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不完全统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7月公布全国各地认定机构发布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793家。
具体统计情况见下表:
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追缴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三点:
1)企业所得税税率差额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5%,而普通企业的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因此,追缴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在被取消资格所追溯的年度内,按照15%税率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与按照法定税率25%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部分。
假设某企业在被追溯的某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它按15%缴纳了150万元企业所得税。但被取消资格后,该年度应按25%税率计算,应缴250万元。因此,需要追缴的税款就是250万 - 150万 = 100万元。
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提高
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按15%优惠税率计算抵免限额的优惠。如果企业在被追溯的年度内享受了这项优惠,那么需要重新计算其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如果之前按15%计算的抵免限额高于按25%计算的限额,则企业可能多抵免了税款,这部分多抵免的税款也需要追缴。
3)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亏损,结转年限由普通企业的5年延长至10年。如果在被追溯的年度,企业享受了更长的亏损结转年限,而取消资格后这些亏损只能按5年结转,那么企业因多抵扣亏损而少缴的税款也需要追缴。这通常涉及复杂的重新计算多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一定是符合相关规定,而不是刻意包装,甚至虚假申请,会埋下税收隐患;另外,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相关的变化要报告,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也需要按时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