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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莲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2023)

       导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县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10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同时整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以奖促优,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奖励办法。一、支持产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一)支持企业壮大规模。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

萍乡市莲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202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西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县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1000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同时整合上级相关专项资金,以奖促优,推动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赶超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奖励办法。

一、支持产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

(一)支持企业壮大规模。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发放3万元,第三年仍在库报数的再发放2万元。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5%的在库规下工业抽样企业,每年给予0.5万元奖励;样本村非样本轮换年每年第1个新纳入规下工业抽样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且相应年度总产值不低于其营业收入80%的,分别给予3万元、3万元、12万元、20万元、50万元、150万元上台阶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二)鼓励企业扩产增效。每季度用电量达到30万千瓦时以上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5%的县工业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其用电量增量部分(上年同期用电量不足30万千瓦时的,按30万千瓦时计算)按0.1元/千瓦时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季度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企业使用的管道天然气按4千瓦时/立方米系数折算为用电量。每季度奖励资金先兑现50%。若企业全年营业收入增速达5%,则兑现完前三季度剩余奖励资金,否则不予兑现。

(三)支持重点税源发展。当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纳税额1.5%给予基本奖金奖励;同时,年纳税额比上年有增加的(上年纳税额不足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增加部分按4%给予增长奖金奖励。若为国有工业企业,不享受增长奖金奖励。

二、推进数字化绿色化升级改造

(四)支持数字化转型。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示范工厂),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5万元给予奖励。首次认定为(通过)省大数据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给予1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达到深度上云给予5万元奖励。

(五)加强技改投资引导。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改项目并入统的,按技改投资亿元以上、亿元以下每个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同时,对其当年和次年(指周期年,起始月份为项目备案月份)内使用自有资金新购买生产主体设备金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主体设备金额10%进行奖励。当年和次年享受奖励不超过企业该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和50%,且不超过200万元。

(六)促进绿色低碳发展。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技术创新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给予奖励。

三、提升企业科技创新示范引领效应

(七)培育产业领军企业。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奖励。首次认定为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含县外整体迁入并认定资格继续有效),给予15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给予8万元奖励。当年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给予0.2万元奖励。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省级质量奖(井冈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壮大专精特新群体。首次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九)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保持正增长且总量居全县前10名的企业,前1、2、3名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奖励,后7名各给予1万元奖励。新通过省级新产品、“赣出精品”认定,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新入驻萍乡(长沙)“飞地”科创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并对缴纳的租金按50%给予补助。

(十)支持平台提质增效。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等创新平台的,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5万元给予奖励。

四、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十一)支持企业稳岗留工。县工业园内综合评价A、B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用工的(年底在岗且全年不少于6个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上年用工数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每增加1人给予1500元稳岗补贴。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了我县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的,计算本稳岗补贴时应相应核减。

(十二)降低企业房租成本。县工业园内上年度综合评价A、B类企业租用政府性标准化厂房,投资协议约定厂房租金优惠期满、在厂房租金优惠期内但未达到租金奖励标准或未签订厂房租金优惠条款的,对其缴纳的上年度厂房租金按20%的标准进行补贴。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厂房租金,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

(十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县工业园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压缩机、电子信息、新材料和食品产业综合评价A类企业通过我县指定供应链公司开展原材料采购服务的,按所支付款项总金额2%进行补贴。每个企业享受期限最长为连续2个自然年度,每年兑现一次,单个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附则

(十四)当年获得第(一)条到第(十)条奖励的企业,分别授予以下荣誉称号: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授予税收贡献奖,在产业规模发展壮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授予发展速度奖,在数字化绿色化升级改造和科技创新示范引领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授予技术进步奖。

(十五)健全政策保障体系。企业在工业与信息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方面首次成功申报市级以上项目及取得其他突出成效的,参照本办法相近项目奖励标准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支持。

(十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工业企业,采掘业及矿产品粗加工企业仅享受新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对上年度综合评价确定的A、B、C、D类企业,实施差别化奖补政策,分别按标准的120%、100%、80%执行,D类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奖励政策,尚未纳入综合评价范围的企业按B类标准执行。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有其他县本级资金支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我县一产、三产企业在平台提质增效方面取得成效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银行、供电等生产型实体服务业企业达到工业企业纳税奖励标准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基本奖金奖励。

本办法最大限度实行“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通过“惠企通”平台或其他方式兑现奖励。企业受表彰信息应及时在莲花发布、县电视台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发布。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较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偷税侵权、信用违约违规行为的,不予奖励。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单位将予以通报,追回拨付的奖励并进行追责。

(十七)本办法由县工业强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莲办字〔202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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