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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保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保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导读:保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有效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积极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符合《湖南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并在县内注册公司、生产经营、纳税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招商引资项目。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房地产.....

湘西州保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保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保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有效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积极鼓励和吸引县内外投资,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符合《湖南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的县内外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并在县内注册公司、生产经营、纳税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的招商引资项目。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房地产开发、水电开发、矿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支持政策

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供给,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推行工业用地“原则上不租”的供地政策。租金按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最高租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鼓励工业项目入驻保靖工业集中区。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的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项目建成投产并依法取得土地产权,且实施项目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规模效益、纳税额度等义务,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和须计提的各项资金后,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价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实际固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项目建设支持的形式分年度给予企业奖补。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含5000万)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但土地价格不能低于土地取得的成本价格。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且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土地价格不能低于土地取得的成本价格。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文件执行。

三、财政支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的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在项目企业达到合同约定投资强度、规模效益、纳税额度等条件,且依法取得土地产权后,县财政以企业每年缴纳税收县级可用财力为基数,按比例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前三年按100%,第4、第5年按50%;同时,前三年项目企业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按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第4、第5年按50%。每个企业不超过3名高管享受该奖励政策,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新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由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供水、供电、道路、供气、网络、货梯安装至厂房内,单独供地项目的水、电、路、气、网络、污水管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可根据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由相关部门建设安装至厂区红线外。标准化厂房入驻根据《保靖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租赁、退出管理暂行办法》(保政办函〔2019〕41号)执行。入驻标准化厂房后5年内,每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的企业,前3年按厂房租金100%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第4、第5年按厂房租金的50%标准给予补贴(先交后返)。

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如有融资需求的,可按程序向县科工信局申请小微企业“助保贷”和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支持。

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土地价款除外)的工业项目报建费用按10元/㎡包干收取(人防费除外)。

商贸服务类项目从营业年度起5年内,由县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县级可用财力的10%—20%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年实际上缴税收100万—200万元的(含100万),按10%比例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年实际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含200万)的,按20%比例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外资外贸企业年度业绩达50—10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达100—3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达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的,按其业绩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全力支持企业挂牌上市。我县企业在IPO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奖励300万元(券商督导期50万元,挂牌审批期100万元,挂牌成功后1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奖励50万元。

鼓励投资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自主品牌。企业新获批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新获批著名商标、湖南名牌产品奖励10万元;新获得发明专利的,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的旅游项目获得国家4A、5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根据企业需要,县人社部门负责协助新引进企业进行招工,并会同相关单位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并按政策执行相关培训补贴。

四、其他支持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落户我县的“三类500强企业”、固定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的星级酒店和物流园等商贸服务类项目、围绕打造“湘西光谷”、“黄金茶城”等进行补链招商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从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专项研究,重点支持。

确有需要的企业派驻由国家公职人员担任的特派员,负责联系各部门,为企业解决从落户到投产后的困难与问题。

企业投资商和高管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县城镇居民户口入学、就医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在县政务中心设立一站式政策兑现窗口。

优化营商环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设“绿色通道”、设置“最简程序”,在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方面推行“即来即办”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向企业主管部门报备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拉赞助和筹资活动。凡出现强买强卖、参工参运、封门堵路、阻工闹事等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由相关执纪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招商引资奖补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专门用于招商引资奖补及政策兑现。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申请,由县商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评估,并出具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报告后,由县商务局报请县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将资金拨付至行业主管部门兑现,园区内企业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进行兑现。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与其他文件重复的,按就高原则享受;同时符合本文件多项奖补政策的可重叠享受。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保政发〔2018〕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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