州实现产业化的,每项按国家级发证20万元、省级发证10万元给予奖励。

(八)研发成果区内转化奖励。区内研发设计企业在梅州综保区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研发扶持,单个成果仅限申报一次且每户企业年度研发扶持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保税维修业务奖励。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检测及再制造业务,对年度内开展业务首次达到2000万元、3500万元、7000万元的企业,相对应予以一次性奖励6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物流分拨类企业

(十)保税加工增值业务奖励。企业在区内开展仓储简单加工增值业务、进口冷链业务的,按每一个标箱给予奖励200元;开展进出口拼箱业务的,按每一个标箱给予奖励150元;开展国际中转业务的,按每一个标箱给予奖励100元;开展散货业务的,按散货量每吨给予奖励2元。每家企业每年此项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十一)物流运营业务奖励。企业在区内进行存储、集货、分拨货物,年货物量不低于50标箱的,按照每个标箱给予货主企业200元补助;年非集装箱货物量不低于100车的,按照吨位给予补助,8吨(含本数)以上货车每车次给予200元补助,8吨以下货车每车次给予100元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此项补助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十二)转口贸易业务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利用综合保税区物流功能开展转口业务,对年度进出口额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每年对业务规模排名前三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五、扶持销售服务类企业

(十三)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奖励。对区内公共服务平台在信息共享、产品溯源、金融服务、智能物流、信用体系和统计监测、风险防控、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跨境商贸系统平台等方面获得我市认可推广的首创应用项目,给予单个项目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跨境电商运营交易奖励。对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区内企业,年跨境电商额7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每7000万元奖励40万元;开展保税经营业务年出单量2万单以上且成交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年出单量5万单以上且成交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奖励15万元;年出单量10万单以上且成交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奖励25万元。

(十五)跨境电商线下园区聚集发展奖励。对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交易总额达到1亿元的园区(楼宇),每年给予其运营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5亿元的园区(楼宇),每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跨境电商线上线下(O2O)融合发展奖励。对区内企业在我市开设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及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中心(体验中心),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七)物流快递业务奖励。对区内开展业务的保税仓配服务、物流快递企业,给予每包裹5元或每票4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十八)海外营销体系建设奖励。对区内企业在海外自建型的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单个中心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为10家及以上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境外O2O展示、退换货、维修、仓储等服务且年跨境电子商务发货量2万票以上的,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在海外租赁型的海外市场拓展中心(海外仓),租赁期满一年,年跨境电子商务发货量1万票以上的,按其实际租赁费用的25%予以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每个项目三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十九)贸易规模发展奖励。内贸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该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7000万元、2亿元、3.5亿元的企业,该年度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年进出口额达到7亿元以上的,在上述最高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十)期货交割业务奖励。对区内企业新取得期货交易所的商品期货交割库资格并正式开展业务运作的,每个品种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发展总部经济

(二十一)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入区的梅州市外银行、保险、证券法人机构或市级分支机构,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5‰比例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梅州市外需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发牌管理的其他类金融企业的市级分支机构,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5‰比例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二)私募投资机构落户奖励。入区私募投资机构,根据投资主体实际资金规模,给予规模奖励,其中对股权投资型、创业投资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按5‰比例给予奖励;对证券投资型、其他型私募基金,实到资金达到5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按1‰比例给予奖励。领取上述奖励原则上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梅州综保区注册对应的受托管理机构,同一管理机构托管或投资主体设立的基金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三)供应链及电商金融业务奖励。支持大型制造、仓储物流、外贸服务、融资租赁等各类主体发挥自身资源优势,设立独立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拓展相关金融服务业务。支持各类主体利用综合保税区相关资源开展特色金融服务,鼓励其设立消费金融、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商业保理、大数据征信等公司。对上述两类企业开展的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年实际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按其规模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总部企业经营奖励。鼓励引进金融结算、销售运营等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企业,发展楼宇经济,提高单位面积产出质量效益。工业类、金融类、商贸物流类综合型总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运营中心、销售中心职能总部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强化综合保障

(二十五)实施综合监管创新。进一步推动通关便利化,支持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评定最高信用等级;支持入区企业享受进出区管理简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货物流转便利、监管模式创新等政策。

(二十六)海关监管等配套场所建设运营奖励。对区内跨境电商监管场所、查验场、进境商品指定监管场所、物流分拨中心、进口商品交易中心、公共型保税仓等配套场所,建成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每新采购一套关键设备,额外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七)租赁厂房仓库写字楼优惠。对年度进出口额超过7000万元(含本数)且租赁区内标准厂房仓库写字楼三年以上的企业,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80%、60%、40%租金额度的扶持。其它入驻企业,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60%、40%、20%租金额度的扶持。

(二十八)特别重大投资项目奖励。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的龙头企业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或固定投资额超过10亿元或年进出口额超10亿元的特别重大项目,可在本文政策基础上,对项目合理需求按“一项目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八、附则

(二十九)梅州综保区管理机构设立梅州综保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成立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作为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本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支出”原则,由项目(企业)所在地(园区)受益财政兑现。

(三十)本措施若与国家、省有关扶持资金〔无需本市及其他县(市、区)安排或配套资金的〕重叠,可重复使用。若与本市及其他县(市、区)、梅州高新区有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三十一)入区企业应合法经营,违反本措施规定的,依法依规追回相应扶持资金。

(三十二)本措施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梅州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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