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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全州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全州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导读:全州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市发〔2017〕15 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2017〕10 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

桂林市全州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全州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全州县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市发〔2017〕15 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2017〕10 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县科技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科技投入机制,由一次性拨款向更加注重滚动支持转变,由前期投入向更加注重后期补助转变,由零散投入向更加注重集中扶持转变。

第五条  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围绕本县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将大部分财政科技经费预算集中投向重大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新产品研发、重要人才引进培养、 重大专利运营和自治区、桂林市级创新平台建设。

其他资金坚持“抓大扶小”的原则,主要用于营造“双创”氛围,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培植发展后劲等方面。

第六条  自 2018年起,经县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万元人民币补助;

(二)对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3 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凡落户全州县并在全州县纳税的企业,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并在全州县产业化的,根据单个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给予买方补助:

(一)单个技术交易额 10—50 万元人民币(含 50 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 3 万元人民币;

(二)单个技术交易额 50—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 5 万元人民币;

(三)单个技术交易额 100—500 万元人民币(含500 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 8 万元人民币;

(四)单个技术交易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补助10 万元人民币。每个买方每年补助不超过 15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团队和个人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牵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晋级广西赛区复赛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人民币,晋级广西赛区决赛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人民币,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按其获得的最好成绩给予奖励。

第九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的,由县科技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补助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本办法与本县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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