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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吴川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吴川市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修订)

       导读:吴川市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我市营商环 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 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湛江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2022〕6号)、 《湛江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

湛江市吴川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吴川市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修订)

吴川市科技创新奖励资助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我市营商环 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 洁生产促进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湛江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湛府〔2022〕6号)、 《湛江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的通知》 (湛府规〔20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 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 资助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类别、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奖励资助

类别具体分为八类: 

(一)获得科学技术奖; 

(二)获得国家、省、淇江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四)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六)获得国家、省、湛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认定; 

(七)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 

(八)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 

第五条 各项奖励资助具备的条件、奖金种类及金额 

(一)本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 性奖励12万元、10万元;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5万元。不分等级奖项的按一等奖算。 

(二)本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2万元。 

(三)本年度落地我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技术合同, 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o给予企业(技术转移输入方)补助, 每个单位(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鼓励我市企业开展 技术合同登记,经湛江市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交 易额的1%o给予技术转移输出方补助,每个单位(企业)每年 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本年度投入科技研发经费100万元(含100万元) 至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 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本年度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一次性给予 补助5万元。本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但评审未获通过 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 

(六)被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7万元、5万元。 

(七)被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科技企业众创空间的,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八)本年度成功备案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奖 励7000元(以广东省科技厅入库公告为准)。 

(九)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 审核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1万元。 对同一年度获得同类称号的奖项,本级财政只按获得最高 级别奖项给予奖励资助,不叠加奖励。 

第六条 鼓励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一)在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 给予奖励50万元。 

(二)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在 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奖励资助程序及发放 

第七条 奖励资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将国家、省、湛江市级政府部门颁 发的证书、批文、营业执照等有效申请材料按要求提交给市 科工贸和信息化局。

(二)审核:由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 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拟定拟奖励 对象名单。 

(三)公示: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将拟奖励对象名单向 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及社会监督,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如 收到书面异议,由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奖 励对象重新核查并作相应处理。 

(四)发放:公示期满,市科工贸及信息化局将确认后 的奖励对象名单及奖励内容报市政府审定后,核拨奖励经费 

第四章 罚则 

第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 骗取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报市政府批准撤销、追缴相关奖励资助,相关责任企业或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 任,同时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奖励资助以实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为准,次年第二季度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本 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相符,以上级文件为准。2018年7月5 日发布的《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川市科技创新奖励资 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吴府〔2018〕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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