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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导读: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一)为保障政策落实,根据《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百政发〔2020〕14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施行之日(2020 年 9 月 12 日)以后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并进资的招商引资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及项目业主应符合.....

百色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一)为保障政策落实,根据《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百政发〔2020〕14 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若干措施》施行之日(2020 年 9 月 12 日)以后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并进资的招商引资项目。

招商引资项目及项目业主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承诺5 年内不迁出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本地民营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

2. 申请《若干措施》财政支持类补贴(奖励)的企业原则上应为上规上限入统企业,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等),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

4. 企业投资项目累计到位资金应达到5000 万元(含)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累计到位资金达到2000 万元(含)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外资项目累计到位资金应达到 1000 万美元(含)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混改类项目按引进参与国有企业混改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区外境内实际到位资金数额计算。其中,广西区外企业投资项目到位资金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为准,由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提供数据;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到位资金以《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统计数据为准,由项目所在地商务部门提供数据;广西区内(含百色本地)企业投资项目到位资金以及广西区外企业、外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均以项目所在地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为准。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累计到位资金计算时间最长3 年。项目未达到以上条件,但对财政或经济增长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5. 企业投资项目不属于原有项目增资(扩股)项目、市属、县(市、区)属以及园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企业投资的项目、财政资金投入和由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贷)款项目、PPP项目、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水电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企业自建园区项目)。

(三)《若干措施》各项补贴或奖励的申报、审核、兑现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其中,对入驻百东新区、百色市工业区、百色新山铝产业示范园、广西百色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企业,其申请事项由市级经办单位受理;对入驻百色—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的企业,其申请事项由那坡县各经办单位受理。

(四)《若干措施》各项补贴或奖励的审核工作原则上实行部门联审和实地核查制(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兑现程序的除外)。由各项补贴或奖励的经办单位组织召开招商引资补贴(奖励)审核兑现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党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工信、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商务、交通运输、税务、统计、农业农村、林业、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各园区管理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项补贴或奖励的经办单位可根据审核工作需要,邀请涉及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对企业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再组织相关单位组成核查小组到企业或项目点开展实地核查。

二、土地支持

(五)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具体执行。

(六)鼓励工业、仓储物流用地使用权按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租赁年限最长20 年;先租赁后出让的,租赁和出让年限合计不得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 年;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认定后,以认定的出让年期出让,出让年期最长50 年。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具体执行。

(七)对符合产业规划的自治区级、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具体执行。

三、税费支持

(八)对投资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新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相关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具体执行。

四、财政支持

根据新引进企业的投资、产出、纳税等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按以下方式兑现各项补贴或奖励。(九)厂房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租用各园区内市属或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或扶贫车间的企业。

补贴标准:实行厂房租金“五免五减半”。即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第 1 年至第 5 年免收租金;第6 年至第10 年,以合同租赁面积为基数,按投资项目当地厂房租金市场价格的50%计算租金。原已租用各园区标准厂房(扶贫车间)且租赁期10年以内的企业,在续签租赁合同时,实行厂房租金“五免五减半”,总租赁期按首次签订租赁合同时间起算。经办单位:各园区管理单位。兑现程序:

1. 入驻企业与各园区管理单位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合同),双方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同时,入驻企业需在正式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中承诺:企业5 年内不迁出本市、不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企业5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不含自治区留存部分,下同)高于或等于免缴的厂房租金总额,否则需补缴租金差额(免缴的厂房租金总额减去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企业5 年内上规入统。

2. 入驻企业凭正式项目投资协议(合同)与建设标准厂房(扶贫车间)的市属或县(市、区)属国有企业签订租赁合同,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享受厂房租金“五免五减半”。

3. 实行厂房租金“五免五减半”后,各园区管理单位会同本级投资(招商)促进、商务、工信、统计、税务等部门,做好项目到位资金、产值、税收等经济指标的统计工作。退出机制:

1. 承租企业未按《若干措施》规定完成项目累计到位资金数额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或未按正式项目投资协议(合同)达到约定条件的,暂停享受厂房租金“五免五减半”并补缴租金差额,但仍可继续租用标准厂房(扶贫车间)。待承租企业达到条件后,可恢复享受厂房租金“五免五减半”,但不重新计算“五免五减半”的时间。

2. 承租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出租的厂房(扶贫车间),依法追回相应数额的租金。

(1)签订租赁合同后,超过3 个月未进驻动工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 3 个月不投产。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2)停产、停业超过 6 个月。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3)拖欠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超过6 个月。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4)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标准厂房(扶贫车间)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转卖、转租、分租、转借、与他人调剂使用。

(5)租赁期未满或未满 5 年迁出本市、改变在本市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

(6)利用标准厂房(扶贫车间)从事违法活动。

(十)自建自用标准厂房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在各园区内自建自用标准厂房(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 平方米,单层层高不低于 3.9 米)的工业、服务业企业。补贴标准: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按1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楼层为二、三层的,按12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建设楼层为四层及以上的,按22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自建钢结构标准厂房的,按13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自建三角笼式钢结构厂房的,按100 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贴。根据自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和上述补贴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其中,单层或多层标准厂房补贴总额最高260 万元;钢结构厂房补贴总额最高 150 万元。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

兑现程序:

1.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百色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 1)、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2. 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到项目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 对通过审核、核查的申请事项,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 个月内予以兑现。

(十一)厂房装修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租用各园区内市属或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或扶贫车间,且首次进行厂房装修的企业。补贴标准: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装修工程进行评估,以第三方评估的每平方米装修费用作为装修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 1000 元/平方米),再根据厂房租赁合同的租赁面积计算补贴总额,补贴总额最高 1000 万元。经办单位:各园区管理单位。兑现程序:

1. 企业向所属园区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百色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 1)、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厂房租赁合同、厂房装修合同、厂房装修工程造价预算、厂房装修设计图、生产线及设备布局图、装修公司资质。

2. 企业所属园区管理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核查小组,对装修工程进行实地核查和造价评估,计算补贴总额。再将企业申请事项和第三方评估结果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事项,由企业所属园区管理单位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 个月内予以兑现。

(十二)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在项目所在地租用写字楼、办公楼作为办公用房的企业。

补贴标准:第一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第二年按 40%、第三年按 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年限最长3年,补贴面积最高 500 平方米,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可每年申请或三年后统一申请。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

兑现程序:

1.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百色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1)、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办公用房租赁合同、租金发票(原件)。

2. 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到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 对通过审核、核查的申请事项,由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 个月内予以兑现。

(十三)搬迁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将工商执照、税务以及主要生产设备迁入百色,或在百色新办子公司并迁入主要生产设备的企业。

补贴标准:根据企业搬迁主要生产设备实际发生的费用(含设备拆除、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搬迁费用 100 万元以内(含 100 万元)的,给予全额补贴;搬迁费用100 万元以上的,补贴总额最高100 万元。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兑现程序:

1.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百色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1)、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搬迁设备清单、搬迁合同、搬迁费用发票(原件)、转账记录、相关图片(拆除生产线前的图片、拆除设备的工作现场图片、设备到新厂图片)。

2. 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到项目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 对通过审核、核查的申请事项,由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 个月内予以兑现。

(十四)物流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当年实际纳税在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补贴标准: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5%的比例给予补贴,连续补贴年限最长 3 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300 万元。可每年申请或三年后统一申请。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

兑现程序:

1.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百色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1)、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当年物流成本明细、当年支付物流运输费用发票(原件)、当年纳税凭证(原件)。

2. 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到项目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 对通过审核、核查的申请事项,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 个月内予以兑现。

(十五)新购设备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新购500 万元(含)以上先进生产设备的企业。“先进生产设备”以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认定为准。

补贴标准:按新购先进生产设备总价的15%—20%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设备总价 500(含)—2000 万元的,按15%补贴;2000(含)—4000 万元的,按 18%补贴;4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 20%补贴。补贴总额最高1000 万元。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兑现程序:

1.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百色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 1)、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新购设备合同、新购设备清单、新购设备发票(原件)、转账记录、新购设备图片。

2. 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到项目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 对通过审核、核查的申请事项,由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 个月内予以兑现。

(十六)用水、用电、用气补贴。

补贴对象:用水、用电、用气量较大的重点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的企业。

补贴标准:根据项目所在地实际,项目引进单位可按工业用水价格、相应用电类别价格、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与企业另行商定。

(十七)带动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招用脱贫家庭劳动力(原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劳动力),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用工满6 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并给予 2000 元/人·年的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社保补贴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 年。带动就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补贴方式:先缴后补,每年1 月和7 月申报。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兑现程序:

1.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1)企业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填报);

(2)企业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填报);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脱贫前的《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

(5)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2. 经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八)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的市场主体。补贴标准: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或登记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为 1000 元/人,其余劳动力补贴标准600元/人。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兑现程序:

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向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1)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填报);

(2)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到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填报);

(3)求职证明材料(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签章确认提供就业服务,求职人员本人签字确认接受就业服务);

(4)劳动合同;

(5)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 经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十九)贷款贴息。

贴息对象、贴息标准以及申报、审核、兑现程序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桂惠贷”支持广西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桂惠贷”管理和操作细则的通知》(桂金监银〔2020〕52 号)文件执行。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

(二十)企业上规上限奖励。

奖励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首次登记录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新办企业(注销后重新注册的除外)。

奖励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分别给予10 万—70 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企业、新经济行业企业奖励70 万元,新经济行业的认定参照《广西新经济统计分类(2019)》执行;建筑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奖励40 万元;住宿餐饮业企业奖励 10 万元。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兑现程序:

1.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百色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1)、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上规上限年度的企业年报。

2. 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到企业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 对通过审核、核查的申请事项,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 个月内予以兑现。

(二十一)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奖励。

奖励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并于2021 年 1 月以后获得有关资质认定的工业企业。奖励标准及经办单位:

1. 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40 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科技部门)

2. 获得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给予40 万元、40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科技部门)

3. 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 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给予6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给予4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给予 4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分别给予2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 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分别给予40 万、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 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70 万、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 4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认定、广西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认定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工信部门)

兑现程序:

1. 企业向以上经办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百色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 1)、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企业获得相关认定的凭证(文件、证书等原件)。

2. 经办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到企业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 对通过审核、核查的申请事项,由经办单位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 3 个月内予以兑现。

(二十二)新兴业态企业奖励。

奖励对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年度纳税额达到 200 万元(含)以上且纳税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新兴业态企业。“新兴业态”指我市现阶段重点培育的服务业新兴业态,包括新兴金融、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研发和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兴信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健康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具体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奖励标准:按企业纳税额较上一年度增长量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企业纳税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含)—30%的,给予 20 万元;增长30%(含)—40%的,给予30万元;增长 40%(含)—50%的,给予40 万元;增长50%(含)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

兑现程序:

1.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百色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补贴(奖励)申请表(附件1)、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当年和上一年的纳税凭证(原件)。

2. 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到项目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3. 对通过审核、核查的申请事项,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 个月内予以兑现。

(二十三)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奖励对象:上市(挂牌)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条件的企业。奖励标准:对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广西区外上市(含并购重组)企业,给予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1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注册并通过“IPO绿色通道”在境内主板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奖励总额提高到 600 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奖励总额提高到400 万元,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总额提高到 200 万元。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

申报时间:当年奖励项目于次年3 月30 日前一并申报。

兑现程序:

1. 企业向项目所在地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涉及外文材料的同时提供翻译件):

(1)申请成功上市(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奖励所需材料:书面申请文件(原件)、自治区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原件)、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发行情况报告书及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2)申请迁址至百色(含并购重组)奖励所需材料:书面申请文件(原件)、自治区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适用于并购重组,原件)、中国证监会相关核准文件、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企业注册地迁至广西有关证明材料及营业执照。

(3)申请境外上市奖励资金所需材料:书面申请文件(原件)、自治区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原件)、企业上市相关核准文件及证明材料、企业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4)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所需材料:书面申请文件(原件)、自治区金融监管局同意企业备案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文件(原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核准文件、公司股份挂牌转让公告书。

2. 项目所在地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对通过审核的,由项目所在地金融办(金融服务中心)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 个月内予以兑现。

(二十四)中介招商奖励。奖励对象: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其中,“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是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财政拨款单位)。“招商引资中介个人”是指经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备案的自然人(不含财政拨款单位人员)。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的项目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不纳入中介招商奖励范围。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

奖励标准:

1. 成功引进总投资 5000 万元(含)以上,或国(境)外合同外资 1000 万美元(含)以上重大招商项目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引进企业属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再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人民币。

3. 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4. 引进“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可按照第 1 或第 2 条奖励标准享受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同时符合第1 和第2 条奖励条件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引进企业认定标准:

1. “500 强企业”以《财富》中文网公布上年度及当年的世界500 强、中国 500 强,或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中国 500 强,全国工商联评选的中国民营500 强为准。

2.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

3.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其中:

综合型总部是指集团总部及其授权的区域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公司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 亿元或2亿美元。

(2)本公司或母公司当年或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3)本公司或母公司百色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2个。

(4)本公司当年或上年度实缴我市地方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

职能型总部是指经母公司授权,主要承担为母公司关联企业提供生产、研发、物流、采购、销售、核算、财务、培训、信息处理或其他支持型共享服务职能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 亿元或1 亿美元。

(2)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10 亿元以上。

(3)母公司百色市外下属企业不少于2 个。

(4)本公司当年或上年度实缴我市地方税收不低于1500万元。

4. “独角兽企业”是指进入当年胡润大中华区独角兽企业名单,进入当年或上年长城战略咨询独角兽企业名单的企业。

5. “瞪羚企业”是指通过广西瞪羚企业认定并报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

兑现程序:

1. 备案登记。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到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间应在引进项目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合同)之前。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百色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 2)、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原件)、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法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招商引资中介个人填写和提供以下材料:百色市招商引资中介个人备案登记表(附件 3)、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原件)、招商引资中介个人身份证。

2.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个人引进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向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百色市中介招商奖励申请表(附件4);项目投资者提供的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及引进资金情况说明、项目投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项目投资者属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凭证(文件、证书等)。

(3)项目投资者属总部企业的,还需填报百色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 5)进行总部企业认定,并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母公司关于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下属企业名单(附企业营业执照、隶属关系证明)。

(4)项目投资者属“独角兽企业”或“瞪羚企业”的,还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认定凭证(文件、证书等)。

3. 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事项提交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核查小组,到项目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

4. 对通过审核、核查的申请事项,由项目所在地投资(招商)促进部门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3 个月内予以兑现。

(二十五)引进人才奖励、高层次人才奖励。奖励对象、奖励标准以及申报、审核、兑现程序均按照《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集聚人才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百发(2021)1 号)及其操作规程执行。

五、“一企一策” 

(二十六)对到百色投资的爱心企业(为百色公益事业一次性捐款或捐物折款达 5000 万元及以上)、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 500 强企业、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以及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由项目引进单位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牵头制定支持政策。享受“一企一策”的企业不再享受《若干措施》“财政支持”中的各项补贴或奖励。

“500 强企业”是指《财富》中文网公布上年度及当年的世界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或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的中国 500 强企业,全国工商联评选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企业;“独角兽企业”是指进入当年胡润大中华区独角兽企业名单,进入当年或上年长城战略咨询独角兽企业名单的企业;“瞪羚企业”是指通过广西瞪羚企业认定并报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七)申报补贴(奖励)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贴(奖励)资金的,将取消申请资格且 3 年内不予受理其他政策资金申请,依法追回补贴(奖励)资金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八)申报补贴(奖励)的企业如有偷税、漏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企业申请资格且3 年内不予受理其他政策资金申请。

(二十九)各经办单位及聘请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认定职责及工作程序,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参加审核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审核结果,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违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三十)《若干措施》实施前与我市已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执行已签协议约定的支持政策。

(三十一)同一项目同时符合《若干措施》和上级、市本级、各县(市、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十二)《若干措施》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资金〔含市属或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实行厂房租金“五免五减半”涉及的资金〕以及厂房装修补贴兑现工作所需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三十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若干措施》和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四)本实施细则由百色市投资促进局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十五)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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