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盛高新企业咨询网 潮盛高新企业咨询网

15915898572(微信同号)
主页 > 黑龙江 > 大庆>大庆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庆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大庆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庆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关于大庆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完善企业投资激励机制,壮大接续产业,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落实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大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制定本政策。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对符合大庆高新区石化、汽车、新能源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经济贡献奖励支持。(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

大庆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庆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大庆高新区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完善企业投资激励机制,壮大接续产业,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落实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大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

对符合大庆高新区石化、汽车、新能源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建产业项目(不含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和经济贡献奖励支持。

(一)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年度,按项目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至5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5%给予资金奖励,同时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照项目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第一年按照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50%给予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至10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8%给予资金奖励,同时投产之日起四年内按照项目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前两年按照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50%给予奖励。

(四)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资金奖励,同时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照项目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前三年按照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5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二、支持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支持盘活大庆高新区辖内闲置资产,对收购兼并大庆高新区内停产企业或项目的投资方,按其收购兼并阶段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被盘活企业或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的年度,按其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三、支持产业链区内上下游产品配套采购

大庆高新区企业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不含用于贸易或流通等环节),当年交易金额较前三年最高交易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四、支持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晋规第一年奖励10万元,后两年继续保持规上的,每年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统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五、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当年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较前三年最高经济贡献增加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增加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六、支持企业外向型发展

(一)对通过国际标准认证或产品认证的企业,按每项认证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按其实际支出展位费的3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实现技术服务出口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出口额的1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年度新增出口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按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七、支持制造业绿色发展

(一)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经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实现年节能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已享受省级奖励的,再通过国家级认证时,按国家级认证奖励标准补足奖励差额。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八、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一)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二)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2020年5月1日后首次或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本款执行。

(三)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专精特新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九、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一)通过省级认定的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云平台企业,按照省级财政奖励实际兑现金额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大庆高新区内云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按云平台使用费10%比例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通过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厂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厂认定或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通过黑龙江省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市场化应用认定的软件,按照省级财政补贴实际兑现金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

(四)首次通过ITSS或CCRC三级、二级、一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认证升级的,按照奖励差额予以补足;首次通过CMMI、DCMM三级及以上评估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软件研发投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按软件研究投入超过当年主产业营业务收入10%以上部分的50%给予补贴,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企业(项目)获得黑龙江省、大庆市其他数字经济和北斗产业相关政策扶持的,按照省或市财政扶持实际兑现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同一政策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十、支持生物经济发展

(一)在大庆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新获准进入医保目录的创新药、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物类似药、参加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标的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二)获得创新型兽用生物制品注册证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获得创新型兽药和中兽药注册证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兽用诊断试剂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新型生物农药登记证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证书的企业,按每个品种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经农业农村部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畜禽新品系(配套系)的,每个品种(品系)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获得国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批件的健康食品,每项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五)生产性生物企业实施绿色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按改造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生产性设备投资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项目)获得黑龙江省、大庆市其他生物经济相关政策扶持的,按照省或市财政扶持实际兑现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同一政策的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十一、支持平台经济发展

重点领域平台企业自注册或迁入大庆高新区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平台企业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同时按150元/平方米/年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十二、设立企业人才贡献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符合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的企业中,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予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至10%的奖励,每家企业可享受政策的人数不超过5人。

(责任单位:党群工作部、各产业促进单位)

十三、降低企业投资成本

(一)符合大庆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利用自有资金投资固定资产超过亿元的项目,可给予厂房代建、投资入股支持。

(二)新注册且在大庆高新区租用生产及办公场所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实租面积测算对大庆高新区经济贡献超过200元/平方米的年度,给予10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转化高校科技成果项目或大学生创业项目,连续三年按100元/平方米/年标准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单位)

十四、一事一议事项

对大庆高新区主导产业体系构建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技术先进、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产业关联度高的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十五、其他事项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支持措施的,或同时符合大庆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通过一事一议等形式确定扶持政策且正处于政策执行期的,从其约定。

本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有效期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支持措施延续至措施执行完毕。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将定期根据实施效果进行政策评估,并修改完善。


专利服务 商标服务 版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