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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余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导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力度,提升高新区土地产出率,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导向,决定对工业骨干企业、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实施差别化的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均指在我区投资落户并在我区内纳税的工业企.....

新余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余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招商引资力度,提升高新区土地产出率,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导向,决定对工业骨干企业、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实施差别化的资源配置和政策支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企业和项目均指在我区投资落户并在我区内纳税的工业企业和项目,对在我区投资的资源性及政策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三条 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出让价格按摘牌成交竞价执行,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工业用地项目,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年内,在高新区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以下简称年上缴税收)需达到10万元人民币(下同)/亩(含本数)以上标准。

第四条 为鼓励企业加快投资进程,在企业足额缴交土地出让金后,根据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面积,我区将超出4.5万元/亩以上的部分土地价款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补助。若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四年内在高新区年上缴税收达到20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则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①年上缴税收达到20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将超出3.5万元/亩以上的部分土地价款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补助。

②年上缴税收达到30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将超出2.5万元/亩以上的部分土地价款给予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补助。

第三章    财政奖励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奖励政策

1.奖励范围

购地项目: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留成部分(其中,增值税按25%留成比例、企业所得税按32%留成比例计,以下简称年税收贡献)达到2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工业企业。

租赁厂房项目:根据实际租赁的厂房面积,折算每租赁1000平方米厂房年税收贡献达到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企业。

2.奖励标准

购地项目:

①年税收贡献2万元/亩(含本数)至4万元/亩的部分,由区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②年税收贡献4万元/亩(含本数)至6万元/亩的部分,由区财政按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③年税收贡献6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部分,由区财政按9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分段累加计算。

租赁厂房项目:

①年税收贡献10万元(含本数)至15万元的部分,由区财政按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②年税收贡献15万元(含本数)至20万元的部分,由区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③年税收贡献20万元(含本数)至25万元的部分,由区财政按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④年税收贡献25万元(含本数)至30万元的部分,由区财政按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⑤年税收贡献3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部分,由区财政按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分段累加计算。

3.奖励期限

税收贡献奖励期限为五年,自合同签订一年后开始连续计算。在奖励期限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期限顺延三年。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新落户企业(自2017年11月1日后签订项目合同并在高新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周年内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企业。原有企业年上缴税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达到1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年上缴税收达到1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缴纳土地使用税额3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2.年上缴税收达到2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缴纳土地使用税额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3.年上缴税收达到3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缴纳土地使用税额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4.年上缴税收达到5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缴纳土地使用税额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5.年上缴税收达到8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缴纳土地使用税额8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6.年上缴税收达到10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由区财政按缴纳土地使用税额10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7.再生资源企业年上缴税收达20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按50%比例奖励。年上缴税收低于20万元/亩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

企业高管工资薪金及企业分红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万元以上部分,按高新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企业上市股权减持、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息红利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按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奖励给纳税人。

为推动园区企业加快发展,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给予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工业骨干企业以下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

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8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

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9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5名。

工业骨干企业:给予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0%奖励,每户企业不超过10名。

第八条 新增税源税收奖励政策

1.奖励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区内工业企业:1、根据招商合同约定,其享受财政奖励的年限已过;2、当年入库增值税(含免抵调)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不含税务部门查补税款)。

2.奖励标准和期限

以企业上年度(或经管委会确认的某一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含免抵调,其中增值税按25%留成比例、企业所得税按32%留成比例计,总额不少于260万元),超基数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①超基数5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由区财政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②超基数50%至100%(含本数)的部分,由区财政将按7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③超基数100%以上的部分,由区财政按9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以上奖励分段累加计算。

第四章    厂房租赁

第九条 工业地产厂房租赁价格按照一楼8元/平米/月,二至四楼7元/平米/月执行。

第十条 根据企业每千平米厂房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其中增值税按25%留成比例、企业所得税按32%留成比例计,以下简称税收规模)分阶梯给予企业房租优惠,具体减免标准如下:

序号 税收规模

(万元/千平米/年) 减免标准

(元/平米/月)

1 10-15 1

2 15-20 2

3 20-25 3

4 25-30 4

5 30-40 5

6 40以上 二至四楼:7

40以上 一楼:8

第五章    融资担保

第十一条 为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高新区通过“财园信贷通”“出口信贷通”“科贷通”积极帮助企业融资,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骨干企业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反担保)政策

申请(反)担保的新企业以及老企业新增(反)担保额度(仅限工业企业),与申请企业上年度(或当年度预测值)应税销售收入或纳税额(不含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契税,下同)挂钩。

1.申请(反)担保企业相关要求

对于购地企业,上年度(或当年度)亩均应税销售收入不低于300万元或亩均纳税额不低于3万元;对于租赁厂房企业,根据企业实际租赁的厂房面积,折算每1000平米厂房年应税销售收入不低于600万元或年纳税额不低于6万元。

为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对于新投产企业,若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在合同签订后两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的担保额度扶持。

2.新申请(反)担保额度

①规模以下企业:区内单户企业担保总额度,原则上为该申请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或当年度预测值)的五分之一或纳税额的6倍为上限。

②规模以上企业:区内单户企业担保总额度,原则上为该申请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或当年度预测值)的四分之一或纳税额的8倍为上限。

③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骨干企业:区内单户企业担保总额度,原则上为该申请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或当年度预测值)的三分之一或纳税额的10倍为上限。

第六章    上市扶持

第十三条 首发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具体按照“企业完成股改并进入上市辅导期”“向证监会提交首发上市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三个阶段分别以奖励金额的20%、30%、50%计算。

第十四条 首发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奖励30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具有主板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新三板”挂牌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奖励30万元;向证券发行主管部门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受理的,奖励30万元;企业正式挂牌的,奖励30万元。

第七章    科技创新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与市里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创建研发平台。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市级平台,一次性奖励2万元。已获平台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只奖励一次。

第十八条 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或者价值相当的奖品);当年新设立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园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第八章    企业用工

第十九条 设立优秀员工奖。每年评选出一定比例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地优秀员工,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报销探亲往返车票。市外籍务工人员可凭用工合同、身份证、往返车票等资料到区劳动部门办理每年往返车票报销手续,省内单程报销费用不超过100元/人,省外单程报销费用不超过200元/人。

第二十一条 建设统一管理、供用人单位员工租用的公租房,外籍务工人员在区内就业的,可享受38平方米左右公寓入住;一家三口以上的可享受50平方米左右公寓入住,让员工安心上班,和谐住宿。

第二十二条 在高新区企业就业居住公租房五年以上,按综合市场成本价购买高新区公租房并取得全部产权。

第二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与高新区学生同等享受教育“两免一补”的政策,简化各种入学手续,并享受就近入学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于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骨干企业,高管子女在区内公办学校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自主择校,每户企业分别不超过1名、2名、5名。

第九章    要素保障

第二十五条 区管委会确保企业生产所需的水、电、路在企业项目开工前接通至项目征地红线边缘。需架设用电专线的,由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区管委会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确保落户项目用地供应,负责地表附着物的清理,并根据地块现状满足排水排污要求。

第十章    优化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落户后,区管委会成立项目服务领导小组,派专人全程跟踪服务,代办证照和审批等所有业务,协助企业沟通解决项目建设、融资、用工、物流等方面问题。

第二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包括科技创新、节能减排、通关物流等在内的国家、省、市三级相关经费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大、税收贡献特别大或对产业引领作用特别大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政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优惠奖励涉及到多个标准的,不重复享受,按最高标准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我区原颁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部分条款根据新余市相关文件政策制定,如江西省、新余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最新调整政策执行,本办法所涉政策不再适用。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规模以上企业: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范围内,年应税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年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20万元(含)以上并且纳入国家“四上”企业统计范畴的工业实体企业。

2.工业骨干企业:凡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范围内,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工业实体企业即认定为骨干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①年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万元的;

②年入库税收达500万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100万元,同时年入库税收和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幅均超过30%的;

③企业(或企业集团总部)在主板、海外上市的。

3.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4.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销售总监、行政总监、总工程师等公司及部门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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