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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象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导读:象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市发〔2017〕15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二塘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发.....

桂林市象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象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象山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市发〔2017〕15号)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二塘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推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象山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科技创新发展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500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企业培育、技术创新活动、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创业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自2016年起,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采取以下支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对通过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自2016年起,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采取以下支持政策:对首次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助;对通过国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人民币补助。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化期间或者孵化毕业一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一次性3万元人民币补助。

第八条 鼓励企业、团队和个人参加由国家各部委牵头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晋级广西赛区复赛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晋级广西赛区决赛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晋级全国总决赛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总决赛中获奖的一次性奖励月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凡落户象山并在象山纳税的企业,以技术交易方式引进科技成果,并在象山产业化的,根据单个技术交易额,按以下标准给予买方补助:单个技术交易额10—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万元人民币;

单个技术交易额50—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人民币;单个技术交易额100—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3万元人民币;单个技术交易额200—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人民币;单个技术交易额500—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每个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人民币;单个技术交易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补助20万元人民币。

每个买方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对新成立的法人性质科研机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级科研平台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或者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的,由区科技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补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可依据本办法会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相应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与本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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