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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都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导读:关于推动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产业优先、绿色发展、团结实干、快速崛起”战略部署,加快工业赶超进位步伐,持续推动县制造业“10310”攻坚行动,鼓励工业企业数转智改网联,向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助推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一、奖项设置和奖金来源按照奖励对象,设立企业发展质效类、企业平台创新类、企业商务服务类、企业人才激励.....

九江市都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动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关于推动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产业优先、绿色发展、团结实干、快速崛起”战略部署,加快工业赶超进位步伐,持续推动县制造业“10310”攻坚行动,鼓励工业企业数转智改网联,向高端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助推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奖项设置和奖金来源

按照奖励对象,设立企业发展质效类、企业平台创新类、企业商务服务类、企业人才激励类四大类共14个方面奖项,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企业发展质效类

1.升规入库奖。对当年纳入国家统计范畴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对当年投产、当年升规(月度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资金;对往年投产、年报升规(年度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规模效益奖。对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工业企业,给予0.5~1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10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达到5%的工业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之间,且同比增速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10~20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速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

奖励标准按企业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一,奖金取千元整数位进行奖励,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3.研发技改奖。每年对有研发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及时奖励,其中研发投入总量1~3名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4~10名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资金,11~30名每家给予1万元奖励资金,对其他有研发投入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0.5万元奖励资金。对工业企业当年度完工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进行及时奖励。对没有获得任何上级专项资金的技改项目,项目投资额度在2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的,每个给予10万元县级奖励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每个给予20万元县级奖励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个给予50万元县级奖励资金;对获得省级、市级专项项目政策资金的技改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每个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4.数转智改奖。对通过数字化项目改造实现提档升级,并经贯标评价提升至更高等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奖补资金;对获得“两化融合”、DCMM、数字化转型成熟度贯标管理体系评定A级(DCMM1、2级,成熟度1、2星)证书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对获得AA级(DCMM3、4级,成熟度3、4星)证书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15万元奖励资金;对获得AAA级(DCMM5级,成熟度5星)证书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对获得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标杆(示范、案例、大赛奖励等)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获评省级“数字领航”、省级“小灯塔”、省级“数智工厂”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产业大脑”的建设运营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接入省级“产业大脑”并持续使用两年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建设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开展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应用,注册量达一百万(含)以上且解析量达三百万(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企业1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二)企业平台创新类

5.研发平台奖。对新认定且实体运行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研究院,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含部委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和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等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新认定的市级人才(研发)飞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参加“创客中国”“天工杯”等工业设计大赛并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企业,依据获奖等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0.5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双创示范基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载体,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双创示范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载体,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等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社局)

6.融合示范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类(两化融合、工业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智能制造等)应用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品牌创建奖。对当年度认定(复核)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科技领军(入库)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1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工业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当年度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及新认定(复核)“赣出精品”的工业企业,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1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当年度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证书的工业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工业企业,对照市级奖补资金,给予1:1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评定的“江西名牌产品”“江西精品”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优势工业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工业企业,每个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工业企业,对照上级奖补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1:1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工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市监局)

8.绿色发展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资金奖励;对新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节水型、节能减排型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科技局、县水利局)

(三)企业商务服务类

9.境外参展奖。积极鼓励企业参加省市组织的重点境外展会,给予展位费5%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单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年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0.信用保险奖。对当年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奖补。对上年度出口额600万美元(含6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家奖补资金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对上年度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每家奖补资金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1.外汇衍生奖。支持企业应对汇率风险,奖励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首办户”,对首次在辖区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工业企业,按照市级奖励标准,每家企业给予1:1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支持企业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对“存量户”按照市级奖励标准,每家企业给予1:1一次性县级配套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企业人才激励类

12.人才平台奖。对新获批的市级及以上重要人才平台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级低于10万元补齐10万元,省级低于5万元补齐5万元,市级低于2.5万元补齐2.5万元。同一申报主体三年内获同一奖项的,按照就高原则“补差”。(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13.人才工程奖。对新入选省级及以上重大人才工程、新获得契合人才主题的省级及以上重大奖项的人才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级低于2.5万元补齐2.5万元、省级低于1万元补齐1万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14.人才引进奖。对符合条件全职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省域拔尖人才、优秀基础人才,三年内每人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岗位补贴;全职新引进在县工作一年以上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省域拔尖人才、优秀基础人才、市域拔尖人才,在县购买首套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4万元安家费。对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双一流”本科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生活补贴。对符合条件引进的人才,凡当年在都昌缴纳社保满六个月,凭落户证明,三年内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落户补贴。(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三、申报机制和要求

本措施落实由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负责。

一是实行免申即享制。企业所获奖励兑现实行免申即享制,所有兑现工作由企业帮扶单位或者乡镇全程代办,提供“零距离”可及可感服务,于年底前报送至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企业只需提供申报所需资料。

二是实行联审联批制。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所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审联批,对所有收集到的奖励兑现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审结完成,将初审意见汇总后统一按程序报县委或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对相关帮扶单位因服务不到位、衔接不顺畅、申报不及时造成企业应获奖励未在第一时间兑现影响营商环境的,县纪委县监委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责任。

四、其他事项

1.本措施实行最高限额原则,企业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所缴纳的地方贡献总额。

2.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被通报点名的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企业主体,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3.企业人才激励类政策,由县委人才办具体负责解释,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4.对需要一事一议的,报县委、县政府另行研究。

本措施由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各项政策均为2025年全年实施有效,以往文件有关条款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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