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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新城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支持新城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加快推动我市新城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新城区综合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快产业发展(一)支持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新城区围绕“965”现代产业体系强链补链延链,重点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新城区以实施“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建设为重点,加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每.....

武汉市新洲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新城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支持新城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推动我市新城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新城区综合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产业发展

(一)支持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新城区围绕“965”现代产业体系强链补链延链,重点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新城区以实施“两个一百平方公里”工业园区建设为重点,加快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发生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补助;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择优支持3—4家重点产业园区。支持中法武汉生态示范城、光谷南大健康产业园、武汉临空经济示范区、航天产业基地等特色产业园区发展,形成“一区一品牌”“一业一名园”。加大市级产业发展基金向新城区倾斜支持力度,加强与新城区区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联动,支持新城区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新城区采取“飞地园区”“合作共建”等模式加强与开发区、武汉都市圈其他城市之间产业合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城建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发展先进制造业。对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新城区工业企业,获得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晋级提能项目奖励资金的,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实行“免申即享”。支持新城区中小企业聚焦主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新城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市级财政给予其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各类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园区)的,市级财政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新城区服务业领军企业发展,对首次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湖北服务业企业100强以及认定为武汉服务业领军企业的新城区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支持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做好城市“米袋子”“菜篮子”保障。支持新城区建设高标准农田,市级财政按照每亩1000元给予补贴。支持新城区建设都市田园综合体,对确定创建资格的单个都市田园综合体,市级财政连续3年给予奖补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对国家级田园综合体试点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支持新城区打造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对注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且农产品年销售额首次超过5亿元的新城区,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加强产业招商。市级领导对口包联新城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支持新城区在市级重大招商活动中开展专题推介,扩大新城区招商宣传影响力;向新城区推荐符合其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项目信息,重点项目由市区开展联合招商对接。支持新城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驻点招商,拓宽招商项目信息来源渠道。(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驻京办、市驻沪办、市驻穗办,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二、推进城镇化建设

(一)加强规划统筹指导。强化市级规划和区级规划衔接,加强对新城区区级规划编制的指导,确保市区规划在总体要求上保持一致、空间配置上相互协调、时序安排上科学有序。支持新城区立足本区发展实际,科学确定发展定位,形成错位、协调、特色发展新格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化新城区与中心城区快速交通连接,支持新城区加快武汉都市圈基础设施“硬联通”断头路、瓶颈路项目建设。在已明确市区城乡建设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基础上,加大对新城区转移支付和奖补支持力度。支持新城区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对符合保留型美丽乡村建设条件的村湾,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每户总额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按照省级考核要求,逐年提高全市土地出让收益和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部署5G网络,建设电子政务网、云计算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推行公共服务一网通享。支持新城区建设城市数据中心体系,实施城市基础数据与城市大脑工程。(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通信管理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落实中央、省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补政策。推动新城区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加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园林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规划建设,各新城区至少建成1所三甲医院。探索搭建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优化生活设施布局,加快推进新城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体育局、市园林林业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市邮政管理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要素支撑

(一)强化土地供给支持。落实“县直报省、省直达县”改革政策,支持新城区将全域国土综合整治项目、补充耕地交易指标规模直报省备案审核。对新城区重点项目在用地计划指标上予以倾斜,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备条件的新城区工业园区内逐步实施新型工业用地(M0)政策。支持新城区自主审批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保障新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村民建房和新型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等合理用地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财政资金支持。支持新城区发行政府债券,优先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完善新城区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十四五”期间市级财政按照总数不少于100亿元的原则逐步加大对新城区转移支付力度,在养老、医疗卫生、教育、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等方面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武汉供电公司)

(三)强化金融机构引进培育。对在新城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总部金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金融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亿元。对在新城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金融业持牌专营机构,按照营运资金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新城区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总部金融机构,自注册次年起,连续3年按照银行类机构新增本外币存贷款余额1‰的比例、证券类机构营业收入2%的比例、保险类机构保费收入3‰的比例分别给予运营奖励;其中,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地区总部,按照总部金融机构运营奖励标准50%的比例给予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引导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大对新城区企业的贷款投放和政策性担保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人才智力支持。适当扩大人才引进范围,吸引全国各类人才到新城区就业。建立完善新城区基层卫生和乡村教师职称评价体系,对新城区农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中小学教师实行定向评审、定向使用。鼓励支持返乡创业,按照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等行业的创业补贴、市级返乡创业园区入驻经营实体场租水电费补贴、初创企业创业场租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五)强化技术创新支持。支持新城区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新城区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3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考核激励力度

(一)加大县域经济考核奖励。根据全省考核结果,对在全省县域经济考核中成绩突出的和进位显著的新城区,获得省级奖励资金的,市级财政对照省级奖励资金额度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二)激励干部干事创业。加强全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结果的应用,大力选拔使用在加快新城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表现突出、实绩明显的干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本政策措施所指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补政策,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新城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市直相关部门已有同类奖补和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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