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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导读: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和科技进步奖励申报工作,加快推进高新区发展升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纳入统计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第三条 奖励的范围为当年新获得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新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企业;获得认定为国家、江西.....

鹰潭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和科技进步奖励申报工作,加快推进高新区发展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纳入统计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的范围为当年新获得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新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企业;获得认定为国家、江西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获批组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获批组建专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江西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
第四条  申请奖励资金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二)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三)申请奖励的项目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000元。
(二)有效期满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000元。 

(三)获得重点新产品(科技成果)立项并完成鉴定的产品项目, 根据水平等级(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每项分别奖励8000元、7000元、5000元、4000元。
(四)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000元、50000元,获得江西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
(五)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专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奖励100000元;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专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奖励50000元;获批组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分别奖励100000元、50000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创办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凡在高新区新注册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运行一年以上的补助10000元。
第七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含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通过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产品鉴定、成果鉴定,需分别提供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国家、江西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需分别提供国家、江西省人民政府授予的科技进步奖“奖励证书”,多
个企业共同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由第一完成企业申报;
(五)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专业生产力促进中心、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提供认定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每年12月受理,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二)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高新区党工委会议批准,以高新区管委会名义进行奖励表彰。
(三)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企业申报的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标准执行。
第九条  受奖励的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加快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使其尽快形成生产力。
第十条  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财政局负责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和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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