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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导读: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红旗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创新源头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主体地位,引育创新人才队伍,深化开放协同和体制创新,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支撑引领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红旗区发展实际,设立新乡市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

新乡市红旗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红旗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创新源头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企业主体地位,引育创新人才队伍,深化开放协同和体制创新,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支撑引领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红旗区发展实际,设立新乡市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了充分发挥科技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提高奖励资金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金是红旗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适用于在红旗区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且税款在红旗区缴纳的企业单位和户籍在红旗区的个人。

第三条 设立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红旗区科技局,负责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企业资质提升

第四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为2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雏鹰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标准为20万元;对于首次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标准为2万元;对于连续三年通过复核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标准为3万元。

第五条 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奖励标准为5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型单位奖励标准为10万元。(区属事业单位通过市级创新型单位认定的可享受此项政策)

第六条 对于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

第三章  创新平台建设

第七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奖励标准为10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奖励标准为5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标准为3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奖励标准为10万元。

第八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励标准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对于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成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我区转移转化的,按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5万元。(对于新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且已获得奖励资金的,同年不再享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额奖励政策)

第四章  重大项目实施

第九条 对于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配套奖励标准为200万元;对于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配套奖励标准为50万元。

第十条 对于获得河南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配套奖励标准为100万元;对于获得河南省重点研发与推广专项(科技攻关、科技惠民、软科学研究、科普及适用技术传播)、河南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开放合作、产学研合作)、河南省创新体系建设专项(中原学者、科技创新人才、优秀院士工作站、优秀创新型科技团队)、河南省基础前沿研究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配套奖励标准为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新乡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配套奖励标准为40万元;对于获得新乡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新乡市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配套奖励标准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本章所指项目,获得上级扶持资金小于本奖励办法规定金额时,则奖励金额自动削减至获得上级扶持资金金额,即按1:1配套奖励。红旗区对企业承担的上述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配套奖励资金。同一项目已得到过区财政资金配套的不再重复奖补。

第五章 创新载体组建

第十三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星创天地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3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市级农业科技园奖励标准为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奖励标准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支持本市内高校面向我区行业产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校被批准牵头组建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享受此项政策)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获得奖励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载体孵化出的企业必须落位于红旗区辖区,也可以是纳税主体在红旗区辖区内、生产加工基地在红旗区区域外。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我区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奖励标准按1:1配套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

第十七条  针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对引进转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实际交易额的1%对我区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万元。(技术输出方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与技术承接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及关联关系的,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 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 对于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标准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于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标准分别5万元、3万元;对于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当年承担主要编写、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省主导农作物品种完成单位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于新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奖励标准为1万元;对于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标准为1000元;对于新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标准为500元。

第八章   申请方式

第二十二条 奖励资金属一次性财政奖补。本政策奖补总额以年度财政预算数为限。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也可以根据年度科技经费情况,提前在当年度办理奖励资金申报。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对相关奖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送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财政局、科技局、新东区、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教体文旅局、环保分局、应急管理局、金融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以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对奖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科技财政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不支持存在安全生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环保不达标和社会失信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资金不支持未经区科技、发改、人社、教体文旅等部门推荐、受理、备案的各类科技项目。奖励资金不支持未按照要求在科技、统计等部门填报数据的科技企业。

第九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受奖项目同一事项如遇区本级财政资金奖励性扶持政策交叉重复的,按最高奖励额度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增强奖励资金运用的灵活性和监管力度。奖励资金应当纳入企事业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门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等相关支出,并相应设置辅助账。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接受区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属我区首创且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科技创新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补, 奖补标准参照不超过本办法中省级研发平台奖励标准的40%。对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新东区、镇、办提出申请,交由奖励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暂行)》(红政〔2018〕11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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