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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临川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川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导读:临川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临川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依照国家和省、市鼓励科技创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临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临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共同管.....

抚州市临川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临川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临川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临川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依照国家和省、市鼓励科技创新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我区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临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临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审定区科技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区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奖励、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咨询及服务等。

第二章  资金安排及支持范围

第六条区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1100万元并列入年初预算。专项资金具体安排如下:

1.科技创新奖励资金500万元;

2.科技计划项目资金100万元;

3.科技咨询服务及专家评审资金等50万元;

4.科技创新其它资金450万元。

第七条资金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支持:

1.原则上在临川辖区内注册、经营、纳税的企业;

2.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国家战略型新兴产业、乡村振兴产业等符合区内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八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1.获得国家、省、市重点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

2.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或科技大赛获奖的企业;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潜在)企业、独角兽(种子、潜在)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4.有研发经费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九条科技创新奖励类别及标准

1.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奖励。对当年认定或入选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科技优势创新团队、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级研发基地、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认定或入选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省级生态文明科技示范基地、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科技优势创新团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科技奖后备项目培育、省级绿色技术创新企业以及省高质量考核指标中认可的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市级科技优势创新团队、市级科技特派员产业技术服务基地(原办法叫市级科技特派员科技惠农示范基地)、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市综合考核指标中认可的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企业纳税情况(凭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分三年累计奖励20万元,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5万元,第三年5万元;企业当年为零纳税(政策允许除外),则不予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

3.科学技术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和发明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团队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以上奖励荣誉由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共享,奖金可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

4.独角兽(种子、潜在)、瞪羚(潜在)企业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入选独角兽企业的奖励100万元,重新入选的奖励    5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入选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奖励50万元,重新入选的奖励25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入选种子独角兽的奖励30万元,重新入选的奖励15万元;当年度首次入选瞪羚企业的奖励20万元,重新入选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首次入选潜在瞪羚企业的奖励10万元,重新入选的奖励5万元。

5.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的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对重新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入库的企业奖励1万元。

6.科技大赛奖励。对当年度代表临川参加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类比赛的企业(团队)或个人,给予5000元的参赛补助,其中获得国家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优秀(优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优秀(优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或优秀(优胜)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同一类奖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条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范畴及实施

1.支持范畴:

(1)当年度未成功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且前景较好的优质项目;

(2)属于临川区“1+1+N”产业和数字经济产业类的项目;

(3)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

2.实施流程: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临川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一般程序为: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项目立项、项目管理5个基本程序。区财政局负责下达项目资金指标及拨付。

(1)项目申报。区科技局根据国家产业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本辖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发布当年的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的范围、领域和方向。

项目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①科技项目申报书;

②科技项目申报的有关佐证材料(如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环评报告、专利证书等);

③研发活动的证明材料;

④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受理。业务股室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企业的资质和项目的创新型、安全性等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名单。

(3)专家评审。业务股室制定评审细则,负责组织专家根据评审细则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分值报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立项意见。

(4)项目立项。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业务股室整理的专家评审意见拟定予以立项的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并将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指标文件。

(5)项目管理。业务股室对项目的实施进行过程管理,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实施内容的,应重新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支出预算,并报区科技局同意;对因故需终止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说明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提出处理决定,剩余资金退回区财政。

第十一条科技咨询服务及专家评审资金支持范围

具体包含技术合同登记辅导、研发投入入统指导、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财务咨询、独角兽(种子、潜在)和瞪羚(潜在)企业培育及科技项目专家评审等涉及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服务。

科技创新其它资金支持范围

主要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揭榜挂帅”项目资金等其它科技创新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跟踪监督、绩效评价的原则,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各专项资金之间可互相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做好相关台账管理。

第十五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财经法规,保证专款专用。对有以下情节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并将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公开通报,取消违规企业及相关人员五年内在我区范围内申报政府资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2.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

3.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和考核,情节严重的;

4.在申报和使用资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5.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6.其它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行为的。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区财政局及区科技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原《临川区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专项管理办法(试行)》(临府办字〔2021〕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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