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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2014年修订)

       导读:为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做强做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注册、纳税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二、政策措施(一)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创新平台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

南昌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2014年修订)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做强做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注册、纳税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创新平台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配套补助。(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2、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补助。(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3、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配套补助。(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4、对新批准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配套补助。(受理部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

(二)鼓励企业申请专利

5、对企业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20000元的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三)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6、对新认定或者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财政局)

7、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50亿元、100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发局、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

8、对获得或者引进国家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且在我区产业化的企业,投产后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产业转化资金扶持。(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9、对获得或者引进江西省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项目且在我区产业化的企业,投产后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产业转化资金扶持。同一项目分获国家奖和省奖的,按国家奖予以扶持。(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五)鼓励校企产学研合作

10、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各类经立项和我区认可的科技合作项目,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开发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招商局、区财政局)

(六)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计划项目发展

11、对新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配套资助。(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七)鼓励企业品牌建设和产品创新

12、对新获得江西名牌产品、南昌市名牌产品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质监局、区财政局)

13、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南昌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工商局、区财政局)

14、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江西省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质监局、区财政局)

15、对被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省级优秀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市级优秀新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财政局)

(八)鼓励企业推行标准体系建设

16、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质监局、区财政局)

17、对新获得具备国家认证资质机构认定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受理部门:区经发局、区质监局、区财政局)

三、操作程序

1、企业申请。本政策按年度进行兑现,凡符合条件的企业于第二年一季度对上年度的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政策提出申请,填报《南昌经开区企业自主创新引导资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材料两份到相关受理部门:

(1)企业申请开发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导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税、地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的纳税凭证(复印件);

(5)有关申请扶持政策兑现的证明性文件及证书原件(复印件);

(6)其它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审核报批。各有关受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小且便于审核的,受理部门经审核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兑现;对金额较大或不便于审核的,受理部门可组织召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报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确定。

四、附则

1、凡符合以上政策条款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当年未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当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并完成当年的节能任务。

2、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或资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当年已获南昌市奖励或者资助且占用开发区本级财政额度的,视同获得区管委会奖励或资助。

3、设立专项资金。本政策措施所涉及到的政策资金从区企业自主创新引导资金列支。

4、本政策由开发区经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5、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鼓励企业在加大科研投入的同时,奖励资金可部分用于奖励对企业科研创新有功人员。

6、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度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政策按照《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洪经管发(〔2012〕5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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