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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围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导读: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承德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德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承市政办字〔2021〕98号)文件要求,坚持精准施策补短板,狠抓科技创新促提升,着力培育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大力培育创新.....

承德市围场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承德考察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德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承市政办字〔2021〕98号)文件要求,坚持精准施策补短板,狠抓科技创新促提升,着力培育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一)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30万元的补助;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的补助;对整体迁入我县且完成变更手续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实施新一轮科技企业梯度培育计划。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对首次通过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给予奖励补助0.5万元,连续备案三年的企业再给予奖励补助1万元;对每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对复审重新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3万元的奖励。发展科技型领军企业,对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实施“一企一策”,在市级以上研发平台建设、牵头承担县本级以上重大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创新团队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县级科技计划予以资金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二、积极打造创新载体

(四)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评估优秀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补。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合作重点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由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支持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大企业培育机构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补助;对评估优秀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的市级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在孵企业达25家以上的市级综合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入驻科技型企业达到15家以上的市级众创空间,由县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同一单位再获得更高一级认定或备案的,以高一级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差。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每新认定1家入驻的高新技术企业,县级财政予以孵化器、众创空间5000元补助;每新认定1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孵化器、众创空间1000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推进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按照“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项目”的要求,支持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创新意识,建立多种形式的研发机构、创新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支持围场骨干企业与京津科研院所、高校、企业集团开展合作,以企业为主导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允许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整合成员单位优势,承担国家、省、市、县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一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全县每年组织实施1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九)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对省科技厅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上一年度促成向县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县级财政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机构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县级财政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事业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科技特派员在服务中兼职取酬,鼓励其通过技术入股等方式与服务对象结成利益共同体,支持其与企业联合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强化政策激励,每年评选出10名优秀科技特派员,每人补助2000元;每年评选出2个优秀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每个工作站补助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四、强力推进专利创造应用

(十一)实施发明专利倍增计划。对企业自主研发的授权发明专利,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个人)不低于4000元/件的补助;对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授权的专利,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个人)不低于6000元/件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五、切实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

(十二)持续加大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县财政确保对科技投入逐年稳定增长,持续保障重点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引导支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三)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积极探索财政直接支持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科技投入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行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制度,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科技型企业,县财政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享受优惠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不超过10%的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持续优化创新环境

(十五)支持企业、科研院所科研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机制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科技资源,县级财政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十六)落实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

七、强化科技督导考核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考核。将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重点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及各乡镇,年终进行考核。将“研发支出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每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数”等指标纳入县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指标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创新发展政策激励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

(十八)加大科技创新政策的宣讲解读力度。加强政策培训,强化督导检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

(十九)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前,2020年以来取得的有效认证,且在有效期内未进行奖补的高新技术企业(承德万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津通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德天添乳业有限公司),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河北省珍珠岩墙体制品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北省(承德)马铃薯种薯产业技术研究院)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二十)本措施有效期为三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内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可适当予以调整。本文件相关条款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遇争议或不确定事项,由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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