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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相城区优化科技创新生态链政策十条(试行)

       导读: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根据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苏州市《关于完善大院大所科技合作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全区“12345”战略思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布局“产业链”加速优势企业集群培育突出构建从科技.....

苏州市相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相城区优化科技创新生态链政策十条(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根据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苏州市《关于完善大院大所科技合作政策措施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围绕全区“12345”战略思路,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为抓手,以培育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产业为重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布局“产业链”加速优势企业集群培育

突出构建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到独角兽培育企业的成长培育机制。布局创新企业“产业链”。

1、推进创新产业中坚力量培育。对当年完成高企培育申报材料的企业奖励 1 万元,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奖励 5 万元;新申报认定的高企奖励 25 万元,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的高企奖励 10万元。对符合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

业申报服务的,每成功认定一家高企奖励 2 万元,上不封顶。

2、加快“独角兽”企业培育步伐。对区独角兽培育企业给予入库奖励、融资支持、风险补偿、科研补助、贡献奖励、人才补贴等扶持政策,其中入库奖励最高达 2 亿元。

二、围绕“创新链”加大产学研深度融合

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交易,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努力解决基础研究“最先一公里”和成果转化、市场应用“最后一公里”的有效衔接。

3、助推研发机构集群建设。对新认定市新型研发机构(新建类)的单位,给予最高 1200 万元支持。对新认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平台的单位,给予最高 2000 万元奖励。

4、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加强与高校院所合作,根据产学研合作项目有效费用凭证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长 2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长 6%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300 万元。

6、激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企业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年度交易额超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年度交易额在 2000 万元以下(含)的,按交易额 1%给予奖励。

三、搭建“平台链”“人才链”助力科创载体建设

系统制定科技孵化器相关政策,助力科创载体建设提质增效。围绕“六大新经济产业”建设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科创载体,未来5年将建有在岸科技孵化器500家以上、离岸孵化器200家以上。

7、激发孵化器培育人才动力。对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自主培育的人才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科技孵化器 100 万元/人、50 万元/人和 20 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8、完善孵化器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区科技孵化器绩效考核结果,给予科技孵化器最高 80 万元经费奖励。

9、大力支持离岸孵化载体建设。对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给予最高 100 万元支持,对离岸孵化项目毕业落地我区的,优先认定为区级领军人才。

四、优化“金融链”“价值链”强化企业金融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通过“相科贷”“高企贷”“人才贷”“知识产权贷”等数字金融产品,努力营造企业良好融生态,支撑企业做优做强做大。

10、助力苗圃企业茁壮成长。成立总规模 5 亿元的天使投资资金以及 30 亿元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苗圃”企业,全力助推企业上市。

五、附则

本文件中未涉及政策,仍按《中共苏州市相城区委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相委发〔2020〕7号)和《相城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相政发〔2019〕35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口径,以各项政策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技局承担。本政策涉及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和各镇(街道、区)按各50%落实。本政策措施与我区此前出台的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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