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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昭山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昭山示范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试行)

       导读:昭山示范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16〕5号)、 《中共湘潭市委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 见》(潭市发〔2017〕17号)、《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关于创新驱 动示范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潭办〔2017〕115号)、《湘潭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

湘潭市昭山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昭山示范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试行)

昭山示范区鼓励科技创新实施办法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潭市发〔2016〕5号)、 《中共湘潭市委关于大力推进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的实施意 见》(潭市发〔2017〕17号)、《中共湘潭市委办公室关于创新驱 动示范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潭办〔2017〕115号)、《湘潭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行动计划(2018 一2020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18〕33号)等文件精神,推 动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优化我区科技创新创业环境,营 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浓厚氛围,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 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围绕构建健康 养生、文化创意、生态旅游、高端商务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促 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设立年度金额不少于500万元的昭山示范区企业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支持园区自主创新体系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及创新 资源的引进,并用于园区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专项奖励或资助

第二条 奖励、资助对象 

1.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成果是指企业或个人合法的知识产 权、科技项目及科技平台获批、科技奖项获得、科技创新资质的 取得等。 

2.申报奖励、资助的企业须是在湘潭昭山示范区注册登记 税收缴入昭山示范区金库、无违法违规和其它不正当经营行为记 录、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3.申报奖励、资助的个人须具有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明, 且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申报地址在湘潭昭山示范区。 

第三条 奖励、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科技进步奖奖励 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并在园区内转化的企业, 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一、 二、三等奖,并在园区内转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 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在园区内 转化的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企业技术创新平台资助 开展“健康、文化”创新平台资源引进和梯度培育计划,对 园区内有利于“健康、文化”建设与发展的创新平台给予倾斜性 扶持。 

(1)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中心(含企 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5万元资助。已获平台晋级资助的,只补差额部分;省市 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只资助一次 

(2)对由企业主导建设,并获批的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分别给 予最高20万元、20万元、5万元、5万元运营经费资助。 

(3)企业自建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被示范区 认定达到区级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万元资助。 

(4)对当年落户湘潭昭山示范区的主导产业领城市级以上 研发机构(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研究中 心、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博士后工作站、企业 研究院),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 资助。 

3.高新技术企业资助和创新型企业奖励 

(1)当年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一次性资助; 当年通过认定或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 当年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但未获批的给予6000元申报补贴 申报与获批不在同一年的,只补差额部分。 

(2)当年新获批国家、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 奖励10万元、5万元。 

4.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重点 研发计划等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按不高于国家 (省)专项拨款资金15%、总额不超过30万元给予专项配套。 

5.企业科研开发、转型升级投入补助

“健康、文化”产业集群内设有区级(含)以上技术创新平台的园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当 年研发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当年研发费用增长且投 入不低于100万元的,经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企业当年研发费 用中新购置研发设备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 过30万元 

(二)支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申请补贴 有专利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补贴 500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的每件补贴300元; 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 途径申请国 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对每件专利申请给予2万元补贴,单件 专利向多个国家申请的不重复补贴。 

2.知识产权授权资助 

(1)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给予1万元资助 

(2) 通过专利合作协定(PCT) 途径新获欧、美、日发明专 利的最高每件资助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最高每件资助3万元。 其它国外专利最高每件资助3万元,单件国外专利资助总额最高 不超过10万元; 

(3)欧、美、日商标每件资助1万元,其它国外商标每件 资助5000元; 

(4)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含通过专利权转让获 得的有效发明专利,且专利权在示范区维持2年及以上的)

(5)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每件资助2000元; 

(7)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8)国内商标每件资助1000元; 

(9)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 

(10)科技成果登记和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每件资助1000 元 

(11)对已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模块每件资助 1000元。 

3.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奖励 

(1)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成果评价和新产品、新技术 认定,且在示范区备案登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 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列入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 业的,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并在园区实施的 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奖特别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在园区实施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 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4.标准化工作成果奖励

专利成果转化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每类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专利成果转化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参与国际 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每类分别最高给予10 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5.企业品牌建设和质量管理奖励 

(1)当年新获批(不含复核)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 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当年新获批(不含复核)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 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3)当年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 励10万元;当年新获湘潭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 万元。

6.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支持 

(1)园区企业在湘潭申请的合法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维 护权益所发生的鉴定费、诉讼费按案件终审后鉴定费、诉讼费总 额的30%予以资助,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 合计不超过5万元; 

(2)对加入示范区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体系,为示范区内企 业维护合法知识产权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诉讼案 件每件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代理费补贴,非诉讼案件每件一次 性给予100元的代理费补贴,每个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 元。

7.科技金融活动补贴

对于通过纯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不含展期贷款)的 企业,给予不超过国家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补贴,每个项目 (专利)每年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技术转移与交流合作 

1.产学研合作支持 

(1)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基地、实习实训创业 基地等,能根据合作需要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合作等长效 机制并发挥实质性作用,经示范区确认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 给予企业2-8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2)以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的突破为核心,企业接受高 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或 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 产值占当年总产值10%以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开发、转 让合同金额给予最多20%的资助,最高为20万元。 

(3)对于引进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来 区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高新区创新企业,给 予最高10万元资助。对于持有发明成果的创新人才或团队来区 进行成果转化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及资金扶持。 

(4)对于与示范区签订推进产学研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 院所,给予2-10万元的产学研合作专项工作经费支持,高校、 科研院所当年成功推荐成果转化落地项目5个以上的,超出部分按2000元/个给予补助经费追加。 

2.参展补贴

鼓励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与科技创新主题有关的展会, 参展前提前与昭山示范区管委会进行报备登记的,按实际展位费 给予一定补贴,其中国外展会按展位费的60%给予补贴,国内展 会按展位费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不超过8万元。对 于参加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展会,并获得市级补贴的,区级补贴 按前述补贴标准在实际展位费内补差 

(四)支持各类创新载体建设 

1.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 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经示范 区认定为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予以一次性5-20万元运营经费 资助;获批为国家、省、市级的,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 元、5万元资助。 

3.对纳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体系的国内新型创业 服务平台和国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在我区成立分支机构,以及在 我区建设运营区域中心性众创空间、创客街区的,可采取“一事 一议”的办法予以支持。 

4.对当年成功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 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5000元/家给予奖励。 

(五)支持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发展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补助 

(1)与区管委会签订服务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各类专利 (技术)联盟等社会创新组织团体,当年代理示范区企业发明专 利申请2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2 万元运营补助; 当年代理示范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20件以上 发明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4万元运营补助;当年 代理示范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2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问比 增长30%以上,给予6万元运营补助; 

(2)对代理示范区内专利事务,当年代理发明专利申请与 上年同期相比,每增加1件补助200元,每年择优补助不多于4 个专利代理机构。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机构补助

当年代理示范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获批5家以上 的,按1000元/家给予补助;获批企业数增加40%,奖金标准提 高200元;获批企业数增加100%, 奖金标准提高1000元;获批 企业数增加200%,奖金标准提高3000元。 

3.特殊贡献奖励

对推动湘潭昭山示范区知识产权工作及科技成果转化有突 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受理时间及申请材料

坚持“自愿申报,不报不奖”的原则。申报受理时限为每年的 1月1日至1月31日,企业(个人)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企业申报 

(1)填写湘潭昭山示范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奖励申请表;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 复印件; 

(3)提供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按类别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2.个人申报 

(1)填写湘潭昭山示范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奖励申请表 

(2)提供本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明; 

(3)提供知识产权申报地证明; 

(4)按类别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第五条 办理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向区经济发展部(经科办) 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资料。 

2.初审。区经济发展部(经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会审。区经济发展部(经科办)会同区财政管理部、工商 分局、组织人社部、纪律和监督工作部、招商商务旅游部等相关 部门进行会审。 

4.决定。初审结果报示范区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授奖名 单在示范区电子政务网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5.公示。公示期间,对于获奖单位或个人有异议,且核实属 实的,取消奖励;公示期满,对于获奖单位或个人没有异议的由区经济发展部(经科办)以管委会文件制发奖励通知。 

6.表彰。召开专题表彰大会,并发放奖金和补助。 

第六条 一票否决及取消奖励 

1.上述奖励政策,如企业发生亡人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 事故、偷税漏税、违反劳动法发生欠薪、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 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2.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或资助的企业或 个人,一经发现,将如数追缴已享受的奖励和资助,取消取得的 称号,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奖励的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予以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各项奖励(补助),与湘潭市奖励 政策重复部分,兑现奖励时,将对市级奖励中由园区财政承担部 分的金额予以核减。企业或个人在同一类别符合示范区政策中多 种奖励或优惠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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