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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南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城县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导读: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支持我县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关于促进南城县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一、奖励对象本县辖区内当年依法纳税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上的工业企业。二、奖励项目及标准(一)新上规模企业奖当年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产业范畴的企业一次性加奖3万元.....

抚州市南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城县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支持我县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关于促进南城县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县辖区内当年依法纳税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新上规模企业奖

当年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产业范畴的企业一次性加奖3万元 。

(二)常规工业企业纳税增量奖

凡当年上交税金(增值税、所得税)100万元以上,且比上

年有增长,按当年实际纳税超过上年纳税部分的2%奖励企业。

(三)企业管理创新奖

当年新认定的江西省“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审核评定并获得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企业自愿申请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定的,奖励4万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对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专项改革试点项目并结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军民融合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奖励2万元。当年荣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等国家级质量管理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等省级质量管理奖、抚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证书的,奖励1万元;当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个奖励 2 万元。

支持企业市场开拓。对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工信、商务等)组织的展览、展会的,每次给予参展补贴5000元。

(四)企业技术进步奖

支持工业企业新上技术改造项目,对当年经备案或核准并组织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技术改造新购生产性设备超过300万元的,按购买设备发票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享受一事一议设备补助的企业按原协议政策执行)。

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县研制生产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中首台(套)产品,按销售价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研制生产的药械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制造工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独创性,经查新和专家认定,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含取得国家新药批文的制药企业),每个新产品奖励8万元;获得省级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新产品奖励3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被列入江西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省级重点新产品,每个奖励0.2万元;获当年省级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

(五)企业创名牌品牌奖

支持企业培育创建品牌,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含续认、复评)“江西名牌”、“江西老字号”、“赣出精品”等省级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制定发布的“江西绿色生态”相关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对于通过“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企业科技创新奖

当年被省级(含)以上部门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认定的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3年有效期结束后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重新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0.5万元。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2000元;对获得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8000元。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针对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给予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5万元。

支持企业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获批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签订协议支付费用并引进(含柔性引进)副高以上人才开展工作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省级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每项奖补0.1万元;对研发投入力度大的企业实行研发投入后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位居全县前5名,且增幅达到10%的企业,给予 2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位居全县6-10名,且增幅达到1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位居全县11-20名,且增幅达到10%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

对获得省政府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抚州市科技创新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七)企业上市奖

对境内首发公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最高奖励:对启动首次公开发布股票工作并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辅导程序并获江西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给予200万元奖励。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按实际融资到位金额的0.4%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县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本县,或县内企业通过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县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本县企业,给予其一次性7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由受益财政按其融资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的本地企业,给予其一次性2万元奖励;在券商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改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其50万元奖励,具体按照“完成股改”“挂牌成功”两个阶段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挂牌后实现直接融资的,按其市场融资额的1%,给予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由政府投融资平台直接认购的除外)。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企业,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实收货币资本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按其首期募集资金的0.2%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拟上市或挂牌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企业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其实际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考评方式

考评工作由县工信局、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金融服务中心协同。

(一)企业上交税金以税务部门提供认定的数据为准,压延退库和免抵未调税款,按照年度进行考核,退税及查补税款不列入税收计算范围。涉及企业上市、新增入规企业和科技创新方面奖励不受纳税限制。

(二)企业管理创新、创名牌品牌及技术进步方面,以企业当年新获得的证书、奖牌或相关批准的文件为依据。企业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或经科技、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作为依据。

四、其它事项

(一)对单个企业奖励额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内对本县财政贡献。工业企业纳税增量奖按属地原则,由受益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其它奖项所涉及的资金统一由县财政核拨,在企业发展基金、科技专项经费及研发后补助经费中列支。

(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非法社会融资,恶意偷漏税款,恶意逃废债务、工程款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奖励。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度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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