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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快聚集创新资源,切实提高创新浓度,不断激发创新活力,持续推进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市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区域创新生态示范区的意见》(泰发〔2017〕20号)和市政府《关于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措施》(泰政发〔2017〕142号)等省市有关文件.....

泰州市姜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聚集创新资源,切实提高创新浓度,不断激发创新活力,持续推进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市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区域创新生态示范区的意见》(泰发〔2017〕20号)和市政府《关于打造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措施》(泰政发〔2017〕142号)等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重点科技研发计划

对企业获批省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重点项目、竞争项目、重点项目子课题的,按期结题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对企业获批市科技支撑(产业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的,按期结题验收后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

二、鼓励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支持行业骨干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给予对外责任主体单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

三、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和科技产业园

对运行成效突出的省级以上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园区、科技产业园,上级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完善创新载体建设推进机制

(一)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众创集聚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从区产业引导资金中每年划出1000万元设立孵化基金,滚动支持省级以上孵化器内高科技孵化项目的科技创新工作,孵化基金与社会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共同成立天使投资基金,通过入股、跟投等方式全方位支持高科技中小微企业发展。省级以上孵化器内在孵企业三年内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孵化器,其中50%用于支持孵化器自身发展,50%奖励给在孵企业用于企业自身科技创新。

(三)对由镇(街、园区)、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共建的市场化运营的产业研究院、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建成运行后,对运营主体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加大高新企业培育扶持力度

对新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当年需授权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后备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建立鼓励企业创新的普惠机制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给予企业3%的普惠性财政奖励。对研发投入同比增长率达到50%及以上、40%及以上、30%及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七、大力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

(一)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大赛活动。对入围国家、省、市级创业大赛决赛的企业或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创新和完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对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姜新办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构,当年在本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对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在当年技术研发用的软硬件设备投入超过100万元的,按软硬件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市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支持企业在市外设立研发机构或孵化平台,按其实际投入的10%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平台运营补贴、最高5万元场地租用或物业管理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区级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期满2年可参加绩效考评,对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九、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依据企业实际支付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经费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享受市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对获批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鼓励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在姜堰与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的非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且持续开展研发创新活动,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10%的奖励(单个机构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十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结题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泰州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且为第一完成单位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进入实质性审查的,每件补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07万元、0.05万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达10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万元;企业或专业机构从本区外引进、消化、吸收发明专利,且以本区地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每件发明专利给予2万元奖励;对专利权人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且专利地址在我区的发明专利,自授权第7年起按其年费实缴额的50%予以补助。

本政策中各项奖励补助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后予以发放;奖励补助资金由区财政筹集统一发放,并按现有财政体制由区、镇(街、园区)财政分级负担。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区政府已出台的科技创新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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