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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呼中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导读:呼中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为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在呼中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二、奖励标准(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企业(包括首次获批和复审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认定奖励。(二)科技型中小企业.....

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呼中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呼中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在呼中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企业(包括首次获批和复审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认定奖励。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按地区每年分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数量,对当年通过评价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认定奖励。

(三)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奖励:有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投入,研发费用投入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投入的5%(最高不超过2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奖励。

(四)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奖励:在呼中区内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奖励;申报获批年度国家、省、地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区内企业, 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补助奖励。

(五)技术交易后补助奖励:自2022年起作为技术合同买方的我区企业,且交易双方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无科研诚信问题。相关合同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完成登记,单一合同实际交易支付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截至申报日前)。按实际交易支付额的5%(最高不超过3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资料

1.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科研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

(二)证明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证明材料: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证明材料: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3.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奖励证明材料: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支付凭证及成果汇报材料。成果汇报材料需包含资金投入情况;所投入项目进展情况或产品开发情况;解决的技术难题或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企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值、纳税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研发投入对企业发展产生的作用;统计制度报统企业提供申报数据,以备审查。

4.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奖励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简介,简介包括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设、经费投入、团队建设、转化成效等,需有数据支撑,1000字以内。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例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复印件、新产品证书、设备照片、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备案文件等。

5.技术交易后补助奖励证明材料:申请补助奖励的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交易实际付账额银行凭证,其中技术入股协议可视为银行账额凭证;购买专利成果的,需提供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技术合同涉及的成果转化情况及佐证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四、建立审核机构

成立呼中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兑现审核组。

组  长:郝志国  区发改局局长

成  员:辛兴瑞  区发改局副局长

梁淑霞  区财政局副局长

孙庆山  区税务局副局长

审核组工作职责:组织申报、审查、拨付奖励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五、工作程序

1.区发改局发布奖励申报通知。

2.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3.区发改局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

4.审核组对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奖励项目同时参考区税务局提供的企业名单及对应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经会议通过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和资金支持意见。拟支持企业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发改局按规定发放区级奖励资金。

六、附则

1.企业应切实履行法人主体责任,恪守科研诚信,建立健全内部研发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研发活动台账管理,规范使用奖励资金。

2.对以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将该企业记入科技诚信记录“黑名单”, 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励资金。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2-2024年)。2021年10月14日印发的《呼中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暂行)》(呼发改联字〔2021〕3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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