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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西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峡县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

       导读:西峡县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为加快实施“两轮两翼”发展战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创新引领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一)支持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

南阳市西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峡县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

西峡县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

为加快实施“两轮两翼”发展战略,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发挥创新引领的支撑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清单。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一)支持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照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等省级创新引领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对入选南阳市科技创新百强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对新入库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县级重大科技专项实施

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设立西峡县重大科技专项。县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县级重大科技专项。对列入县级重大科技专项的承担单位,每项经费支持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我县创新型企业开展先进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的贷款,支持企业申报、享受市科技创新贴息政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领市科技创新券。认真落实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补助资金在省、市财政负担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四)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对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对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研究开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县财政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县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六)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大学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县财政分别给予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促成技术成果在我县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技术合同补助最高5万元,同一机构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对我县每年高校、科研院所承接县内企业研发项目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县财政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承接单位每年补助最高50万元。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引进转化技术成果的,经评审认定后,县财政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对提供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县财政分别按照年度实际收取或支付费用的20%给予奖补,每家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四、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培养

(八)支持产业领军人才(团队)

依照《西峡县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支持办法(试行)》,对评选出的产业领军人才(团队),从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分为“重点推荐、一般推荐”两个等次,对国内外拔尖人才(团队)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支持,县财政对国家级人才(团队)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对其他高层次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支持。

以上奖励与《中共西峡县委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峡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星级纳税人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西发〔2010〕24号)、《中共西峡县委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西发〔2017〕17号)、《西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峡县建设先进制造业强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西政〔2018〕3号)重复的项目,按此文件执行,不重复奖励。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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