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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鹤壁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导读:鹤壁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持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坚持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鹤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鹤壁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鹤壁市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坚持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坚持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省战略科技力量体系

1.支持实验室体系建设。对新建或引进的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并争取省财政研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支持建设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并给予奖励。(1)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补;(2)对新认定或引进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补;(3)对新认定或引进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4)对新认定或引进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5)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按省奖补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同一研发中心申报成功的同一级别的平台不再重复支持;同时被认定为不同级别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不重复发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各类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绩效考评合格以上并获得国家、省资金支持的,市财政按照省支持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对市级创新平台按照其运行管理办法定期绩效考评,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考核良好的奖励5万元,对建设运行绩效优秀的连续三年进行重点支持;考核合格的无奖补,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创新平台称号。(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聚焦世界前沿技术、“卡脖子”技术、应用型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启动一批重大课题。对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省重点研发专项等项目的企业,按照省实际到位支持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市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50万元—200万元,财政引导企业研发投入系数不低于3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5.发挥科技创新、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高效运作总规模5亿元的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积极争取与河南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母基金新设立子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投资集团、市发展改革委)

6.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

7.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贡献,市财政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加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9.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获得实际收入的,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科技开放合作

10.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市内企业借助省内外科技力量攻克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1.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市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省级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鹤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鹤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实施鹤壁市科技惠民计划,根据实施成效给予实施单位10万元—20万元的支持经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科技与金融融合

13.支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业务”,对省市“科技贷”企业,补贴实际贷款产生利息的50%;单个企业单笔获得的补贴不超过2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科技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14.鼓励金融产品创新。获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对其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科技企业参加科技保险,投保省市“科技贷”相关抵押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类险种、投保企业财险类险种的,分别按实际保费支出的50%、40%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15.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科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奖励500万元,该奖励分阶段实施:在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奖励;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发行后,给予剩余奖励。科技型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实现上市的,依据我市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科技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科技企业运用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的,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1‰的发行补贴,单次最高限额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五、做大做强高等院校

16.多渠道筹措高等院校建设资金。切实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激发社会资本投资高等教育积极性。推进鹤壁工程技术学院创建独立本科院校;支持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加大与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的合作,优先支持其合作项目。(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科研院所发展

17.做优做强市农科院。支持市农科院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加快构建与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经营体系相适应的现代农技推广体系,建立配套设施完善的科学试验、农业新技术示范新基地。深化与国内顶尖科研团队合作,共同筹建新型研发机构,优先安排资金支持能够提升我市种业品牌影响力等领域的技术攻关,选育更多农作物优良品种。(责任单位:市农科院、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打造一流人才政策体系

18.建立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对新认定的“中原英才”计划人选,按省奖励1:1的比例进行配套;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按省奖励1:1的比例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兴鹤英才”计划科技领军人才,根据人才类别和项目评审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按照团队领衔人员层次和项目评审情况给予20万元—500万元项目奖励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9.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对获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等青年拔尖人才,按照《鹤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有关规定,以科研项目形式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0.提供住房优惠政策。创新方式方法,通过给予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及提供人才公寓等方式,为高层次人才“引得进、留得下、干得好”创造环境。(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21.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招收的全职脱产博士后,按照省实际到位支持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发挥产业专家智库作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每年为每个智库提供20万元咨询经费,谋划产业发展路径,引领重点产业科学发展。(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加快布局科技领域新基建

22.支持布局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市具备一定优势的基础研究领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布局建设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土地等费用由所在地投入,工程投资及设备购置等费用一般由市、县区分担;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按照市场化模式建设运营。支持各县区建设大科学装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支持双创载体平台高质量发展

23.标准化推广“智慧岛”双创载体建设模式。支持市科创新城(鹤壁东区)复制推广“智慧岛”建设模式,构建市场化运营主体。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给予最高30%贴息补助,市、区两级按照1∶1比例负担;建设期满通过考核的,市财政给予一定额度后补助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4.支持打造“双创”专业化平台。建立双创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机制,将申建国家级、省级平台、孵化科技企业数量等效益指标作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双创示范基地、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服务载体绩效考核重要指标,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30万元运行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支持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2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更好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6.支持组建高能级创新联合体。支持按照创新龙头企业或产业链领航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模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高能级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按省实际到位支持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7.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体系,通过实施“创新券”“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措施,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各创新平台对外提供有偿开放共享服务,鼓励和支持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技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全面推进我市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8.鼓励区域创新发展。引导各县区优化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各县区参照制定本辖区配套奖励政策,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积极争取省财政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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