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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通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导读: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着力构建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创新型通山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一)被认定为.....

咸宁市通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区、开发区、富水湖管委会,富水湖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省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着力构建特色鲜明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创新型通山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培育创新创业主体

(一)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产品备案登记企业,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对来通山注册创办的科技企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申报科技创新项目并经市立项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前期资助。

(三)对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新产品开发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二、加快建设各类研发机构

(四)对新建的县级以上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经审核,按其固定资产及研发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对新获批设立湖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实习基地且正常运转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万元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对认定为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经费资助。

三、加大科学技术奖励力度

(五)对获得国家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3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一等奖奖励10万,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获得咸宁市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万元,获得咸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咸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3万元,二等奖的奖励2万元,三等奖的奖励1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

(六)实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资助。对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每件分别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1000元或个人500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获得授权且实施的,每项奖励2000元;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分别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或个人5000元奖励。

(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的,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八)对通过国家、省知识产权贯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被列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建设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积极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被列为咸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五、加大技术转让和成果转移支持力度

(九)支持技术合同登记平台软硬件建设,实施技术合同登记平台绩效考核,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1亿元的,奖励1万元;达到2亿元的,奖励2万元,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十)鼓励各类科技成果来通山转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形成产业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鼓励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鉴定,登记鉴定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

六、加大技术创新载体建设扶持力度

(十一)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科技(文化)产业园等创新载体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和基地建设公共服务、共性服务、人才培训等平台的,分别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的50%、30%进行补助,单一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科普示范基地和科学教育特色学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基地)、中药现代化科技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七、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

(十二)设立科技创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创业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对风险投资基金已投资的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县政府配套跟进安排科技资金持续给予支持。

八、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十三)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鼓励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来通山发展。对推动我县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金融服务、科技孵化器建设、众创空间管理、管理咨询等有成效的科技中介机构,根据绩效,经评审分别给予奖励;推进本级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对在县域内提供社会开放的平台单位,发生的检测、检验等支出,经审核按照支出的30%予以补助。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对于承担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及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每成功辅导1家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进行资助,最高资助2万元。

(十五)本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财政性资金,均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县级财政预算的科技资金中安排。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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