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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巴马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读: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奋力实现“四百四带”的工作目标,加快巴马主导产业成型,根据国家、自治区、河池市的相关政策,结合巴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地支持政策(一)对选址在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内的项目,项目产业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供.....

河池市巴马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奋力实现“四百四带”的工作目标,加快巴马主导产业成型,根据国家、自治区、河池市的相关政策,结合巴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对选址在巴马瑶族自治县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内的项目,项目产业用地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供地。具体地块出让时,成交价超出成本价格的,由企业先按成交价全额缴纳,超出部分给予扶持补助。

对选址在产业园区,投资强度在每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达产后税收强度不低于15万元/亩的项目,按项目用地实际面积,每亩补助5000元,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 对选址在产业园区,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优先调规及安排征占用地指标。涉及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资源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投资本办法规定的产业目。

2.鼓励企业购买产业园标准厂房。对于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企业进行购买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购买层数为一层的标准厂房按100元/平方米、层数为二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150元/平方米、层数为三层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00元/平方米、层数为四层及以上的标准厂房每层按2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已享受本条款的,不再享受相关租赁扶持。已获得购置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

3.进入产业园标准厂房的企业可以以租代购购买厂房,即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可抵扣购买标准厂房款。不可以以租代购厂房的情况为:租赁期间,租赁企业放弃优先购买权而该厂房被第三方购买。

4.产业园标准厂房,在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条件下,转让、出售标准厂房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允许对房产、土地权证进行合理分割办证。

第三条  财政支持政策

(一)培育扶持做大做强产业企业。对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

(二)对列入自治区“双百”项目、“双新”项目、“千企技改”产业项目计划的重大优质产业项目,项目竣工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00万元、20万元、20万元,其中“双百双新”项目的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首次获得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中心、智能工厂、绿色工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首次获得国家级质量品牌认定或者表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或者表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复评获得广西质量品牌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一般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建设厂房和购置设备的实际投入(以财务票据为准)为考核标准,按照企业实际投入(含技改投入)进行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1%奖励,奖励最高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当年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按照2%奖励,奖励最高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六)新引进企业:在奖励期限内,年税收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年每亩用地缴纳税额达到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当年起,连续三年县财政分别按其实缴税收县级分享部分同等数额的50%、30%、20%奖励给纳税企业,作为企业资金发展。

(七)原在产业园区落户的企业:自年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或年每亩用地缴纳税额达到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新引进企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扶持。

(八)进入园区后经自治区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从认定之年起,县财政按企业纳税县本级分享部分同等数额前两年按50%、第三年按3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改扩建等。

(九)支持“个转企、小升规”。对我县首次入规的新上规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企业迁入园区奖励。县内原有企业迁入园区的,视同新入园企业,享受新入园企业同等优惠待遇。

(十一)对进驻产业园区的符合“中国制造2025”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总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投产后年产值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能够引进相应产业链项目的龙头企业,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同时,此类企业承租我县标准厂房且合同租赁期为5年以上(含5年)的,给予前3年免租金,后2年按照30%租金优惠减免租金。

(十二)对承租标准厂房租金优惠按以下四个等级进行财政补助:

第一级:对租赁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生产经营12个月内累计缴税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企业,可享受每年给予厂房租金30%的财政补贴。

第二级:对租赁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生产经营12个月内累计缴税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可享受每年给予厂房租金50%的财政补贴。

第三级:对租赁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生产经营12个月内累计缴税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企业,可享受每年给予厂房租金70%的财政补贴。

第四级:对租赁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厂房,生产经营12个月内累计缴税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可享受免收当年租金的优惠政策。

以上缴税统计日期从厂房租赁合同签订日起第4个月开始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未达上述租金优惠条件的企业不给予享受租金优惠。

(十三)对在县内年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每年按企业对本级财政直接贡献同等额度的30%给予奖励扶持,奖励期限不超过2年(含达标当年)。

(十四)对在产业园区成功创建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的中医药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四条  出口支持政策

(一)支持生产成套设备的企业与境外商签订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成套设备销售合同,按不高于出口报关额2%的比例进行支持,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对到我县投资的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按1%的出口额进行地方财政补贴。

第五条  金融支持政策

(一)对于新引进的重点项目,协调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首批贷款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5%的优惠。

(二)支持新引进的重点企业与巴马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开展融资担保贷款业务。

(三)在同等条件下,对入驻产业园区的企业,政府优先推荐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支持。

第六条  收费支持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按照“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就低不就高”原则收取。

第七条  人才支持和用工政策

(一)对招工在150人以上(含150人)的新办企业,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解决企业用工问题。

(二)加大园区内企业用工服务力度,由人社部门做好用工服务,每年至少为企业举办一期专业技能培训,举办两次以上专场招聘会,优先安排园区企业员工就业。

(三)在园区内企业聘用的员工子女,视同企业所在地的居民子女,教育部门给享受巴马辖区入学、入托同等待遇;企业投资者及高级技术员(每家企业5至10 人为限)子女允许在县内择校就读。

第八条  “一企一策”政策

(一)扶持条件。

(1)技改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优先进入产业园区新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不含流动资金)的企业。

(2)经自治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点企业或者重大工业项目。

1.扶持奖励。

(1)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项目,当年建成投产而且实现税收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作为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第二年,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进入新上规模,工业产值达到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300万元作为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第三年,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进入新上规模,工业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0万元作为企业转型升级资金。

(2)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企业在奖励期限内,每年每亩用地缴纳税额达到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县财政均按其所缴纳的税收县级分享部分同等额度的2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引进的重点项目,按照财政支付的条件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项目,不执行或停止执行本扶持办法。对已享受本办法用地支持政策,但达不到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要求的,项目企业要按照土地出让时的优惠资金予以补缴。

第十条  按财权、事权统一原则,奖补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兑现,企业依照本办法享受的扶持,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财政分享部分。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的来源和用途。由自治县财政统筹安排,扶持资金视我县财力情况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项目或企业。

第十二条  本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自治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解释。此前县内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扶持办法为准。本扶持办法未涉及的奖补项目按现行的普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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