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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镇江市京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京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导读: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产业强区,进一步集成政策资源、提升政策实效,加快构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的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京口高质量发展,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对新引进落户本区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或等值美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进行扶持,鼓励重点引进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

2022年镇江市京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京口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产业强区,进一步集成政策资源、提升政策实效,加快构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的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京口高质量发展,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

1.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

——对新引进落户本区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或等值美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进行扶持,鼓励重点引进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项目,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量、技术水平和预期产出等因素,按照实际投资额的0.5%-1%分档给予综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引进的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支撑区域经济发展能力强,总投资2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扶持办法。

——对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每年区级经济贡献超100万元的,对企业高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6名)按其年度个人区级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

2.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对列入区重点产业项目投资计划,且年度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或等值美元)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技改投资项目,新增技术和设备投资额500万元(或等值美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3.支持绿色低碳改造

——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降耗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低碳经济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企业智能化建设

——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战略,对企业购买数控智能装备、智能机器人设备或投资自动化生产线、嵌入式软件等改造现有生产流程,技术和设备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元(或等值美元)且智能化技术和设备投资额占比达50%以上的项目,择优按照技术和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与第2条不重复奖励)

5.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

——对列入省级及以上试点示范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其平台软件和技术服务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上云”,对制造业企业采购云服务的,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支持服务业发展

6.支持重大服务业项目引进

——对新引进落户本区总投资5000万元(或等值美元)以上的符合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进行重点扶持,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量、技术水平和预期产出等因素,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综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投资超过5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扶持办法。

7.支持生产性服务业投入

——对从事研发设计、物流及供应链管理、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电子商务、科技服务、咨询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环境与污染治理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提升服务能力新增投资项目,新购或融资租赁相关专业设备,实际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的,根据其贡献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生活性服务业提升

——对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商贸服务、健康养老、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社区服务等领域的新增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的,根据其贡献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新引进落户本区园区载体的相关企业,年度综合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根据企业规模、技术水平和纳税情况,分档予以奖励,最高可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10.支持数字互娱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出版、运营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综合考虑企业年度营收水平和经济贡献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新引进落户本区园区载体的数字互娱企业,新购置、租用办公和研发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考虑市场前景和经济贡献规模,择优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发展服务外包

——对于年度服务外包实际执行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总额3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40%给予奖励。

12.支持电子商务产业提速发展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型、总部型企业,且结算中心设立在我区的,按其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我区投资建设跨境电商综合示范园区,对集聚度高、配套服务好的园区,根据入园企业数量、跨境销售规模以及区级经济贡献,分档给予园区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发展“互联网+社区商业”,给予当年开设10家门店以上的品牌连锁企业,单个门店1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经认定的新设总部企业,自税务注册登记年度起,根据企业发展水平和贡献规模,连续3年最高按其区级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区内现有企业职能归并提升为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年度综合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60%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14.扶持发展楼宇经济

——对列统的现有楼宇实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硬件改造提升,年度投入50万元及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列统的现有单体楼宇,年度综合经济贡献首次超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楼宇运营机构给予奖励。

——对新落户在列统楼宇、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每平方米达到800元、1200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区级经济贡献的50%、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企业上市和金融产业发展

15.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根据其募集资金情况,分阶段予以奖励,总额300万元。对异地主板上市企业总部迁入本区或收购控股上市公司,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企业入选精选层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16.发展传统金融服务业

——对新落户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在本区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根据其区级经济贡献规模,按购建费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3年兑现。银行机构区域总部在本区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同地段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以上金融机构的高管(每家不超过6名),按照其年度个人区级经济贡献的100%予以奖励,奖励年限为3年。

17.发展新兴金融服务业

——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新设立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行、商业保理等从事专业性金融服务的类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供应链金融、区块链金融等新型机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18.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发展

——鼓励基金公司等股权投资机构在本区注册落户,在本区实现项目退出的,按其退出形成区级经济贡献的60%给予奖励。

——鼓励基金公司引进其投资的企业落户本区,按其引进企业区级经济贡献的2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19.发挥区级产业引导基金作用

——发挥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重点突出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和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对成长性强的初创期科技中小企业可以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股权投资;对市场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处于加速期的企业可以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股权投资。

四、支持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育

20.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对首次入库培育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给予5万元奖励;入库后首次认定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未入库培育即首次认定高企给予15万元奖励;断档认定、连续认定和引进落户京口的高企,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省级以上(含省级)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奖励。

21.奖励企业科技成果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2.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

——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有正式技术合同并实施,按照当年度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鼓励企业与驻区高校开展技术合作,有正式技术合同并实施,按照企业当年度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2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23.支持技术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不重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企业研究院、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5万元奖励。

——对新引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学家团队在京口创设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确定扶持办法。

24.支持科技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载体运营主体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由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为A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20万元、10万元奖励。

25.支持知识产权创建

——对当年度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满5件及以上的,每件资助500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未申请、已申请费用减缴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9000元、5000元资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个人,每件最高资助5000元。对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1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通过省级认证、绩效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贯标优秀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秀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家单位不重复享受)

——在本区注册的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区内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000元奖励,同一家服务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26.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注重人才引进和培育的实际绩效,对入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和京口区“金凤凰计划”的人才,按专门出台的扶持政策给予资金扶持。

五、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27.支持质量品牌标准建设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镇江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8.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发展

——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

——鼓励辖区企业规模化发展,年应税销售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9.鼓励企业提高经济贡献

——对年度综合经济贡献总量排名前十的工业企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按其贡献规模分档奖励,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对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同比增量排名前十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以上两项奖励给企业高管,其中主要负责人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如单个企业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项奖励。

30.支持企业创先争优

——除上述条款有明确规定以外,各类园区、企业及其技术或产品,在各类创建、达标、评比、认证、验收中,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或称号),上级有资金扶持的,按原渠道给予奖励;无资金扶持的,根据其对提升区级经济发展质量的贡献度,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实施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产业发展政策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局、商务局、统计局、人才办、市场监管局、招商服务中心分别作为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政策条款细则的制定和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

2.坚持量入为出。在评审年度扶持奖励资金时,除新引进、新设立的企业外,要考虑该企业当年经济贡献情况,原则上奖补总额不高于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总量。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确定资金扶持额度。本文件中奖补对象不含房地产企业和政府投资项目。

3.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公开宣传本政策措施,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出现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违法、偷税漏税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注册地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背承诺,将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奖励资金。

本文件发布前,已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发布后,本区其他政策中与本文件奖励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最终解释权归京口区委、区政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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