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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促进企业高质量成长奖励办法

       导读: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促进企业高质量成长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安阳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领域企业,旨在提升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安阳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促进企业高质量成长奖励办法

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促进企业高质量成长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的意见》、《安阳高新区实施创新驱动提速增效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相关领域企业,旨在提升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

第三条  每年从区财政列支企业科技创新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促进辖区企业科技创新。

第二章  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第四条  科技型企业培育。鼓励辖区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被评价为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五条  创新型企业培育。选择有一定研发能力的企业,支持其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龙头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梯次奖补,其中对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区级给予30万元的奖补,对销售收入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企业区级给予20万元的奖补,对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区级给予15万元的奖补。有效期满并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对我区以外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本区次年享受首次认定奖补政策。获得资金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外迁。高新区管委会引进的平台、载体有培育和引进高企任务的,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培育或引进一家,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在我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科技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后需在科技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认定的每家给予科技中介机构5万元补助,企业不再负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服务费用。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的科技型企业,依据其上年度经专业机构认定后的研发费用数额,按照一定比例实行梯次奖补。其中对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金额补助比例为30%,最高补助100万元。对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设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金额补助比例为20%,补助额最高200万元。对建设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级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其研发投入的金额补助比例为20%,补助额最高300万元。对省级创新龙头企业,按照其研发投入的金额补助比例为20%,补助额最高400万元。

第八条  研发平台建设补助。鼓励辖区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30万元补助;支持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企业研发平台,对整建制迁入我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九条 设置企业培育发展台账,建立挂钩帮扶机制,对每家企业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针对知识产权挖掘与保护、研发费用归集及账目设置等薄弱环节,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针对性的帮扶指导。

第十条  鼓励区经济部门、税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各类项目申报培育培训工作,加强科技政策宣讲服务,引导企业布局核心知识产权,指导企业规范研发费用归集,完善企业科技制度。对相关单位开展面向基层单位及企业的培育培训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区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可以申请享受高新区其他激励政策,但高新区其他激励政策与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在本办法中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相关单位或个人获得的补助(补贴、奖励)若需依法纳税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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