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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宾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宾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黑发〔2019〕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商函〔2019〕679号)、《黑龙江省鼓励外商.....

哈尔滨市宾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宾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黑发〔2019〕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商函〔2019〕679号)、《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黑政规〔2021〕1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规〔2021〕1号)、《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落户宾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宾县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园区入驻标准的产业项目。

(一)引进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2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

(二)重点引进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包装、健康产业、先进制造、现代建材、现代服务业等“3+3”产业项目、“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及其他国家鼓励类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一的种养殖项目,资源开采等财政不可持续项目,风能、水能、光能开发利用项目);

(三)商业综合体、文旅康养项目;

(四)总部经济项目。

第三条  扶持条件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必须在宾县,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正常生产经营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县,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安全、环保事故,无重大失信记录,且在约定时间内竣工达产、经营纳税。

第二章   资金设置

第四条 设立宾县产业项目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产业项目发展,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扶持专项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用地扶持

(一)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85%执行,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对科研、孵化器等建设需求比较大的工业项目,可在供地前通过调整规划,在拟用地范围内单独规划科研等相关用地性质,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整体出让。

(三)对本办法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可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用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一)新建工业项目(不含矿产、风能、水能、光能开发利用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3%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列入我县鼓励投资产业项目清单的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含)—3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5%给予扶持;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7%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新建符合宾县鼓励投资产业项目清单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2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给予企业的扶持资金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进度分期拨付。

第七条  重大项目扶持

(一)对新引进上一年度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国内民营100强企业在宾县投资并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工业项目,实缴资本及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均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增加支持100万元。

(二)对新建项目首次进入规上统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在享受省市政策的同时,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入规第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入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外资项目扶持

对在我县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及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 (折合人民币计算)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原有企业扶持

(一)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新增先进产能扩大再生产、且追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工业企业(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每增加50万元,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进出口贸易扶持

对新引进产业项目,两年内年度进出口贸易额(不含进口设备)当年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1亿元的产业项目,从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给予企业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3亿元的产业项目,从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五年给予企业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前二年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后三年为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含)以上的产业项目,从正式投产之日起,连续六年给予企业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前三年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后三年为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

(四)新引进产业项目对宾县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奖励

在享受省市引进人才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我县给予以下奖励政策。

(一)引进高级人才。对拥有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含高级职称)、在宾县纳税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工作满5年且每年在宾县工作时间半年以上的人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新引进年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比照其个人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补贴,期限3年。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扶持

(一)领办、创办产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的企业,厂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引入科技类企业10户以上的,在享受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奖励;晋升为市、省、国家级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年度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每户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盘活存量企业扶持

(一)对收购兼并宾县闲置企业资产新上优质产能的工业项目,按收购兼并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收购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收购兼并宾县闲置企业资产新上符合宾县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标准的工业项目,享受新建项目扶持政策,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符合宾县鼓励投资产业项目清单的制造业项目,最高可给予500万元补贴。

(三)对租赁宾县县域内闲置企业场地新上优质工业项目且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给予5元/平方米/年的租赁场地补贴扶持,最高每年不超过15万元,期限3年。

第十五条  总部经济扶持

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宾县,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依规经营且纳税的总部企业,根据企业对宾县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进行扶持。

(一)年纳税200万元以下的总部企业,原则上入驻哈尔滨宾州新兴总部经济产业园,享受产业园扶持政策。

(二)年纳税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80%、85%、90%的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争取政策扶持

符合国家、省、市给予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宾县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四章   扶持政策兑现

第十七条  符合扶持标准和条件的企业,由申报主体提出扶持政策兑现申请,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佐证材料,分别由宾西开发区管委会、宾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相关申报审批程序后,予以兑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及纳税额度较大的总部经济项目,由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宾县鼓励投资产业项目清单可根据国家、省、市政策及我县经济发展形势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由宾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或宾西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确认,做为兑现扶持政策依据。

第二十一条  涉及到房地产开发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部分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矿产、风能、水能、光能开发利用项目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如果是外资项目,可享受外资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自然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宾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宾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宾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宾招领发〔201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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