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一)实施重大技术攻关计划。围绕我市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未来产业谋篇布局,每年实施一批市级科技计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的,给予50万元—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我市企业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且绩效突出的,按照实际拨付经费的3%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着力培育高水平创新主体
(三)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或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整体新迁入我市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认定标准予以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联合体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对研发费用内部支出300万元以上、年增长率15%以上且研发费用投入强度5%以上的企业,按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支出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研发费用投入前50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集成项目、平台、人才等相关资源进行重点支持。
(五)支持企业(区域)研发总部建设。支持省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在平设立(区域)研发总部,对在平设立及新引进的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5000万元的(区域)研发总部,按照上年研发投入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检验检测、技术交易、研发设备、合作研发等活动的,以创新券形式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三、强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七)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部门考核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八)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省级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经批准部门考核或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孵化载体按照省奖补金额1∶0.5给予配套奖励。
四、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
(九)推动高水平研发人才向企业集聚。聚焦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体系,对引进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综合支持。对入选国家级、省级重大人才计划的个人和团队,按照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鼓励企业聘请“科技副总”。对获省通报表彰的“科技副总”给予5万元奖励。“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经过技术合同登记且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按照省技术转移奖补标准1∶0.5给予配套奖励。
(十一)完善科技特派员激励机制。围绕生物育种、农作物、畜禽养殖、绿色食品、陶瓷等产业领域组建产业科技特派员服务团,对市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二)支持成果转化机构建设。对获批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补助。
(十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对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市转化、产业化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关联交易除外)。已获省级及以上财政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六、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十四)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对首次获得省科技贷资金支持且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贷款贴息,每家企业单笔单款最高贴息20万元,贴息资金直拨企业。
(十五)强化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奖励。
(十六)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河南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平顶山分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届获奖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励。市、县(市、区)科技计划对创新创业大赛落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本措施涉及资金,省级及以上的由原渠道支出,市级承担的在市科技专项预算资金中安排,其余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奖励补助经费实施“直通车”制度,确保经费及时到位。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科技创新工作力量,统筹财政科技资金、科技创新政策,形成推动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合力。符合本措施和相关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院系)科研机构科技合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平政〔2017〕4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201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