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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石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门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导读:石门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推进创新突破产业突围三年攻坚暨强园区行动,切实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食品安全事故和偷税漏税的企业,不适用本奖励办法。二、奖励办法1.新进入规奖。对首次入规且入规后年度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

常德市石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门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石门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推进创新突破产业突围三年攻坚暨强园区行动,切实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食品安全事故和偷税漏税的企业,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二、奖励办法

1.新进入规奖。对首次入规且入规后年度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退规企业重新入规除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石门高新区)

2.技改扩规奖。对规模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两年内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存量规模工业企业利用原厂区实施技扩改项目(直接进行资源开采的企业除外),其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3.科技创新奖。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本奖项所指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4.智能制造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5.梯度培育奖。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复核再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6.绿色发展奖。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节水型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清洁生产”(强制清洁生产除外)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企业上市奖。对在主板、创业板或科创板、“新三板”、湖南股交所专精特新板或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8.两化融合奖。对新获得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数字化转型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信息化创建示范(含“数字新基建”标志性项目、“智赋万企”十大典型应用场景、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优秀工业APP、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三化”示范项目、5G典型应用场景、“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上云上平台”标杆、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信息化创建示范(含新一代信息技术典型产品、应用和服务案例、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信部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等)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三化”重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三、申报及评审程序

成立石门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工业副县长任组长,石门高新区党工委书记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石门高新区、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实施。                          

石门高新区、县工信局对奖项申报提供“帮代办”服务。每年1月30日前,石门高新区、县工信局分别对园区内、园区外符合奖励政策的企业进行摸排、组织奖励申报资料,由县工信局牵头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集中会审,形成评审结果,最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附则

本办法所涉奖励是指除国家、省、市奖励以外的县本级奖励,相关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予以保障,单个企业所获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如县内有相同类别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奖励。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原《石门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政策(试行)》(石政办发〔2023〕7号)、《石门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石政办发〔2023〕8号)文件同步废止。本奖励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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