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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南现代种业小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汉南现代种业小镇发展2023-2025年专项扶持政策

       导读:关于支持汉南现代种业小镇发展2023-2025年专项扶持政策为加快推动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汉南现代种业小镇一体化融合发展,着力打造汉南种业芯片区,特制定如下专项扶持政策。一、适用范围及主体本政策适用于在武汉经开区范围内设立总部,或在汉南现代种业小镇内建设农作物、水产育繁推一体化基地及加工、仓储、贸易、物流等基地。本政策适用主体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在武汉经开区的种业企业和研发机.....

武汉市汉南现代种业小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支持汉南现代种业小镇发展2023-2025年专项扶持政策

关于支持汉南现代种业小镇发展2023-2025年专项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动武汉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汉南现代种业小镇一体化融合发展,着力打造汉南种业芯片区,特制定如下专项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主体

本政策适用于在武汉经开区范围内设立总部,或在汉南现代种业小镇内建设农作物、水产育繁推一体化基地及加工、仓储、贸易、物流等基地。

本政策适用主体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在武汉经开区的种业企业和研发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种业企业落户。对有原创成果的总部型企业、龙头型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等在武汉经开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研发机构等,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对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按每年租金的50%给予补贴,且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自主购建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二)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对种业企业引进的产业领军人才及高端技术人才,优先纳入《人才强区战略3.0》(著名社会人才—乡村振兴人才)计划。其中:现代农业产业领军人才奖励方式为项目资助,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项目奖补,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三年兑现;现代农业高端技术人才奖励方式为项目资助,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项目奖补,根据所获国家、省、市级荣誉和成果,分别对应给予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分三年兑现。其他按有关人才政策执行。

(三)支持种业基础设施建设。对种业生产、科研设施、附属设施以及购置与种业发展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基础设施,实行“以奖代补”,叠加中央、省、市、区财政项目资金,按项目总投资4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支持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50万元。

(五)支持种业原创研发。对经论证备案的研发机构,按种业科研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奖补,单个机构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亿元。对审定的省级及以上主要农作物品种,每个奖励15万元;对国家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区财政每个奖励3万元。

(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种业上中下游企业建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七)支持高资质企业持证经营。对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A证、B证、C证、D证、E证和F证的企业,且上一年度纳入武汉经开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支持成果产业化发展。对种业企业发展加工、仓储、贸易、物流等,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落户汉南现代种业小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入驻企业成功申报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九)强化金融服务。加大对种业产业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对农业企业生产扩能实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按照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以内给予补贴,同一家企业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将种子制种生产纳入农业保险范围。

(十)强化用地保障。对研发型企业、科研机构或企业总部建设所必须的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列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给予点状供地,并优先保障。有关农业设施配套用地,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其他事项

区财政设立“汉南现代种业小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统筹和管理,对违规情况,实行追责问责。本政策中涉及财政性支持资金均从该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含区级普惠性政策资金、“一事一议”支持),区级普惠性政策中,有相同支持内容且支持力度存在差别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授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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