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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宁都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导读: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为加快推进宁都县新型工业化,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助推主攻工业倍增升级,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总则1.凡在宁都县注册纳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工业企业(轻纺类、电子信息类专项政策见附件),经宁都县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第二条 购地建厂扶持2......

赣州市宁都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宁都县促进工业投资优惠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宁都县新型工业化,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助推主攻工业倍增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凡在宁都县注册纳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工业企业(轻纺类、电子信息类专项政策见附件),经宁都县政府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的,在享受国家、省、市现有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 购地建厂扶持

2.购地政策。工业用地采用挂牌方式依法公开出让,土地出让金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调整更新的)执行。对投资强度达到 200 万元/亩以上或年纳税20 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以下标准及方式奖励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及扩产技改:(1)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8000 万元(不含8000万元)或年纳税 20 万元/亩以上的,奖励4.1 万元/亩;(2)固定资产投资 8000 万元-1 亿元(不含1 亿元)或年纳税 25 万元/亩以上的,奖励 4.6 万元/亩;(3)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或年纳税30 万元/亩以上的,奖励 5.1 万元/亩。

上述奖励款待项目开工建设后,拨付20%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或年纳税金额达到60%,拨付60%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剩余 20%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达标并投产入规后,再予以拨付(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由企业向宁都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申报)。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投资强度 200 万元/亩以下,或亩均税收20万元/年以下的单个新上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一律进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

第三条 税收扶持

3.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宁都的属于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60%以上,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纳税奖励。在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年总额达到 100 万元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数额,对企业进行全额奖励,每年度结算一次;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数额的50%,对企业进行奖励,每年度结算一次。

5.纳税上台阶奖。企业已超出享受税收全额奖励政策优惠期,对年纳税首次突破 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年纳税首次突破 1 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租购政府标准厂房扶持

6.租金标准。生产性厂房第一层租金为5 元/㎡•月,中间层租金 4 元/㎡•月,顶层租金 3 元/㎡•月(以不动产登记的面积为依据),非生产性厂房租金为5 元/㎡•月(不分层)。

7.租金优惠。租赁政府标准厂房的,在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60 万元/1000 ㎡或年纳税20 万元/1000 ㎡以上或年出口 24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生产性厂房租金 3 年全额补贴的扶持政策。满足基础条件但未满足每 1000 ㎡厂房纳税条件的,生产性厂房租金按年纳税金额或年出口金额比例补贴。租金先缴后补,按季收取,次季度补贴。

8.厂房购置优惠。企业入驻五年内,需购置标准厂房的按建设决算价出售,允许厂房分栋、分层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五条 租赁非政府标准厂房扶持

9.租赁非政府标准厂房扶持。新入驻园区租赁除标准厂房之外合法厂房的企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其年纳税额达到20 万元/1000 ㎡以上,且年纳税总额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厂房前三年享受 3 元/㎡•月的租金补贴,实行一年一补。

第六条 企业成长扶持

10.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700万元、900 万元、2000 万元。

11.企业入规奖。对首次认定的入规企业,给予12万元奖励。

12.诚信企业奖。对纳税贡献较大、无安全生产和环保事故、无拖欠工人工资、诚信经营的规模以上企业,每年评选诚信企业若干名,每个奖励 5 万元。

13.纳税大户奖。对年纳税1000 万元以上且纳税额排全县前三名的规模以上企业,评选为纳税大户,每个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总部经济扶持

14.鼓励县外企业在宁都县设立运营总部、电子商务总部、财务核算(结算)中心及其他区域总部,对与宁都县政府签订《总部经济项目合同》的企业,年纳税500 万元(含本数)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 70%给予奖励;年纳税1000 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 80%给予奖励,以上政策,连续奖励三年。

第八条 物流扶持

15.物流纳税奖。对在宁都县依法设立的物流企业经营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县财政实得部分,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1)年纳税 100 万元-500 万元(含本数)的,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2)年纳税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本数)的,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85%给予奖励。(3)年纳税 1000 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的县财政实得部分的90%给予奖励。

16.车船使用税奖励。物流企业自有车辆在宁都县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次月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5%给予奖励;物流企业引进外地车辆在宁都县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纳税次月按县财政实得部分的 6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外资外贸发展扶持

17.支持外贸出口。对于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年外贸出口以 50 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由县财政按照1美元奖励0.025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同比增量部分按照1 美元奖励0.035元的标准进行奖励。与宁都县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流通型外贸出口企业,每年外贸出口以50 万美元为基数,超基数部分按照 1 美元奖励 0.015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18.支持外资发展。对已注册的外资项目,实现现汇进资并经审核认定后按照每 100 万美元给予5 万元标准奖励,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 1000 万元。

19.鼓励企业参展。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对参加各级政府及部门、行业协会等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时装周等活动设立展位的,每次给予 5000 元补贴。

第十条 上市扶持

20.上市奖励。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宁都县内企业奖励 1600 万元(含省市县奖励,其中县级奖励500万元),新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宁都县内企业奖励 200 万元(含市县奖励,其中县级奖励80 万元)。境外上市且募集资金 80%投向宁都县的县内企业,按照实际募集资金金额(按人民币计算)的 4%给予最低200 万元、最高不超过1100 万元奖励(含省市县奖励,其中县级奖励100 万元)。

21.支持企业股改。对完成股改经评审合格的企业按类别分层奖励。在中介机构指导下完成股改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40万元奖励资金;在“新三板”挂牌的股改企业与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并完成股改后,由县财政先行拨付50 万元奖励资金,剩余 150 万元奖励资金视完成挂牌进度(即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按规定拨付;在境内主板上市的股改企业与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由县财政先行拨付200 万元奖励资金,剩余 1400 万元奖励资金视完成上市进度(即省市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按规定拨付。

22.对企业在改制辅导中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挂牌上市,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后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23.上市挂牌企业所募集的资金80%以上需用于宁都县境内扩大再生产。对上市挂牌企业总部在宁都县注册后五年内或上市挂牌后三年内迁至县外的,已实施的政策补助予以清缴收回。

第十一条 金融扶持

24.设立 5 亿元工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及5000 万元工业还贷周转资金,用于企业各项奖补、贷款贴息以及资金周转。

25.鼓励企业“规改股、股上市”,对已与券商签约并启动股份制改造、申报新三板挂牌或申报IPO 上市的企业,由宁都县工业投资引导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股权额度不超过企业总股权的 20%。

26.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优先推荐享受“财园信贷通”和“小微信贷通”政策,其中规模以上企业根据税收贡献、品牌创建情况,最高可增信至 1000 万元。

27.工业企业优先给予续贷周转金支持,其中对规模以上企业在收取周转金使用费时优惠 20%。

第十二条 电商发展扶持

28.对入驻电商平台的电商、网红等新业态企业,给予租金“三免两减半”政策,实行按季收取、次季奖励;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给予“两免三减半”政策,实行先缴后奖,按年度结算。对开通国际网站且在宁都年出口额达 1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年费、推广费用的70%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年。

第十三条 用工保障扶持

29.协助劳务招工。宁都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宁都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工责任单位及各乡镇协助企业做好劳务招工和培训工作;宁都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每年免费为县内招商引资企业集中组织 2 次以上大型人才招聘会。

30.鼓励招工用工稳工。鼓励务工人员在宁都县就业、鼓励引进优秀人才等奖补政策,按照宁都县招工用工等相关文件执行。

31.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应企业要求,宁都高级技工学校免费为招商引资企业招录的新员工实行“订单式”培训。

32.员工子女就学。对与招商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的员工,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宁都县学校就近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33.免费播放招工信息。经宁都县商务局审定,宁都县融媒体中心免费为新办企业推送招工信息15 天。

第十四条 人才引进扶持

34.引进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对企业引进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100%奖励其本人,期限五年。

35.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年度纳税200 万元以上至1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其高管(由企业认定并申报,不超过 3 个名额)在宁都县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其本人,期限五年;年度纳税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高管(由企业认定并申报,不超过6 个名额)在宁都县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其本人,期限五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纳税 100 万元增加1 个名额,单个企业不超过 10 个名额,期限五年。

第十五条 商务成本扶持

36.规费减免。入园企业办理证照时,宁都县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全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人防异地建设费除外);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

37.用电优惠。工业企业(高耗能企业除外)办理用电手续时,供电部门可以开通绿色通道;由供电部门负责实施的新增用电工程免收勘察设计费;企业可按照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自行购买电力设备材料,如委托供电部门施工,只收取安装工时费,免收设备检测费;工业用电执行江西省统一电价。

38.用水优惠。园内工业企业基准水价额定为1 元/吨。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扶持

39.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的(含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检测中心,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40.培育发展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认定的省“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奖励 8 万元;对认定的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41.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5万元/项(件),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0 元/项(件),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奖励 1000 元/项(件);对被列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10 万元、5 万元。

42.支持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对初次认证的认证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产品检验检测费除享受省、市补助外,在 1 万元以内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补助(不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支出),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43.对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驰名商标(包括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著名商标(包括江西名牌和省井岗质量奖)、知名商标(包括市长质量奖)的申报人,分别给予每件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政策

44.对自建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或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达 2 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世界500 强、中国500强、央企、主板上市公司等大中型知名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给予的扶持、奖励和补贴实行“一事一议”。

45.本办法自 2021 年 10 月1 日起执行。在本优惠办法实施之前与宁都县政府(含县政府授权县招商服务中心)签约并已落户的项目,按投资合同约定的优惠条款执行,如遇省、市、县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则以优惠政策上限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如遇上级或本级相关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本办法由宁都县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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