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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芷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导读: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为全面提升我县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集中区集中,提高土地、能源、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入驻条件及程序第一条 入驻条件(一)项目必须是严格符合环保要求、科技含.....

怀化市芷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芷江侗族自治县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提升我县经济实力,进一步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集中区集中,提高土地、能源、基础设施的综合利用率,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一条 入驻条件

(一)项目必须是严格符合环保要求、科技含量较高的工业项目;

(二)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县工业集中区产业布局、功能定位和土地用途规划;

(三)必须在本县工商注册为独立法人,并依法在本县纳税并申报为一般纳税人,并按照县里要求申报为规模企业;

(四)项目在县工业集中区内投资强度必须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亩以上,项目达产后综合税收强度不低于8万元/亩;

(五)租用或购买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的入驻企业按照《芷江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条 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企业应向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进行洽谈;

(二)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根据拟入驻企业提供的项目计划书按入驻条件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再与拟入驻企业签订相应的投资协议。

二、优惠政策

第三条 新办企业上缴年税收扣除征收成本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前五年县人民政府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30%额度标准给予扶持;扣除征收成本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到21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前五年县人民政府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额度标准给予扶持;扣除征收成本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到301万元至900万元(含900万元)的,前五年县人民政府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60%额度标准给予扶持;扣除征收成本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达到900万元以上的,前五年县人民政府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70%额度标准给予扶持。对国内500强企业、民企500强企业和上市公司投资新办企业,正式投产后前五年县人民政府按其上缴年税收,扣除征收成本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70%额度标准给予扶持。

上述时限过后,规模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其他途径,当年上缴税收较上年度有增长的(不含退税),新增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扣除征收成本后30%奖励给企业。如企业上年度税收比上上年度税收减少的额度大于上年度30%以上,以前三年度中最高税额为基数进行核定。

第四条 为鼓励省外产业转移,有效降低两头在外生产型企业物流成本,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年缴税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前三年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10%进行物流补助,后两年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5%进行补助;对年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凡进入县工业集中区层次高、配套性强(具体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给予生产厂房(仓库、办公用房除外)装修补贴(其中无尘车间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一般生产车间按8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或经协商由县工业集中区组织装修。设备转移运输费由县工业集中区负责承担。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并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前十位的企业,装修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条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入驻县工业集中区且符合国家鼓励性产业的企业,投产后3年内实行税收贡献与电费补贴挂钩制度。年纳税额达120万以上(含120万元)的每度补贴0.1元,年纳税额达240万以上(含240万元)每度补贴0.15元,年纳税额达360万以上(含360万元)每度补贴0.2元,已享受国家奖补政策的建材类企业减半执行。

上述电费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所交税收扣除征收成本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的20%。

对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将各项扶持、补贴进行统筹,按“一事一议”办理。

第七条 进入县工业集中区的项目,建设期间及投产后3年内,相关部门除按照县发改部门核定价格收取工本费外,对行政性和事业性收费(排污费除外)留县部分实行全额奖励。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的20%收取;投产3年后,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八条 入驻县工业集中区购买土地新建项目的工业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用)达到要求并经核定后一个月内,对其予以资金扶持,额度分别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扶助额度为参照剔除乙方摘牌后办证应交税费外超出10万元/亩的土地摘牌价款;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扶助额度为参照剔除乙方摘牌后办证应交税费外超出8万元/亩的土地摘牌价款;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扶助额度为参照剔除乙方摘牌后办证应交税费外超出6万元/亩的土地摘牌价款。

三、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九条 县工业集中区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凡进入县工业集中区的企业与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投资商只需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在本县权限内的有关建设的一切手续均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全程代办,限时办结。

第十条 对经批准进入县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保障水电供应,根据全省电力市场开发政策,在企业自愿的条件下,可由集中区与售电公司协议价格供电。

第十一条 县工业集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任何部门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并减少一半的双随机检查项目。

四、引资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对招商引资人的奖励。项目动工或设备安装开始,即奖励项目招商引资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1-3万元,然后再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厂房建设和设备购置费用)额度为基数补足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奖励;

(二)1001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奖励;

(三)5001万元-1亿元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6%奖励;

(四)1亿元以上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奖励。

单项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产业转移型企业,由于投资规模不大,但产值税收贡献大、配套性强的企业,给予招商引资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按产值在2000万以上,税收200万以上的企业,按达产后年缴税地方所得部分10%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第十二条标准提前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奖励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按相关规定共同核定。

五、其他政策

第十五条 在自行申报并足额纳税的前提下,年纳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仅限一次)。

第十六条 鼓励引进和留住工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县工业集中区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以后每年享受特殊津贴2000元。职业经理人在我县工业企业工作满一年且企业年缴税在500万元以上,以后每年享受特殊津贴2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建获得省级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在县工业集中区落地企业就地申报成功并转化实用的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10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2万元/项,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项。

第十八条 对总部在芷江注册或由注册地在芷江并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成长。凡新成长为规模工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注销后新注册的除外)。

第二十条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将全县“助保贷”资金90%用于县工业集中区企业,认真落实(湘办发〔2017〕2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且税收强度达到12万元/亩以上的大型高附加值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二条 进入县工业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其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县重点项目,优先上报争取国家、省、市各项政策扶持。

第二十三条 县工业集中区新建的生产企业,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当前有效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文规定之外的国家、省、市县有关扶持政策,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牵头落实。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享受我县制定的其他优惠政策,但不得对同一性质的优惠事项进行重复享受。对于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奖励或补助外,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芷江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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