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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宜黄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宜黄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导读: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科技综合实力,参照省、市有关精神和外地先进做法,结合宜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范围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宜黄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及户籍地(或工作地)在宜黄县的个人。二、奖励政策1.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以备案时间、设备采购合同、购置技改设备发票和购置设备资金转账凭证为.....

抚州市宜黄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印发《宜黄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科技综合实力,参照省、市有关精神和外地先进做法,结合宜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宜黄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及户籍地(或工作地)在宜黄县的个人。

二、奖励政策

1.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以备案时间、设备采购合同、购置技改设备发票和购置设备资金转账凭证为依据,一周年内按企业技改设备实际投入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技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对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照8%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符合技改条件的企业购置的机器人,按企业购置设备的 10%给予补贴。对企业建立大数据平台,通过搭建并使用ERP、MES、SCM等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系统软件购置价的15%予以奖补。购置机器人与信息化软件费用与招商引资固投奖励可重复计算。(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对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与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智能制造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与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3.支持专业化发展。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4.支持绿色发展。对当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工信、环保部门备案的工业企业,给与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费用超过300万元(以企业向税务局申报研发投入加计扣除金额为准)、且位列全县前六位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奖励,设一等奖1户奖励10万元;二等奖2户,每户奖励8万元;三等奖3户,每户奖励5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按时填报并经科技统计部门认定的给予每个企业研发活动填报人员0.2万元的奖励,企业研发投入费用由县税务局、科技局、统计局联合进行认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

6.对当年首次入选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75万、50万、20万、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7.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6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8.支持院士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建设。经上级批准建立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升级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再奖励20万元;经上级批准建立市级“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升级省级“海智计划”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协)

9.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及省级协同创新体建设。通过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方式,首次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协同创新体建设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10.支持省级以上人才工程人员、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人员或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

11.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再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2.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对当年通过鉴定获得国家、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每个新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通过鉴定新获得国家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3.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4.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100万元;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技术创新成果奖的,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元。企业新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团队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和市科技创新发明专利奖参照市级科技创新团队一等奖进行奖励。以上奖项如果是因同一产品或同一项目所得,则只评选一个奖励额较高的奖项。(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5.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对企业新增与985、211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有实质性合作内容、有人才引进、有合作协议的,给予企业科技合作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新增与普通高等院校或省级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有实质性合作内容、有人才引进、有合作协议的,给予企业科技合作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

16.支持企业高端人才引进,对企业当年新引进院士级人才和双千计划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签订了三年以上固定服务合同并有明确公关计划取得成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

17.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5万元,其中在本县实现产业化的,每项再奖励15万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和1000元;鼓励企业创名牌,当年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质量奖等国家级品牌,每个奖励5万元;当年获江西省名牌产品或江西省著名商标等省级品牌,每个奖励2万元,系列产品按一个计算。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及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产业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发明专利再另行给予重奖。(责任单位:县市管局)

18.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对当年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管局)

19.引领示范奖。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等),分别给予企业科技创新研发团队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以上奖项,只评选一个奖金额较高的奖项。(责任单位:县市管局)

三、附则

1.本办法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

2.涉及奖励中同一奖项按获得的最高奖励计奖,不重复享受。

3.本办法自2020年起实施,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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