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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来宾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读:来宾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来宾市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各种创新要素配置和导向作用,创新财政科技资金的投入方式,规范我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机制实施和管理,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6〕52号).....

来宾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来宾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宾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来宾市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各种创新要素配置和导向作用,创新财政科技资金的投入方式,规范我市科技创新资金后补助机制实施和管理,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16〕52号)和依据《来宾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方案》(来办发〔202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绩效考核或有关政府部门认定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来宾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科技创新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后补助)来源于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兑现奖励或补助,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后补助、政策性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是指在来宾市工商登记注册,对上一年度通过认定(含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家奖励。

二、重新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家奖励。

三、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按1:1 比例给予奖励。

第三章  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后补助

第七条  创新创业平台后补助是指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对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等创新创业平台或载体,经上级科技、发改、工信、教育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对平台相应依托单位给予补助。

第八条  创新创业平台主要补助对象:

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应用数学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新型研发机构、农业科技园区、院士工作站、星创天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由上级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九条  创新创业平台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平台,第二年给予每家(个)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奖励。

二、获认定的自治区级创新创业平台,第二年给予每家(个)最高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奖励。

三、奖励资金由创新创业平台依托单位所在地政府(其中兴宾区、市工业园区平台由市和城区按1:1的比例分担)给予解决。

四、若对于当年同一类型创新创业平台分别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的,按最高的补助金额奖补。

五、单个平台补助标准可参照自治区相应补助资金额度的一半执行(超过限额的,按办法最高额度执行)。若自治区无补助标准的,则商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平台认定难易程度、对地方发展贡献程度大小、平台建设投资额大小给予自治区级最低5万元、国家级最低1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奖励。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后补助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后补助是指为促进企业技术需求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有效对接,引导培育企业成为创新投入、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的主体,发展来宾市技术交易市场,加快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对上一年度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换(交易)、并获得上级有关部门认定(认可)的买方单位给予的相应补助。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后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每项给予成果转化单位不高于5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其中兴宾区、市工业园区企业由市和城区按 1:1 比例)给予解决。

三、单个企业每年该项总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四、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不重复补助。

第五章  政策性后补助

第十二条  政策性后补助是指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后补助以外,按照我市相关科技政策规定给予的相应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政策性后补助标准及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后补助。对来宾科技创新贡献较大、成效显著的,还可由市科技局按“一事一议”提出奖补建议上报市政府审定、审批。

第六章  申领流程

第十四条  按照以下程序管理、申领: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通知告知兑现政策内容、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

二、提交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查。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所申请的政策条件满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资金补助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将拟进行政策性(奖励)后补助的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补助。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制定后补助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审批后,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后补助的单位。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实行总额控制,择优支持,用完即止。

第十六条  企业技术交易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后补助经费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广西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处理,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来宾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按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和用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后补助及来办发〔2021〕4号所提除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创业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外的其他后补助政策,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执行,实施细则可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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