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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东昌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昌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导读:东昌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吉发〔2018〕48号)、《中共通化市委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实施“五转”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通发〔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昌政发〔2017〕2.....

通化市东昌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昌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东昌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民营经济大发展的意见》(吉发〔2018〕48号)、《中共通化市委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实施“五转”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通发〔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昌政发〔2017〕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区政府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用于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和条件:

(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二)企业具有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三)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社会评价良好;

(四)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五)企业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区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

二、支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

(一)鼓励和支持域内外企业投资新上生产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引进、提升商贸综合体项目;引进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运营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投产或运营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的大项目、科技含量高的生产型项目、国际国内500强企业落地项目、具有标志性引领作用的大型商贸综合体项目、各类产业园区建设运营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对列入全区“三早”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经济局、区经合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统计东昌分局)

三、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三)支持企业创建科研平台。鼓励企业创建省级以上企业(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当年度获批建设的省级、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吉林省科技创新型企业、吉林省科技企业、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不叠加计算);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五)支持企业开发引进新产品。对购买引进科技含量高、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新产品(单品种)、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的新产品(单品种),按投产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产品(单品种)进行二次开发或深度开发的项目,按其技术开发合同,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主打产品、名优产品(单品种)当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销售收入5000—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含1亿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六)支持企业品牌建设。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新获认定“知名商标”(市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认定“著名商标”(省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认定“驰名商标”(国家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产品新获国家级“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工商东昌分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经济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工业企业当年实现销售收入总额,按以下额度给予市场开拓资金支持:销售收入1—2亿元(不含2亿元),按销售收入总额的2.5‰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销售收入2—3亿元(不含3亿元),按销售收入总额的3‰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销售收入3—5亿元(不含5亿元),按销售收入总额的3.5‰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按销售收入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对域内企业举办全国性、区域性专业展销会、博览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鼓励企业连锁经营、整体营销,对企业名优产品进入大型超市和大型市场设立产品专柜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展会,对参展企业按展会费用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经济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统计东昌分局)

(八)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引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强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和规范。对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境内外区域资本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政府办;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九)支持发展壮大“四上”企业。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口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口径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口径的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纳入统计口径的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经济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统计东昌分局)

四、支持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

(十)支持发展全域旅游产业。对列入东昌区开发建设的冰雪、民宿和精品文化等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对企业申请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申请获得“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申请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文体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经合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工商东昌分局)

(十一)支持发展健康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大健康产业布局,建设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养生养老项目,项目投入运营后,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经济局、区经合局、区科技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十二)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化,对域外先进物流企业入驻东昌,投资建设物流仓储设施、物流信息平台、城乡配送网络、冷链物流等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发改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经济局、区经合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十三)支持发展互联网经济。支持医药健康、绿色保健品、装备制造业等主导优势产业与互联网经济融合。对进驻知名电商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独立注资建设网络商城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经济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经合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十四)支持发展金融服务业。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落户东昌,支持社会资本设立或参与设立担保、证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政府办;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十五)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对于新引入并在辖区内注册的大中型总部企业,根据其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额度,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经合局;责任部门: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经济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统计东昌分局)

五、强化服务保障

(一)成立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立由区委书记、区长任组长的东昌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监委、政府办、发改、经济、经合、科技、财政、民政、审计、卫计、文体、住建、统计、工商、吉林东昌经济开发区等部门组成,负责企业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

(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区审计、监委等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内符合支持范围的企业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支出,各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按细则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本细则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其他未尽事宜或遇国家重大经济政策调整,按照“一事一议”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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