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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临澧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澧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奖励十条

       导读:临澧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奖励十条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开放强县、产业立县战略,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常德市帮扶工业企业十条》《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常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第一条 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不含改扩建)设立单位引进奖和中介引进奖.....

常德市临澧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澧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奖励十条

临澧县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奖励十条

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开放强县、产业立县战略,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常德市帮扶工业企业十条》《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费减负促进工业企业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常政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第一条  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奖。对新引进的工业项目(不含改扩建)设立单位引进奖和中介引进奖,单位引进奖奖励对象为县直单位和乡镇(街道),中介引进奖奖励对象为社会组织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投资者本人除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且亩均投资达到15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0.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以县招商促进事务中心项目信息报备记录为依据,最先报备者确定为奖励对象。单位引进奖与中介引进奖不同时享受。外资项目投资额按引进时人民币汇率折算。对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奖励。(牵头考核单位:县招商促进事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高新区)

第二条  新增设备投资奖。对已投产的工业企业年内新增设备投资200—1000万元的(含2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剔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剔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4%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考核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三条  企业上市奖。对新批准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各奖励100万元,新三板奖励50万元,境外上市奖励150万元。(牵头考核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第四条  企业入规奖。对首次新进规模工业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考核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五条  税收新增奖。对年实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结合年实缴纳税额度和增长额度情况给予企业税收新增奖。对新纳税企业按年实缴纳税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非新纳税企业年实缴纳税增长100万元以上的,按增长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依法享受了税收优惠或减免的获奖企业,剔除优惠和减免额度后给予奖励。(牵头考核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审计局)

第六条  纳税大户奖。对年实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纳税额不低于上年度的工业企业,给予纳税大户奖:年实缴纳税额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实缴纳税额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8万元;年实缴纳税额5000—8000万元(含8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年实缴纳税额8000—1亿元(含1亿元),奖励15万元;年实缴纳税额1亿元以上,奖励20万元。对当年依法享受了税收优惠或减免的获奖企业,剔除优惠或减免额度后给予奖励。(牵头考核单位:县财政局,配合单位:县税务局、县审计局)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非工业企业参照执行。(牵头考核单位:县科技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八条  发明专利奖。取得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每项奖励0.2万元;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每项奖励0.3万元。非工业企业及自然人参照执行。(牵头考核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第九条  开放型经济发展奖。包括外资投资奖、破零倍增奖。外资投资奖,对于外商直接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投产并形成税收后,按每1美元补贴0.03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破零倍增奖,对外贸业绩当年实现零突破的企业,业绩达1—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10—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出口增量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按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加工贸易出口按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外贸企业实有业绩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超出部分,按生产在本地的外贸业绩1美元奖励0.01—0.03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非工业企业参照执行。(牵头考核单位:县商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十条  用电增长奖。对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工业企业,生产用电量比前三年中最大用电量年份的增长部分(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元/千瓦时的用电增长奖励。对新投产的规模工业企业,按招商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按时达产的,对投产后第一年的年生产用电量(10万千瓦时以上)给予0.03元/千瓦时的用电增长奖励。对获奖企业奖励额度高于该企业税收县级财力贡献的,以该企业税收县级财力贡献额为实际奖励金额。(牵头考核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供电公司)

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企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年度奖励资格:(一)年度内发生死亡1 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二)年度内发生群体性信访稳定事件的;(三)恶意欠缴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四)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税款缴纳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被查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五)提供虚假评奖资料的。

上述奖励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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