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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导读: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第一动能,推动产业科创和科创产业双向发力,加快构筑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努力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创高地,争做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第一动能,推动产业科创和科创产业双向发力,加快构筑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努力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创高地,争做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22〕1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加速创新型企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1.支持对象  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前100强、年度研发投入增幅15%以上且增幅排名前50强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科技型企业。  2.支持标准  面向研发投入总量前100强、增幅前50强企业,对年度研发费用超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5%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上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基础奖补和增量奖补政策不叠加奖励,同时适用两项奖补政策的,按奖补额度较高的政策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科技创新券配套支持  1.支持对象  在我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注册并成功兑付省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标准  市财政按照与省兑付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的方式。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创新券政策配套补助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支持对象  我市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在高企有效期内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市高企培育库新入库企业,自入库起3年内具备高企申报条件并首次申报的,按其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总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4)高企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  第五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事一议”资助  1.支持对象  由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与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约共建,经市政府同意立项的重大科创平台预研筹建、技术创新中心、研究院、实验室、重大科创服务平台等。  2.支持标准  经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其建设运营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共担,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市级财政最高支持1亿元。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全年申报方式,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市科技局按照《扬州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  1.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市场化机制运行,以技术研发服务、技术转移孵化等为主营业务,投资规模较大并已实质性运行的独立法人组织),且年度新增投入不少于500万元,研发投入年度增幅2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从业人员占比不低于30%。  2.支持标准  依据机构的建设规模、引入技术和核心研发团队的创新水平等择优支持,经认定评审后按照其新增总投入的10%予以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3.办理流程  该项目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对照年度市级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指南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与市科技局会商同意后方可申报。经评审、公示、立项等程序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第七条 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创建奖补  1.支持对象  我市新创成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2.支持标准  对创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创建成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实验室获批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八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绩效评估奖励  1.支持对象  扬州市级重点实验室。  2.支持标准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实施科技人才“揭榜挂帅”行动  第九条 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创新中心建设配套支持  1.支持对象  我市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获认定建设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予以与省拨经费同等金额的配套支持,地方配套资金由市、县(市、区)及功能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认定文件及省拨资金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县(市、区)、功能区按比例补足配套资金。  第十条 产业科技人才“揭榜挂帅”项目支持  1.支持对象  我市参与揭榜项目攻关、参与竞争性技术转移活动并达成技术合同、建设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或进入市级培育库、入选省研发型企业、参与实施省产研院“集萃研究生计划”的科技型企业,同扬州企业联合实施“集萃研究生计划”的国内高校院所和人才。  2.支持标准  (1)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分年度拨款、后补助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2)面上指导性项目在技术合同签订后三年内,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3)依托省产研院与扬州市共同设立的扬州市科技人才“揭榜挂帅”产业科创资金,对产研院联动项目在技术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资助150万元;对通过“集萃研究生计划”同扬州企业产生产学研合作的高校院所,按照签订合同实际支付额的2%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10万元;对通过“集萃研究生”培养,与本市企业签订3年期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的人才,在落户后3年内给予相应奖励,其中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每年分别予以3万元、6万元、9万元的奖励。  3.办理流程  该项目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产业科技人才“揭榜挂帅”项目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1.支持对象  我市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科研人员或团队。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给予国家和省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全部用于获奖人员的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授奖文件及奖金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加大创新载体孵化激励力度  第十二条 国、省级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建设奖励  1.支持对象  我市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2.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机构60万元、30万元、30万元。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认定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科创载体建设绩效奖励  1.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负责科技产业综合体、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日常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  2.支持标准  (1)成立5年之内的在孵企业,当年度孵化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1家,奖励5万元;  (2)对当年度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企业首次注册地为载体内或不在扬州市内)2家以上且排名前30名的载体运营机构予以奖励,其中:第1至10名每家奖励10万元,第11至20名每家奖励5万元,第21至30名每家奖励3万元;  (3)对当年度载体内企业获得投融资50万元且排名前30名的载体运营机构予以奖励,其中:第1至10名每家奖励10万元,第11至20名每家奖励5万元,第21至30名每家奖励3万元;  (4)载体在孵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优秀奖或省三等奖以上名次的,每项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5)载体在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中获评A类等次的,分别奖励运营机构15万元、10万元,同一机构不重复奖励;  (6)载体每有1件孵化案例入选当年度扬州市十大孵化案例的,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  (7)载体每有1家在孵企业当年在我市入园自建厂区或租赁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实施产业化,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科创载体绩效奖励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六章 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活力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奖补  1.支持对象  在技术交易中输出科技成果的单位、涉外技术交易中吸纳科技成果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经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审核通过、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或涉外技术转移吸纳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给予技术合同成交总额0.5‰的奖补,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补10万元。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高校院所技术交易奖励  1.支持对象  我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和在我市设有技术转移机构的外地高校院所。  2.支持标准  我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和在我市设有技术转移机构的外地高校院所,与我市签订技术合同的并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完成认定登记的,按照当年累计实际技术成交额的2%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工作经费奖补  1.支持对象  市级平台和省级以上经开区、高新区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  2.支持标准  对我市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地方实际拨付经费的50%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与市级平台签约共建的技术转移中心,在直接拨付10万元基础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另安排10万元作为绩效奖励经费,根据协议约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拨付。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及绩效奖励  1.支持对象  我市经备案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  2.支持标准  (1)对备案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优良等次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从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并在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予以单个合同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除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奖励采取免申报方式外,均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建设奖励  1.支持对象  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科技镇长团、科技服务从业人员等。  2.支持标准  (1)对接受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经理人,经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给予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等额补贴;  (2)每年对技术经纪(经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优良等次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1万元的奖励;  (3)对技术经纪(经理)人从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并在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累计实际成交额的1%予以单个合同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七章 加快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省科技服务业示范区(特色基地)建设奖补  1.支持对象  我市新获立项建设的省科技服务业示范区(特色基地)。  2.支持标准  对省科技厅立项建设的科技服务业示范区(特色基地)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认定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市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绩效评估奖励  1.支持对象  扬州市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  2.支持标准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  1.支持对象  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和科学技术普及等业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2.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拥有10人以上专业服务团队的科技服务机构,通过评审立项的方式,单个项目最高予以10万元的支持。  3.办理流程  该项目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对照年度市级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指南组织实施,经申报、审核、公示、批准等程序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第八章 打造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奖补  1.支持对象  我市在国(境)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新设立国(境)外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且具备明确的研发领域和必要的科研条件的企业,按海外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奖补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才智力引进奖补  1.支持对象  我市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荣获国家、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人才。  2.支持标准  对我市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建设期满三年、绩效考核优秀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经费;对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获批国家、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认定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章 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创建奖补  1.支持对象  我市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区(含农业高新区),新获准筹建的省级高新区。  2.支持标准  对我市新获准筹建省级高新区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区(含农业高新区)的给予50万元奖补。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认定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创新产业集群试点项目配套支持  1.支持对象  我市园区获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园区企业获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的,地方配套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担。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立项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配套资金。园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同步下达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 “创新飞地”建设补贴  1.支持对象  我市在扬州行政区划外租赁或建设离岸创新平台的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  2.支持标准  对园区经认定在扬州行政区划外设立的“创新飞地”发生的前三年租金,分别给予50%、30%和2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园区管委会须逐年申报,期间停租、用途变更或到期中断申报视为放弃继续执行补贴政策。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全年申报方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扬州市支持“创新飞地”建设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政策类别和资金兑现方式  政策类别分为免申报类政策、定期申报类政策、全年申报类政策。  免申报类政策主要包括:对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资质、立项的科技项目、颁布的科技奖项、兑付的科技政策予以配套的支持政策。  定期申报类政策主要包括:有必要组织申报或绩效评估、审核或验收才能确定是否符合兑现条件的相关政策和项目。  全年申报类政策主要包括:适合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兑现落实的相关政策。  按照不同类别政策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免申报类政策一般由市科技局收到认定文件后,进行信用审查并提出奖励、补助等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兑现。定期申报类政策一般由市科技局按政策规定组织申报、审核、验收或绩效评估,确定拟资助的立项项目和绩优项目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会同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全年申报类政策一般由有关项目属地申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受理后经评审、勘查、会商形成立项及资金拨付建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另有规定的遵从具体政策细则。  第二十八条 信用和涉密管理  将政策申报主管部门、申报单位以及评审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除按要求退回经费、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外,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24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第一动能,推动产业科创和科创产业双向发力,加快构筑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努力打造国内一流、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创高地,争做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示范,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的通知》(扬府发〔2022〕19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加速创新型企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贴

1.支持对象

年度研发投入总量前100强、年度研发投入增幅15%以上且增幅排名前50强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科技型企业。

2.支持标准

面向研发投入总量前100强、增幅前50强企业,对年度研发费用超2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1.5%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对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按照增量的8%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企业上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助范围。基础奖补和增量奖补政策不叠加奖励,同时适用两项奖补政策的,按奖补额度较高的政策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企业研发费用补贴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科技创新券配套支持

1.支持对象

在我市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和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注册并成功兑付省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支持标准

市财政按照与省兑付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的方式。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创新券政策配套补助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支持对象

我市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2.支持标准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在高企有效期内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市高企培育库新入库企业,自入库起3年内具备高企申报条件并首次申报的,按其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总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4)高企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

第五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事一议”资助

1.支持对象

由国内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团队与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约共建,经市政府同意立项的重大科创平台预研筹建、技术创新中心、研究院、实验室、重大科创服务平台等。

2.支持标准

经认定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其建设运营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共担,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其中市级财政最高支持1亿元。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全年申报方式,成熟一项启动一项。市科技局按照《扬州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

1.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市场化机制运行,以技术研发服务、技术转移孵化等为主营业务,投资规模较大并已实质性运行的独立法人组织),且年度新增投入不少于500万元,研发投入年度增幅20%以上,办公和科研场地不低于1000平方米,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从业人员占比不低于30%。

2.支持标准

依据机构的建设规模、引入技术和核心研发团队的创新水平等择优支持,经认定评审后按照其新增总投入的10%予以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3.办理流程

该项目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对照年度市级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指南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择优推荐,与市科技局会商同意后方可申报。经评审、公示、立项等程序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第七条 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创建奖补

1.支持对象

我市新创成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2.支持标准

对创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创建成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实验室获批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八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绩效评估奖励

1.支持对象

扬州市级重点实验室。

2.支持标准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四章 实施科技人才“揭榜挂帅”行动

第九条 省产业技术研究院联合创新中心建设配套支持

1.支持对象

我市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共建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获认定建设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联合创新中心的企业,予以与省拨经费同等金额的配套支持,地方配套资金由市、县(市、区)及功能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认定文件及省拨资金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县(市、区)、功能区按比例补足配套资金。

第十条 产业科技人才“揭榜挂帅”项目支持

1.支持对象

我市参与揭榜项目攻关、参与竞争性技术转移活动并达成技术合同、建设省产研院联合创新中心或进入市级培育库、入选省研发型企业、参与实施省产研院“集萃研究生计划”的科技型企业,同扬州企业联合实施“集萃研究生计划”的国内高校院所和人才。

2.支持标准

(1)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照1:1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分年度拨款、后补助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2)面上指导性项目在技术合同签订后三年内,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4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资助100万元。

(3)依托省产研院与扬州市共同设立的扬州市科技人才“揭榜挂帅”产业科创资金,对产研院联动项目在技术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资助150万元;对通过“集萃研究生计划”同扬州企业产生产学研合作的高校院所,按照签订合同实际支付额的2%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累计最高10万元;对通过“集萃研究生”培养,与本市企业签订3年期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的人才,在落户后3年内给予相应奖励,其中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每年分别予以3万元、6万元、9万元的奖励。

3.办理流程

该项目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产业科技人才“揭榜挂帅”项目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

1.支持对象

我市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科研人员或团队。

2.支持标准

对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给予国家和省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全部用于获奖人员的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授奖文件及奖金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加大创新载体孵化激励力度

第十二条 国、省级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建设奖励

1.支持对象

我市新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运营机构。

2.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运营机构60万元、30万元、30万元。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认定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科创载体建设绩效奖励

1.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负责科技产业综合体、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等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日常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机构。

2.支持标准

(1)成立5年之内的在孵企业,当年度孵化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孵化1家,奖励5万元;

(2)对当年度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企业首次注册地为载体内或不在扬州市内)2家以上且排名前30名的载体运营机构予以奖励,其中:第1至10名每家奖励10万元,第11至20名每家奖励5万元,第21至30名每家奖励3万元;

(3)对当年度载体内企业获得投融资50万元且排名前30名的载体运营机构予以奖励,其中:第1至10名每家奖励10万元,第11至20名每家奖励5万元,第21至30名每家奖励3万元;

(4)载体在孵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优秀奖或省三等奖以上名次的,每项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

(5)载体在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中获评A类等次的,分别奖励运营机构15万元、10万元,同一机构不重复奖励;

(6)载体每有1件孵化案例入选当年度扬州市十大孵化案例的,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

(7)载体每有1家在孵企业当年在我市入园自建厂区或租赁厂房(3000平方米以上)实施产业化,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科创载体绩效奖励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六章 激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活力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登记奖补

1.支持对象

在技术交易中输出科技成果的单位、涉外技术交易中吸纳科技成果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经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审核通过、年度技术合同成交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技术转移输出方或涉外技术转移吸纳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配套给予技术合同成交总额0.5‰的奖补,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补10万元。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高校院所技术交易奖励

1.支持对象

我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和在我市设有技术转移机构的外地高校院所。

2.支持标准

我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和在我市设有技术转移机构的外地高校院所,与我市签订技术合同的并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完成认定登记的,按照当年累计实际技术成交额的2%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工作经费奖补

1.支持对象

市级平台和省级以上经开区、高新区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

2.支持标准

对我市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引进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按照地方实际拨付经费的50%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与市级平台签约共建的技术转移中心,在直接拨付10万元基础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另安排10万元作为绩效奖励经费,根据协议约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予以拨付。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及绩效奖励

1.支持对象

我市经备案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

2.支持标准

(1)对备案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优良等次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从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并在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予以单个合同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除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奖励采取免申报方式外,均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技术经纪(经理)人队伍建设奖励

1.支持对象

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产业教授、科技镇长团、科技服务从业人员等。

2.支持标准

(1)对接受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经理人,经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给予实际缴纳培训费用的等额补贴;

(2)每年对技术经纪(经理)人进行绩效评价,对评价优良等次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1万元的奖励;

(3)对技术经纪(经理)人从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并在有关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在合同签订后三年内,按照累计实际成交额的1%予以单个合同最高10万元的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技术转移奖励政策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七章 加快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九条 省科技服务业示范区(特色基地)建设奖补

1.支持对象

我市新获立项建设的省科技服务业示范区(特色基地)。

2.支持标准

对省科技厅立项建设的科技服务业示范区(特色基地)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认定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二十条 市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绩效评估奖励

1.支持对象

扬州市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

2.支持标准

对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重点实验室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绩效评估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科技服务骨干机构培育

1.支持对象

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和科学技术普及等业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2.支持标准

对上年度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拥有10人以上专业服务团队的科技服务机构,通过评审立项的方式,单个项目最高予以10万元的支持。

3.办理流程

该项目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对照年度市级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指南组织实施,经申报、审核、公示、批准等程序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

第八章 打造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奖补

1.支持对象

我市在国(境)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新设立国(境)外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且具备明确的研发领域和必要的科研条件的企业,按海外研发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市科技局根据《扬州市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奖补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才智力引进奖补

1.支持对象

我市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荣获国家、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人才。

2.支持标准

对我市新认定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建设期满三年、绩效考核优秀的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经费;对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获批国家、省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人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认定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九章 支持园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省级高新区创建奖补

1.支持对象

我市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区(含农业高新区),新获准筹建的省级高新区。

2.支持标准

对我市新获准筹建省级高新区的给予3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区(含农业高新区)的给予50万元奖补。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认定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创新产业集群试点项目配套支持

1.支持对象

我市园区获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对园区企业获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试点项目的,地方配套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担。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免申报方式。市科技局在核准立项文件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配套资金。园区所在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同步下达配套资金。

第二十六条 “创新飞地”建设补贴

1.支持对象

我市在扬州行政区划外租赁或建设离岸创新平台的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

2.支持标准

对园区经认定在扬州行政区划外设立的“创新飞地”发生的前三年租金,分别给予50%、30%和20%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园区管委会须逐年申报,期间停租、用途变更或到期中断申报视为放弃继续执行补贴政策。

3.办理流程

该政策采取全年申报方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扬州市支持“创新飞地”建设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政策类别和资金兑现方式

政策类别分为免申报类政策、定期申报类政策、全年申报类政策。

免申报类政策主要包括:对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资质、立项的科技项目、颁布的科技奖项、兑付的科技政策予以配套的支持政策。

定期申报类政策主要包括:有必要组织申报或绩效评估、审核或验收才能确定是否符合兑现条件的相关政策和项目。

全年申报类政策主要包括:适合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兑现落实的相关政策。

按照不同类别政策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免申报类政策一般由市科技局收到认定文件后,进行信用审查并提出奖励、补助等建议,会同市财政局兑现。定期申报类政策一般由市科技局按政策规定组织申报、审核、验收或绩效评估,确定拟资助的立项项目和绩优项目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会同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全年申报类政策一般由有关项目属地申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受理后经评审、勘查、会商形成立项及资金拨付建议,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另有规定的遵从具体政策细则。

第二十八条 信用和涉密管理

将政策申报主管部门、申报单位以及评审专家等纳入信用管理,申报单位必须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除按要求退回经费、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外,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涉密项目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24日起执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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