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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光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光山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导读:光山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支持企业发展和鼓励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产业项目扶持政策资金投入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杠杆作用,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资金来源县政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县财政预算安排产业扶持资金500.....

信阳市光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光山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光山县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支持企业发展和鼓励创业创新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产业项目扶持政策资金投入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杠杆作用,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金来源

县政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县财政预算安排产业扶持资金5000万元;

2.获得的国家、省、市级产业扶持资金;

3.现有产业政策整合资金;

4.其他资金等。

第二条  资金使用

产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主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批准的重点产业,以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我县集聚。

第三条  管理机构

县政府成立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和用途

第四条  扶持对象

产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县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良好;

(四)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第五条  扶持范围和用途

(一)扶持范围:

1.主导产业项目;

2.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3.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4.经批准的其他重点产业项目。

(二)用途

1.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2.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投入;

3.产品研发投入;

4.经批准的其他专项投入。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扶持方式

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持续贡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用工、科技创新、挂牌上市、“小升规”、“两化融合”等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可持续贡献奖补标准

对在我县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可持续贡献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年贡献起点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照年实际贡献的10%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二)贷款贴息奖补标准

项目投产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年实际贡献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1.年实际贡献10万元—5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年贷款利息总额的3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年实际贡献5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年贷款利息总额的35%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年实际贡献100万元—200万元(不含)的,按照银行年贷款利息总额的4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年实际贡献200万元以上的,按照银行年贷款利息总额的45%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厂房投资奖补标准

对当年新建标准化厂房在3000㎡以上的投资主体,按其当年实际建成标准化厂房投资安排产业扶持资金,具体标准是:

1.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按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确因行业、设备、工艺等因素不能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新建厂房,比照标准化厂房建设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2.政府代建,由政府根据企业需求量身订制标准化厂房,并由企业在三年内回购(厂房及配套设施以建设时成本核算价计算,以下相同)。企业使用厂房期内,承担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当期融资利息。企业投产后一年内回购厂房的,政府给予20%资金补贴;二年内回购厂房的,政府给予15%资金补贴;三年内回购厂房的,政府给予10%资金补贴;如有其他投资主体收购标准化厂房的,在不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同样享受此项政策。

(四)用工奖补标准

企业对当年新录用人员开展技能培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工作满一年的,按照不低于人均300元标准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五)获得专利、品牌等奖补标准

1.获得国家专利技术的,按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800元/件安排产业扶持资金;

2.对新获得河南名牌、省著名商标、省长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

3.对新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100万元。

(六)科技创新奖补标准

1.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品检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安排产业扶持资金300万元、100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

2.对主持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2万元。

3.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每项分别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

4.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体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体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体5万元、3万元。

5.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产业扶持资金30万元、10万元。

(七)挂牌、上市奖补标准

1.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完成登记备案的主板上市后备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2.在“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3.在Q板、E板挂牌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4.成功实现债务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其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八)“小升规”奖补标准

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条件并首次入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产业扶持资金。

(九)“两化融合”奖补标准

重点对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信息技术在企业发展环节中应用效果明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产业扶持资金30万元、20万元。

(十)节能减排奖补标准

对获得国家环境友好型称号的企业,给予产业扶持资金2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节能工程、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点示范项目、重点工业污染治理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及再制造产业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分别给予产业扶持资金10万元、5万元。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县政府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招商局、国税局、审计局、地税局、官渡河产业集聚区、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管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分管工业的副县长任副主任,定期召开产业发展工作会议,研究确定产业扶持资金使用问题和重要事项。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产业扶持资金由企业和项目单位自愿申报,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扶持资金的筛选和核实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申请的项目扶持资金要进行公示,项目公示结束后,对没有异议的项目,向县政府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然后报县政府审批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要收回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相重复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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