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修订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措施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的资助。对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资助。
2.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机构创建。对已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已组建并获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5 万元;对已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3.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10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 50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 25 元/㎡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 50%补贴。
4.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对获得由科技部主办的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 万、15 万、10万元;对获得由广东省科技厅主办的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8 万、5 万元。
二、奖补对象
以上奖补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在汕尾市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近两年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三、奖补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向汕尾市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1.汕尾市城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1);
2.承诺书(附件 2);
3.申报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表(附件3);
4.营业执照、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项目认定文件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四、监督管理
1.申报奖补项目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专款专用原则。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研发设备购置、测试化验加工、专家咨询、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支出,必须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五、附则
1.本奖励办法由汕尾市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若与区政府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出台后,原《汕尾市城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汕市区府办函〔2023〕1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